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不以營利為目的,與經營性公墓存在本質區別,禁止跨市出售(租),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服務範圍,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與商業資本合作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購置(租用)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應提供逝者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者遷葬證明。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內建造家族墓、超規定麵積墓穴(墓位),禁止在火葬區公益性公墓安葬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