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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機關黨建 《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全文)
《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全文)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時間:2017-09-05 08:59:1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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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黨的問責工作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幹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斃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等原則。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七條 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不及時傳達學習,不認真研究部署,不積極推動落實,或者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

(二)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違反民主集中製和“三重一大”議事規則,重要工作部署執行不到位的;

(三)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請示報告,瞞報、遲報、謊報導致事態惡化的。

第八條 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意識形態工作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嚴重削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黨員隊伍在重大風險和考驗麵前不能發揮先鋒隊作用的;

(二)違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路線,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領導班子不團結,幹部人事製度不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違規發展黨員的;

(三)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及相關製度規定貫徹落實不力,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導致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推進黨的製度建設不力,權力監督製約製度機製嚴重缺失,黨務公開製度流於形式,黨建工作責任製不落實問題突出的。

第九條 全麵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對黨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二)履行監督責任不力,紀委(紀檢組)壓案不查、瞞案不報,黨的工作部門開展監督乏力的;

(三)履行領導責任不力,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職責範圍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抓早抓小,不主動開展“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提醒談話,對巡視巡察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

第十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或者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損害中央權威,問題嚴重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四風”和廉潔自律問題突出、違規違紀行為易發多發的。

第十一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製,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無機構、無人員,或者組織機構不健全,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不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清單製度的;

(三)不傳達貫徹、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甚至拒不辦理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掩蓋、袒護的;

(二)對上級黨組織明確指出的違規違紀問題拒不整改或者問責的;

(三)幹擾、阻礙責任追究或者對抗組織審查的;

(四)被問責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問責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的;

(二)在問責調查前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負麵影響的;

(三)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十四條 堅持“兩個尊重、三個區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問責:

(一)在製定或者執行錯誤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

(二)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誤的;

(三)在進行探索性試驗中,符合現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作成效明顯但出現局部工作失誤的;

(四)在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中,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維護社會穩定,臨機處置導致工作失誤的。

第十五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麵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十七條 根據不同情形啟動問責調查:

(一)紀委(紀檢組)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開展“一案雙查”,對於發生區域性、係統性、塌方式腐敗案件或者存在嚴重不正之風問題的,應當視情把有關黨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列入調查內容,既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又查清有關黨組織及領導幹部的責任;

(二)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在幹部監督、督查檢查、述責述廉、巡視巡察監督、審計監督、專項治理、作風暗訪、提醒談話、信訪核查等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開展核查;

(三)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啟動問責調查的,可以按管理權限要求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自行啟動問責調查;

(四)黨委(黨組)認為需要啟動問責調查的,可以要求黨的工作部門或者同級紀委(紀檢組)開展調查;

(五)在問責調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權限的問責對象,應當以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名義向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移送線索。

第十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省委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一)對黨的領導幹部通報、誡勉,由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作出決定;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

(三)對黨的領導幹部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四)對黨組織的問責,由黨委(黨組)作出決定,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黨的領導幹部存在問責情形,事實清楚、情節較輕,適用通報、誡勉方式問責的,可以不進行問責調查,由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黨的領導幹部本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問責決定書,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

問責決定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書等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抄送同級紀委(紀檢組)。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書麵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製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麵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告知申訴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受到問責的黨員對問責決定機關作出的申訴答複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組織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兩個尊重”是指尊重廣東曆史、尊重廣東省情。

“三個區分”是指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製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二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