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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
來源:民政部門戶網站   時間:2019-01-04 18:04:4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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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二十四號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關鍵舉措。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二、依法做好登記和備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隻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按照“一門、一網、一次”的辦理原則,落實首問負責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行政審批的窗口統一對外,受理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並征求養老服務部門的意見。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登記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內部可明確由社會組織登記部門履行養老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職責,養老服務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職責。非民政部門(如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登記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經營性養老機構,民政部門要及時與省級共享平台或者省級部門間數據接口對接,掌握相關信息。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麵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三、加強養老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製度。

四、做好法規政策修改和宣傳引導。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製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民政部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文後提供的《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等文書式樣,供各地工作中參考使用。

附件:1.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

 2.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

 3.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4.備案承諾書

民政部

2019年1月2日

附件1

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

民政局:

經我單位研究決定,設置一所養老機構,該養老機構備案信息如下:

名稱:

地址:

法人登記機關:

法人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公民身份號碼:

服務範圍:

服務場所性質:自有/租賃

養老床位數量:

服務設施麵積:建築麵積:占地麵積:

聯係人:聯係方式:

請予以備案。

備案單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

 :                                     編號:

  日報我局的《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收到並已備案。

備案項目如下:

名稱: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開展服務活動,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年第36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年第35號)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2.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章。

3.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以及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護理站等設置標準。

4.開展餐飲服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應食品安全標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件4

備案承諾書

本單位承諾如實填報的備案信息,並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後續重大事項變更信息。

承諾已了解養老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承諾開展的養老服務符合《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載明的要求。

承諾按照誠實信用、安全規範、以人為本的原則和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養老服務,不以養老機構名義從事欺老虐老、不正當關聯交易、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行為。

承諾主動接受並配合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上述承諾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備案單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