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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民政知識 哪些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哪些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時間:2023-06-08 16:06:5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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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未成年人遇到以下情況時,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1.未成年人流浪乞討者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4.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當未成年人遇到以下情況時,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1.未成年人流浪乞討者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4.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