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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殯葬管理信息 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時間:2016-10-13 07:26: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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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物價局、工商局、林業局

  《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一一年三月二十八

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

  為規範公墓建設,優化殯葬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規定和國家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8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要求,製定本規劃。

  一、發展現狀

  公墓作為殯葬服務設施的組成部分,對解決濫埋亂葬、節約土地資源、倡導移風易俗具有重要作用。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我省公墓建設發展步伐加快。特別是《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1999-2010年)》實施後,通過統籌規劃,控製發展,加強管理,有效地促進公墓建設規範有序發展。

  全省現有經批準開業的經營性公墓91座,累計安葬(放)骨灰(遺體、骸骨)約50萬具;經批準興建但未獲批準開業的經營性公墓12座。多數經營性公墓進一步加大建設改造和綠化美化力度,改善墓區環境;完善內部管理製度,規範經營管理;加強業務建設,積極開展優質服務活動;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節地葬法,倡導鮮花祭掃,樹立文明殯葬新風。現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樓(堂)916座,公益性公墓建設在山區農村不斷推開,並逐步向生態化方向發展。

  但是,我省公墓建設仍存在發展不平衡,區域分布不合理等問題。個別地區公墓濫批亂建,無序發展,造成環境破壞、資源浪費。一些地區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滯後,未能滿足群眾殯葬需求,或以公益性之名行經營性之實,違規開展經營活動;一些地區經營性公墓和回民公墓因未列入建設規劃或選址困難而無法建設。為維護人民群眾的殯葬權益,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必須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

  二、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廣東省20112020年公墓建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至2020年,全省形成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墓設施,基本滿足群眾殯葬需求,降低骨灰占地墓葬比例,逐步普及生態葬法、節地葬法,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1.嚴格控製經營性公墓發展。2020年,全省新建經營性公墓42座(附件),每座新建經營性公墓的占地麵積不得超過20公頃。現有的經營性公墓要規範墓穴續租,提高容積率,加大殯葬用地循環利用,適當預留殯葬發展用地,嚴格控製經營性公墓發展。

  2因地製宜促進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山區,推進鎮、村級公益性生態公墓建設;在珠江三角洲和平原地區,推進鎮、村級公益性骨灰樓(堂)建設。公益性生態公墓建設以村級為主,公益性骨灰樓(堂)建設以鎮級為主。至2020年,各縣(市、區)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實現全覆蓋,墓位(骨灰存放格位)數量基本滿足當地戶籍人口的殯葬需要。

  3積極做好回民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和保安族等10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地級以上市,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結合實際做好回民公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強公墓建設規劃指導,完善公墓建設體係,積極引導公墓健康發展,為殯葬事業科學發展奠定堅實基礎,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以下五個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控製發展。注重統籌規劃,因地製宜,堅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為基礎,優化和集約用地,節約土地資源,合理規劃公墓建設,對經營性公墓數量和占地麵積實行總量控製。

  ——公益優先,合理布局。建立和強化政府投入機製,積極發展城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逐步優化公墓布局,擴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覆蓋麵。現有經營性公墓數量較多、公墓穴位存量較大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完善的地區,原則上不再許可建設經營性公墓或擴大既有公墓占地麵積。

  ——節約用地,保護生態。堅持按照節約土地,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嚴格執行墓穴占地麵積和使用周期的規定,充分利用曆史形成的墓葬點,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規劃和建設公墓。

  ——依法行政,規範管理。認真貫徹殯葬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公墓建設管理製度,依法實施公墓管理行政許可,規範公墓管理,促進公墓健康發展。

  ——以人為本,為民服務。不斷提高公墓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滿足群眾骨灰安放需要,保障困難群眾殯葬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墓建設規劃。各地級以上市要根據全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的精神,由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建設(城鄉規劃)、林業等部門製定本地區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益性生態公墓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民政廳備案。各地政府要將公墓建設納入本級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預留公墓建設用地,優化公墓建設布局。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和保安族等10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地級以上市,要把回民公墓的規劃建設納入本級政府的城鄉規劃建設。

  (二)加大殯葬事業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建設的公共投入力度,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和資金支持。要加快完善殯葬救助保障製度,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係。

  (三)理順經營性公墓管理體製。各地民政行政機關要逐步與經營性公墓脫鉤。民政行政機關不得作為發起人或投資人參與經營性公墓的建設經營,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經營性公墓任職或兼職,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中獲取利益。

  (四)加強公墓建設管理。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公墓建設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公墓建設用地的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經營性公墓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林業部門要依法從嚴審批公墓建設征用占用林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公墓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加強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嚴防水源汙染。建設(城鄉規劃)部門要將公墓建設納入相關城鄉規劃,並加強審批和監督。民族工作部門要協調建立回民公墓並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已經批準建設的公墓,要嚴格依據規劃和批準的用地範圍、土地使用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修改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麵積。對未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公墓,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五)依法實施公墓審批。各地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公墓建設規劃審批公墓。申請建設經營性公墓,要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屬市轄區的,要經區級民政部門和市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廳審批。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益性生態公墓的建設,由各地民政部門在權限範圍內依法審批。

  (六)加強公墓經營監管。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製度,切實加強對公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堅決杜絕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現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發布違法公墓廣告,傳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考慮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合理製定骨灰寄存和公墓服務的收費標準,從嚴查處涉及骨灰存放和墓穴的價格違法行為。民政、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聯合開展公墓年檢,取締非法公墓,及時糾正或處理公墓違規行為。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公墓經營單位,要依法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公墓建設許可證。公墓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提取護墓管理費,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城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必須堅持公益原則,按照政府定價收取骨灰存放費用,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供給企業、自然人經營,禁止從事經營活動。

  (七)限製墓穴占地麵積。嚴格執行民政部關於墓穴占地麵積和使用周期的規定,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麵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政策允許土葬的遺體單人墓地占地麵積不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超過6平方米;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周期。公墓經營單位建設、出售(租)超規定麵積墓穴、墓地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八)積極推行生態葬法。新建經營性公墓要按照園林化、生態化要求進行規劃建設,積極推廣墓碑小型化、墓區藝術化、葬法多樣化。新建經營性公墓的綠化率不得低於該公墓總麵積的50%,骨灰寄存格位和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葬法墓穴數量,不得低於其墓穴總量的30%;既有的經營性公墓要進行生態化改造。

  (九)積極倡導殯葬新風。要大力倡導殯葬新觀念、新風尚,引導群眾破除封建迷信和喪葬陋俗,自覺進行殯葬習俗改革,不斷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營造推進殯葬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要深入宣傳國家殯葬法規和政策,增強廣大人民群眾遵守殯葬法規和政策的自覺性。要探索建立政府獎勵扶持製度,充分利用價格杠杆,引導社會公眾選擇骨灰樹葬、海葬和骨灰寄存等生態、節地葬法,減少骨灰入墓安葬率。

  附件:廣東省經營性公墓建設總體規劃表(2011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