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從2013年民政部出台《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到2018年底取消,實行了5年的這一行政許可從此廢止。該如何看待許可的取消?養老機構在我國養老服務體係中是重要的支撐主體,取消設立許可後,該如何加強養老機構的監管是亟待研究和解答的問題。毫無疑問,當年設立許可是依法進行的,有它的必要性,但今天取消設立許可也是適應養老服務事業發展這一新形勢的需要。
從宏觀視角上看
從微觀層麵看
總之,取消設立許可對於養老機構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在許可取消後及時研究和實施更科學、更有效的監管和扶持措施,使國家的這一重大決真正落實落地,產生預期效果。(作者:江治強,係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