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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政策法規 關於促進病殘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
關於促進病殘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5-07-01 15:54:4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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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民規字〔2025〕3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委)、醫保局、殘聯:

  為鼓勵國內家庭依法收養病殘孤兒,促進更多病殘孤兒回歸家庭,確保被收養病殘孤兒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得到更好保障,根據《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促進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的通知》(民發〔2024〕6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促進病殘孤兒回歸家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開展收養登記

  (一)建立健全可送養孤兒信息庫。對兒童福利機構內撫養的病殘孤兒,兒童福利機構根據病殘孤兒健康狀況、康複醫療情況等,經評估提出是否適合送養的意見,對適合送養的病殘孤兒,及時納入可送養信息庫,並向社會公開可送養病殘孤兒信息。監護人送養散居殘疾孤兒,需要民政部門幫助匹配收養家庭的,納入可送養信息庫,民政部門根據監護人的書麵同意意見向社會公開可送養信息。送養8周歲以上的病殘孤兒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規範開展收養工作。收養登記機關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收養評估辦法(試行)》《廣東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規定,進一步優化評估工作的操作流程,確保評估工作規範公正。收養評估機構或評估小組在開展融合情況評估時要重點關注收養申請人對被收養人的康複照顧情況。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不能融合的,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對符合收養條件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切實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法權益。收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不得向收養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落實宣傳告知工作。收養登記機關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向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宣傳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同時,在辦理收養登記前,兒童福利機構或散居孤兒的監護人應當將病殘孤兒的具體病殘情況、康複或治療情況、後續康複或治療計劃等如實告知收養申請人。收養登記機關相關工作人員要向收養申請人主動告知本通知內容。

  二、做好保障政策銜接

  (一)繼續保障基本生活。病殘孤兒被收養後,收養人可向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後仍在全日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不含研究生),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延續享受救助政策。各地按規定做好病殘孤兒被收養後的醫療保障工作。病殘孤兒被收養後,可繼續納入“孤兒醫療康複明天計劃”項目資助範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救助或殘疾人保障相關待遇,但應做好各項政策銜接,避免重複享受。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應治盡治”“先救治再結算”的原則,做好被收養人醫療救治工作。鼓勵、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被收養人醫療費用。被收養人罹患急危重症疾病需轉送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的,參照《關於建立兒童福利機構孤殘兒童省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的通知》執行。被收養人需要定期康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由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延伸康複服務,符合相關康複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提供免費康複服務。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服務機構應免費為收養人提供康複技能培訓。

  (三)納入教育保障範圍。各地教育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被收養人納入當地教育資助政策範圍,根據實際安置被收養人就近入園入學。被收養人年滿18周歲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連續就讀的全日製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連續就讀的全日製碩士研究生的,可參照享受“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政策。

  三、規範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管理

  收養登記辦結後,按照自願申請的原則,由收養人向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核實確認。

  (一)提出申請。收養人向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被收養病殘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登記表(附件)並提交相關材料:

  1.收養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2.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被收養人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相關醫療診斷資質的二級(含)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核實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認,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範圍。對不符合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書麵告知,並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三)停止發放。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在全日製學校就讀或已從全日製學校畢業的;

  2.死亡的;

  3.解除收養關係的;

  4.殘疾康複或疾病痊愈的;

  5.申請不再領取的;

  6.其他應當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情形。

  各地民政部門應當規範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管理,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情況。被收養人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收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跨區域戶口遷移的,收養人應當及時向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提出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並同步告知遷出地民政部門。遷出地、遷入地民政部門要做好基本生活費發放銜接,避免出現漏發或重複發放的情況。

  收養登記辦結後,被收養人需享受就學、助學、就醫、醫保、護理、康複等待遇的,按照自願申請的原則,向政策落實地的教育、民政、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提出申請,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審批辦理。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各地要高度重視,民政、財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和機構要立足職責,完善相關措施,健全工作機製,統籌各方資源,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形成鼓勵收養病殘孤兒的工作合力,確保政策措施落實落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因地製宜製定適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提升病殘孤兒被收養後的保障水平。

  (二)做好收養登記後關愛服務。各級有關部門要將被收養病殘孤兒納入關愛服務範圍,加大對被收養病殘孤兒的精神關愛和對收養家庭的監護支持力度。病殘孤兒送養人與收養人可以采取雙方認可的方式,溝通被收養人養育、醫療、康複、教育等情況。各地可依托現有社工等各類社區工作隊伍,對已收養的家庭開展跟蹤回訪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已收養的家庭開展跟蹤回訪服務,提供專業社工心理谘詢、家庭教育指導、監護能力提升等關愛服務。發現收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要及時給予幫扶救助,切實維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對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收養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強化宣傳力度。各地要通過多種方式,運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引導公民轉變收養觀念,激發社會愛心和熱心。對開展家庭收養病殘孤兒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事跡突出的收養家庭,及時給予表揚鼓勵。

  本通知適用於廣東省內社會散居殘疾孤兒和兒童福利機構內撫養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患有殘疾或患有短期內難以治愈疾病的兒童。病殘孤兒被收養後戶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不適用本通知的保障政策。本通知印發前已經辦理病殘孤兒收養登記且被收養人未滿18周歲的,收養人可以憑《收養登記證》、孤兒殘疾證明或診斷證明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經民政部門核實符合條件的,從次月開始發放。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被收養病殘孤兒繼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登記表.doc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