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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時間:2012-11-12 17:29:1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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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
社會組織管理方麵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塗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予以撤銷登記。
2、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印章,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3、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印章,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4、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印章,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5、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印章,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6、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印章,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二、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進行活動的,予以撤銷登記。
2、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3、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
4、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不包含3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
5、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
6、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三、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六、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2、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
3、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
4、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包含10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
5、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3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七、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八、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超過1萬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超過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九、民辦非企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塗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予以撤銷登記。
2、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3、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4、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5、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6、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進行活動的,予以撤銷登記。
2、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3、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
4、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
5、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
6、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十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十三、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且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2、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且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
3、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且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
4、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且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包含10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
5、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且違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2、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
3、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
4、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10萬以下(不包含10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
5、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且違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五、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累計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5萬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侵占、私分、挪用的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數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六、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超過1萬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超過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七、行業協會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進行活動的,予以撤銷登記。
2、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
3、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罰款。
4、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罰款。
5、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包含10萬元)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
6、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違法經營額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經營額,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十八、行業協會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二)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十九、行業協會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十、行業協會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四)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2、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超過3萬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超過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二十一、行業協會利用製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銷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五)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製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十二、采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製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五)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采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製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十三、行業協會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的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五)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初犯的,責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屢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內改正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十四、行業協會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五)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2、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超過3萬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超過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二十五、行業協會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一)處罰種類:警告,撤消登記,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五)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2、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包含1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3、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包含3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
4、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違法所得超過3萬以上5萬元以下(不包含5萬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5、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違法所得超過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予以撤銷登記。
殯葬管理方麵
一、墓穴占地麵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
(一)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二)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麵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麵積大於1平方米,小於或等於3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麵積大於4平方米,小於或等於6平方米;埋葬遺體的雙人合葬墓占地麵積大於6平方米,小於或等於10平方米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2、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麵積大於3平方米,小於或等於6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麵積大於6平方米,小於或等於10平方米;埋葬遺體的雙人合葬墓占地麵積大於10平方米,小於或等於15平方米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3、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麵積6平方米以上;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麵積10平方米以上;埋葬遺體的雙人合葬墓占地麵積15平方米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撫恤優待方麵
一、逾期不履行優待義務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逾期未履行免費郵遞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義務的,處2000元罰款。
2、未履行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義務的,處2000元罰款。
3、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義務的,處2000元罰款。
4、逾期未履行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的,處2000元罰款。
5、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免除其他負擔義務的,處2000元罰款。
6、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征兵條件,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優先批準其服現役義務的,處3000元罰款。
7、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優先錄取義務的,處3000元罰款。
8、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優先錄取義務的,處3000元罰款。
9、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接受學曆教育,在同等條件下,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義務的,處3000元罰款;經勸告仍拒不履行優先享受各項助學政策義務的處5000元罰款。
10、逾期未履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義務的,處3000元罰款。
11、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製人員)的,退出現役後,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允許其複工複職,並使其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的義務的,處5000元罰款。
12、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有關福利待遇的義務的,處5000元罰款。
13、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舊傷複發的醫療費用,其所在單位逾期未給予解決的,處5000元罰款。
14、對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義務的,處5000元罰款;有關單位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處5000元罰款。
15、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有關單位逾期未履行按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優待標準發給其家庭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的義務的,處10000元罰款。
退役士兵安置方麵
一、逾期不履行安置義務的
(一)處罰種類:罰款
(二)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三)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1、接收安置單位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規定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處3000元罰款,超過六個月的處10000元罰款;對企業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任務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2、接收安置單位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處5000元罰款。
3、接收安置單位對殘疾退役士兵因其殘疾或非本人意願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按涉及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人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說明:“以下”、“以上”除有特別說明外,均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