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事﹝2012﹞20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國土資源局、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市場安全監管局:
現將《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18日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
物價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規範公墓建設和經營行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和省政府《關於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粵府〔2011〕67號)等有關法規政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有償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遺體服務的公共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經營的經營性公墓。經營性公墓自獲得批準經營次年起接受年度檢查。
獲得批準正在或將要建設(暫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營性公墓應參照年度檢查程序,每年按時向縣級(縣、縣級市、市轄區,下同)民政部門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辦理及建設進展情況,由縣級、市級(地級以上市、佛山市順德區,下同)民政部門逐級核實並提出意見後,另行報送省民政廳。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年度檢查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定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墓建設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並聯合開展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
第五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情況;
(二)公墓建設、墓區環境與配套設施;
(三)內部管理與隊伍建設;
(四)經營服務情況;
(五)促進殯葬改革情況。
第六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營性公墓每年3月31日前依照年度檢查內容,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報告,填寫《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申報表》(一式六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會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一並報縣級民政部門。
(二)縣級民政部門對自查報告和材料進行審查,並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價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墓逐一檢查。根據實地察看及評分情況,對公墓年檢提出意見並加蓋公章,於每年4月15日前報市級民政部門。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依法處罰的違法行為,處罰權在縣級的,由縣級進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報送上級;處罰權在市級、省級的,應向上級提出處罰的書麵建議。
(三)市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價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對市級經營性公墓逐一檢查,並根據平時掌握和群眾舉報投訴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經營性公墓進行抽檢(抽檢比例不少於經營性公墓總數的30%,上一年度年檢不合格的本年度必須抽檢)。根據實地察看及評分情況,對公墓年檢提出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年度檢查工作情況於每年4月30日前報省民政廳,並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省民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檢部分經營性公墓(抽檢比例不少於經營性公墓總數的10%,上一年度年檢不合格的本年度必須抽檢),並根據申報材料、縣、市級檢查意見以及平時掌握和群眾舉報投訴情況,作出全省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結論。
第七條 參加年度檢查,經營性公墓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二)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複印件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複文件複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五)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或審計報告複印件;
(七)開戶銀行出具的公墓維護管理費專用賬戶資金證明;
(八)墓穴(格位)使用合同書式樣;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優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廳在《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上注明年度檢查結論並加蓋公章。首次參加年度檢查優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廳頒發《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性公墓,確定為年度檢查優良。
(一)依據《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年檢分值達到85分以上且無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建設、經營審批手續齊全;
(三)墓位節地化,墓碑小型化、藝術化,積極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節地葬法;
(四)充分考慮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五)通過ISO9001質量體係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和OHSAS18001職業與安全管理體係認證。
第十條 依據《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年檢分值達到60分以上且無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經營性公墓,確定為年度檢查合格。
第十一條 經營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規定接納應當火葬的遺體進行土葬的;
(二)祭掃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等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規定提取公墓維護管理費的;
(四)未憑死亡證等合法證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買炒賣行為的;
(五)修建超麵積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法人、公墓名稱和經營主體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公墓建設麵積或有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
(八)拒不接受檢查的;
(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廳責令限期改正,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建設、出售(租)超規定麵積墓穴、墓地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出售(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發布違法公墓廣告,傳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個月內整改不到位、複檢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廳責令停業整頓,並向社會公告。整改驗收合格的,可恢複經營。
第十三條 省民政廳將每年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的結果在廣東民政信息網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對在經營性公墓年度檢查中通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蒙混過關的,一經發現即由省民政廳責令停業整頓,並向社會公告;情況嚴重的,撤銷《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下發。
第十六條 獲得批準正在或將要建設(暫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營性公墓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處罰權限的,告知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墓監督管理工作中,應堅持依法行政、秉公執法,不得損害公墓管理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12月4日省民政廳、省國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關於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實行年檢製度的通知》(粵民事〔1996〕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申報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廣東省民政廳印製
公墓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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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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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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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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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建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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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開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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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麵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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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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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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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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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類型 |
□國有 □私營 □股份製 □中外合資 □外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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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股東)名稱 |
分成(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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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墓位(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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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格位(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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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出售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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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出租格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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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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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墓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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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碑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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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支出(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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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管理費專用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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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提取維護管理費(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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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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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安葬 |
累計安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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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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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葬(花葬、草坪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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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壁葬、塔陵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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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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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港澳台同胞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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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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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級 審 查 意 見 |
民政部門 國土資源部門 價格部門 工商部門 (蓋章) (蓋章)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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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級 評 審 意 見 |
民政部門 國土資源部門 價格部門 工商部門 (蓋章) (蓋章)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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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級 年 檢 結 論 |
民政部門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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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評分標準
檢查項目 |
內容 |
標準分 |
自檢 評分 |
縣級評分 |
市級 評分 |
省級 評分 |
一、建設和經營審批(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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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設審批 |
依法辦理公墓建設批準手續,並嚴格按照批準文件和公墓管理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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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手續 |
公墓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依法辦理土地、林地使用手續;公墓界線明確,土地權屬清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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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環境保護 |
墓區環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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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營業執照 |
辦理工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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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價格管理 |
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製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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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體規劃和配套設施(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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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
根據公墓功能要求、結合環境進行規劃,使公墓成為兼具觀賞性、藝術性和時代性的祭掃追思場所;製定可持續發展規劃並分期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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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功能分區和設施建設 |
功能分區齊全,合理劃分辦公區、業務接待區、墓區及景觀等;道路平整、暢通,主幹道路麵為混凝土或瀝青;辦公環境及設備良好,業務接待廳寬敞、明亮、整潔;停車場、休息場所和衛生間等各類服務設施設置合理,標識明顯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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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配套設施 |
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配套;排水暢通,防洪、防澇設施設備符合規範要求;消防設施通過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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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內容 |
標準分 |
自檢 評分 |
縣級評分 |
市級 評分 |
省級 評分 |
2.4墓區建設 |
墓區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各墓區間有明顯的界線和指示標誌;接納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安葬的公墓應有相對獨立的遺體安葬區;墓碑小型化、藝術化,同一墓區墓碑規整,間距合理;墓穴有統一編號,周邊預留適當地塊用於綠化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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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墓園環境 |
墓園環境優雅,墓碑及建築設施美觀協調,既有園林特點,又有莊重、肅穆氣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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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綠化美化 |
墓園內樹木、花草品種多樣,以常綠樹種為主,有專人負責養護,綠化覆蓋率達50%以上;墓區四周有綠化帶,道路兩旁有林蔭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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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管理與隊伍建設(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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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規章製度 |
建立健全墓區管理、崗位職責、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製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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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
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健全;隊伍精幹,人員配置合理,有持證上崗的墓地管理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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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業務培訓 |
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工作人員熟悉公墓管理政策;鼓勵墓地管理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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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墓穴銷售和祭掃服務 |
設有專門業務谘詢電話;工作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服務監督電話對外公示;做好清明節等重大節日期間群眾集中祭掃服務工作,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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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行風建設 |
恪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服務規範,文明服務;加強誠信自律,認真履行合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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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內容 |
標準分 |
自檢 評分 |
縣級評分 |
市級 評分 |
省級 評分 |
3.6信息化建設 |
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墓穴銷售進行管理,建立網絡祭祀平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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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安全保障 |
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建立巡邏值班製度,配備電子監控設備;無發生墓碑被毀、骨灰被盜等責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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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服務(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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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規範服務流程 |
按照公墓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製定服務流程和服務規範,並在營業場所等顯眼位置公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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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訂立墓位(格位)使用書麵合同 |
合同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逝者基本情況;墓位(格位)的麵積、位置和規格;墓位(格位)使用年限;費用及支付方式;權利和義務;合同變更、撤銷或者解除的條件及程序;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合同無違反殯葬管理政策規定的條款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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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執行價格管理規定 |
按規定進行公示和明碼標價,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嚴格執行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規定,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隻收費不服務等價格違法行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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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內容 |
標準分 |
自檢 評分 |
縣級評分 |
市級 評分 |
省級 評分 |
4.4規範業務檔案管理 |
按照民政部、國家檔案局《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將遺體、骨灰安放(葬)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並妥善保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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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風易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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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宣傳殯葬改革 |
利用公墓網頁、宣傳欄、橫幅等載體宣傳殯葬改革和公墓管理政策,公墓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無違規殯葬改革政策規定,無封建迷信活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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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提高生態墓地比例 |
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劃出一定區域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節地葬法,滿足骨灰安置多樣化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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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倡導文明祭掃 |
積極推行鮮花祭掃、無煙祭掃,對燃放煙花爆竹進行規範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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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檢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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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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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檢結論 |
□優良 □合格 □不合格(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評定) |
附件3:
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年檢合格證 粵民事〔 〕 號
_________________(公墓名稱): 經對你單位_______年度建設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為______(優良/合格)公墓,特發此證。
發證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年 月 日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民政部,省政府,省推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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