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的規定,已取消民政部門對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前置審批,可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從事喪葬用品的銷售,但應遵守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