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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辦法(試行)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時間:2018-06-05 09:03:3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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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社會組織自律,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其基礎信息、業務活動信息和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通過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向社會或利益相關方公開,自覺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社會組織應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公開信息應當便於公眾獲取,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捐贈人或受益的自然人與社會組織約定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台,負責推進、監督其登記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公開內容

第五條 與社會組織有關的以下信息自產生或者變動30日內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過其他便於公眾查詢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

(一)基礎信息:包括成立、變更和注銷登記事項;經核準的章程;黨組織的基本信息;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備案名單、換屆會議信息;內設機構或工作機構、境內外分支和代表機構設立情況。

(二)年報信息:年度工作報告或年度檢查報告。

(三)財務信息:包括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捐贈及使用情況、重大資助項目和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活動信息:包括舉辦賽事、培訓、評比達標表彰、論壇或展覽、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活動情況;開展行業自律、公益慈善、成果發布等提供服務、發揮作用情況。

(五)其他信息:包括等級評估、稅收優惠、資助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及政府授權委托事項情況;受到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情況;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11日至531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或年度檢查報告;當年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自下一年度起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或年度檢查報告。

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或年度檢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內部法人治理情況;

(三)上年度業務活動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四)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

(五)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

(六)監事意見;

(七)財務會計報告;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至(六)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項信息由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選擇是否向社會公開。

基金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或年度檢查報告書應當全文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七條 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業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以便於公眾獲取或了解為原則,選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對社會公開信息,擴大信息公開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第五條規定的信息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或授權的信息平台進行公開;

(二)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傳統媒體;

(三)自主設立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

信息公開的範圍應當覆蓋該社會組織的活動地域。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建立新聞發言人製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一)社會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1名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的負責人為新聞發言人。

(二)廣泛涉及行業或公眾利益的信息發布前,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

(三)社會組織應明確新聞發布的基本形式、主要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同步建立新聞發布內容和保密審查機製、輿情監測和回應機製、激勵和容錯糾錯機製。

新聞發布內容應由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負責。

第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設立信息管理員,負責本組織信息收集、載入、發布、報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責任,維護信息安全,了解輿情反映。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台發布的信息一經公開,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確需更改的,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對其發布的不準確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更正和補充;信息更正後,公開相關內容及更正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社會組織對於已經公開的信息,應當納入信息檔案,予以備份保存。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公布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投訴、舉報。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社會組織對公開信息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屬於《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違規情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經申辯核實確定後,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台統一公布;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依法履行義務或完成整改要求的,由作出列入決定機關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移出異常名錄。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等級評估、評選表彰、信用評價等工作的重要指標,可以作為開展委托事項、購買服務、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1871日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