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民政部印發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迅速貫徹落實2018年12月29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將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民政部門將依法做好登記和備案管理,加強養老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做好法規政策修改和宣傳引導。
對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麵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此外,民政部還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