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福〔2012〕33號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養老機構規範化建設指引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政局,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養老機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提高養老機構服務水平,促進我省養老機構健康發展,現將《廣東省養老機構規範化建設指引》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2012年12月5日
廣東省養老機構規範化建設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複、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各類組織。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光榮院(榮譽軍人康複院)、養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護老院、養護院(老年護理院)、敬老院、托老所等。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要依據國家、省製定的行業標準和指引,履行合同約定,以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為入住機構的老年人提供服務,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
第四條 養老機構除適用本指引外,還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相關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引用文件
第五條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引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引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發布)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MZ008-2001)
《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 122-99)
《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
《養老機構安全管理》(MZ/T032-2012)
《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10號)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7號令)
《消毒技術規範(2008年版)》(衛生部頒布)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衛生部頒布)
《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WS/T367-201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GB 4789-2008)
《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衛生標準》(GB 15980-2009)
《消毒與滅菌效果評價方法與標準》(GB 15981-2009)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
《環境管理體係》(GB/T24001-2004)
《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亚搏app下载安装 令第133號)
第三章 術語定義
第六條 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術語和定義
(一)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的人口。
(二)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為完全自理,不依賴他人護理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為依賴扶手、拐杖、輪椅和升降等輔助器具幫助的老年人。
(四)介護老人:日常生活行為依賴他人專門護理的老年人。
(五)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由政府出資舉辦的供養城市中的“三無”老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或其贍養人或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會上的老年人而設置的養老機構。
(六)光榮院(榮譽軍人康複院):政府對孤老優撫對象實行特殊社會保障的優撫事業單位,主要為接收烈屬老人、孤老傷殘軍人、孤老複員軍人而設置的養老機構。
(七)養老院(老人院):接收政府供養的或社會上的老年人而設置的養老機構。
(八)老年公寓:專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備餐飲、清潔衛生、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九)護老院:專為接收介助老人而設置的養老機構。
(十)養護院(老年護理院):專為接收介護老人而設置的養老機構。
(十一)敬老院: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村舉辦的,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
(十二)托老所: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務的社區養老機構。
第四章 設施設備
第七條 建築設計基本原則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應按老齡階段從自理、介助到介護變化全程的不同需要進行設計。
(二)老年人公共建築應按老齡階段介助老人的體能心態特征進行設計。
(三)老年人公共建築、出入口、所經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設施,以及衛生間和休息室等部位,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無障礙設施條件。
(四)老年人建築層數宜為三層及三層以下,四層及四層以上應設電梯。
第八條 出入口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出入口,宜采取陽麵開門。出入口內外應留有不小於 1.50m×1.50m的輪椅回旋麵積。
(二)老年人居住建築出入口造型設計,應標誌鮮明,易於辨認。
(三)老年人建築出入口門前平台與室外地麵高差不宜大於0.35m ,並應采用緩坡台階和坡道過渡。
(四)緩坡台階踏步踢麵高不宜大於120mm,踏麵寬不宜小於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12。台階與坡道兩側應設欄杆扶手。
(五)出入口頂部應設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階踏步和坡道應選用堅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第九條 過廳和走道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過廳應具備輪椅、車床回旋條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戶室內門廳部位應具備設置更衣、換鞋用櫥櫃和椅凳的空間。
2. 戶室內麵對走道的門與門、門與鄰牆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50m,應保證輪椅回旋和門扇開啟空間。
3. 戶室內通過式走道淨寬不應小於120cm。
(二)老年人公共建築,通過式走道淨寬不宜小於1.80m。
(三)老年人出入經由的過廳、走道、房間不得設門坎,地麵不宜有高差。
(四)通過式走道兩側牆麵0.90m和0.65m高處宜設Ф40-50mm的圓杆橫向扶手,扶手離牆表麵間距40mm,扶手宜選用優質木料或手感較好的其他材料製作;走道兩側牆麵下部應設0.35m高的護牆板。
第十條 樓梯、坡道和電梯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和老年人公共建築,應設符合老年體能心態特征的緩坡樓梯。
(二)老年人使用的樓梯間,其樓梯段淨寬不得小於1.4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區內設踏步。
(三)緩坡樓梯踏步踏麵寬度,居住建築不應小於300mm,公共建築不應小於 320mm;踏麵高度,居住建築不應大於150mm,公共建築不應大於130mm。踏麵前緣宜設高度不大於3mm的異色防滑警示條,踏麵前緣前凸不宜大於l0mm。
(四)不設電梯的三層及三層以下老年人建築宜兼設坡道,坡道淨寬不宜小於 1.50m,坡道長度不宜大於12.00m,坡度不宜大於1/12。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的有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轉彎時應設休息平台,休息平台淨深度不得小於1.50m。
2. 在坡道的起點及終點,應留有深度不小於1.50m的輪椅緩衝地帶。
3. 坡道側麵淩空時,在欄杆下端宜設高度不小於50mm的安全檔台。
(五)樓梯與坡道兩側離地高0.90m和0.65m處應設連續的欄杆與扶手,沿牆一側扶手應水平延伸。扶手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六)設電梯的老年人建築,電梯廳及轎廂尺度必須保證輪椅和車床進出方便,轎廂沿周邊離地0.90m和0.65m高處設介助安全扶手。電梯速度宜選用慢速度,梯門宜采用慢關閉,並內裝可視監控係統。
第十一條 居 室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的起居室、臥室,老年人公共建築中的療養室、病房,應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室外宜有開闊視野和優美環境。
(二)集中托養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麵積不小於10㎡;雙人間使用麵積不小於14㎡;三人間使用麵積不小於18㎡。
(三)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麵積不宜小於14㎡,臥室使用麵積不宜小於10㎡。矩形居室的短邊淨尺寸不宜小於3.00m。
(四)老人院、老人療養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麵積不應小於6㎡。矩形居室短邊淨尺寸不宜小於3.30 m。
第十二條 廚 房
(一)老年住宅應設獨用廚房;老年公寓除設公共餐廳外,還應設各戶獨用廚房;老人院除設公共餐廳外,宜設少量公用廚房。
(二)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輪椅進出的獨用廚房,使用麵積不宜小於6.00㎡,其最小短邊淨尺寸不應小於2.10m。
(三)廚房操作台麵高不宜小於0.75~0. 80m,台麵寬度不應小於0.60m,台下淨空高度不應小於0.60m,台下淨空前後進深不應小於0.25m。
(四)廚房宜設吊櫃,櫃底離地高度宜為1.40~1.50m;輪椅操作廚房,櫃底離地高度宜為1.20m。吊櫃深度比案台應退進0.25m。
第十三條 衛生間
(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應設緊鄰臥室的獨用衛生間,配置坐便器、洗麵盆和淋浴器三件衛生潔具,其麵積不宜小於5㎡。
(二)老人院、托老所應分別設公用衛生間、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間。托老所備有全托時,全托者臥室宜設緊鄰的衛生間。
(三)老人療養室、老人病房,宜設獨用衛生間。
(四)老年人公共建築的衛生間,宜臨近休息廳,並應設便於輪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設一具輪椅進出的廁位小間,男衛生間應設一具立式小便器。
(五)獨用衛生間應設坐便器、洗麵盆和浴盆或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應大於0.40m,浴盆或淋浴座椅高度不應大於0.40m。浴盆一端應設不小於0.30m寬度坐台。
(六) 公用衛生間廁位間平麵尺寸不宜小於1.20 m×2.00m,內設0.40m高的坐便器。
(七) 衛生間內與坐便器相鄰牆麵應設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I I”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貼牆浴盆的牆麵應設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側貼牆設安全扶手。
(八)衛生間宜選用白色衛生潔具,平底防滑式淺浴盆。冷、熱水混合式龍頭宜選用杠杆式或掀壓式開頭。
(九)衛生間、廁位間室設平開門,門扇向外開啟,留有觀察窗口,安裝雙向開啟的插銷。
第十四條 陽 台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的起居室或臥室應設陽台,陽台淨深度不宜小於1.50m。
(二)老人療養室、老人病房宜設淨深度不小於1.50m的陽台。
(三)陽台欄杆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30m,寒冷地區宜設封閉式陽台。頂層陽台應設雨篷。陽台板底或側壁,應設可升降的晾曬衣物設施。
(四)供老人活動的屋頂平台或屋頂花園,其屋頂女兒牆護欄高度不應小於1.50m;出平台的屋頂突出物,其高度不應小於0.60m。
第十五條 門 窗
(一)老年人建築公用外門淨寬不得小於1.30m。
(二)老年人住宅戶門淨寬不應小於1.20m,內門(含廚房門、衛生間門、陽台門)通行淨寬不應小於0.90m。
(三)起居室、臥室、療養室、病房等門扇應采用可觀察的門。
(四)窗扇宜鑲用無色透明玻璃。開啟窗口應設防蚊蠅紗窗。
第十六條 室內裝修
(一)老年人建築內部牆體陽角部位,宜做成圓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與牆體粉刷齊平的護角。
(二)老年人居室不應采用易燃、易碎、化纖及散發有害有毒氣味的裝修材料。
(三)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廳室、走道地麵,應選用平整、防滑材料,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樓梯踏步麵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界限鮮明,不宜采用黑色、顯深色麵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麵宜用硬質木料或富彈性的塑膠材料,寒冷地區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四)老年人居室不宜設吊櫃,應設貼壁式貯藏壁櫥。每人應有1.00立方米以上的貯藏空間。
第十七條 建築設備與室內設施
(一)老年人居住建築應供應熱水。
(二)老年人居住建築宜設空調降溫和取暖設備。
(三)老年人居住建築居室之間應有良好隔音處理和噪聲控製。允許噪聲級不應大於45dB,空氣隔聲不應小於50dB,撞擊聲不應大於75dB。
(四)建築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門口側牆應設燈光照明。陽台應設燈光照明。
(五)老年人居室夜間通向衛生間的走道、上下樓梯平台與踏步聯結部位,在其臨牆離地高0.40m處宜設燈光照明。
(六)起居室、臥室應設多用安全電源插座,每室宜設兩組,插孔離地高度宜為0.60~0.80m;廚房、衛生間宜各設三組,插孔離地高度宜為1.30—1.50m。
(七)起居室、臥室可設閉路有線電視插孔。
(八)老年人專用廚房應設燃氣泄漏報警自動關閉裝置;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專用廚房的燃氣設備宜設總調控閥門開關。
(九)電源開關應選用寬麵板防漏電式按鍵開關,高度離地宜為1.30—1.50m。
(十)老年人居住建築每層或區域應設公用電話,居室及衛生間廁位旁應設緊急呼救按鈕。
(十一)老人床頭應設呼叫對講係統、床頭照明燈和安全電源插座。
第五章 服務項目
第十八條 入住合同
養老機構應與入住老人或者其監護人、擔保人、聯係人簽訂服務合同,合同訂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執行,合同的內容按《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雙方應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明確具體的服務項目與內容。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地址及聯係方式;
(二)入住老人的情況;
(三)服務項目和內容;
(四)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安全責任;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辦法;
(十一)免責條款;
(十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個人生活照料服務
(一)提供個人生活照料服務人員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或經培訓持證上崗。
(二)個人生活照料服務包括協助老人完成個人清潔衛生及起居、穿衣、修飾、飲食、口腔清潔、入廁、皮膚清潔護理、壓瘡預防、便溺護理等。
1. 個人日常清潔衛生包括洗臉、洗手、洗頭(包括床上洗頭)、洗腳、整理個人物品、清潔平整床鋪、更換床單等。
2. 穿衣包括協助穿衣、更換衣物、整理衣物。
3. 修飾包括梳頭、修剪指(趾)甲等。
4. 飲食照料包括協助用膳、飲水或喂飯、腸內營養(鼻飼法、滴注法)等。
5. 口腔清潔包括刷牙、漱口、清潔口腔、假牙。
6. 入廁包括定時提醒入廁、使用便盆、尿壺,協助入廁排便、排尿。
7. 皮膚清潔護理包括清洗會陰,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
8. 壓瘡預防應保持床單的幹燥、整潔,定時更換臥位、翻身,減輕皮膚受壓狀況,清潔皮膚及會陰部。
9. 便溺護理包括協助大小便失禁、尿瀦留或便秘、腹瀉的老人排便、排尿,實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換尿布。
(三)應配備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設施設備。
(四)有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技術操作規範,按要求提供服務。
(五)根據老年人實際需求,有個人生活照料計劃,按需服務。
(六)有文字或圖表說明提供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項目、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服務須知。
(七)生活照料服務做到:
“四無”:無壓瘡、無墜床、無燙傷、無碰傷。
“六潔”:皮膚、口腔、頭發、手足、指(趾)甲、會陰部清潔。
老年人居室室內清潔、物品整齊、空氣新鮮、無異味,提供服務完成率100%。
(八)對個人生活照料服務應保留提供服務的文件和記錄。
(九)對個人生活照料服務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點檢查、每月進行效果評估並有記錄。
第二十條 膳食服務
(一)養老機構提供膳食服務應有有關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廚師、營養師有職業資格證。
(二)膳食服務包括食物的采購、處理、儲存、烹飪、供應過程,以及提供適宜的就餐環境。
(三)膳食服務設備、器具應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應配有冰箱、冰櫃、保溫設備、消毒設備、必要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
(四)有文字或圖片說明提供膳食服務項目、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每周的食譜及服務須知,並根據老年人生理需求提供多種膳食服務。
(五)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的儲存、運輸、加工、製作、留樣的環節管理,嚴防食物汙染。
1. 從原料到成品實行“三不”製度:采購員不買腐爛變質原料、庫房保管員不收腐爛變質的原料、廚師不用腐爛變質的原料加工成品。
2. 從食堂發出的食品,必須做到潔淨、無毒、無致病菌、無寄生蟲、無腐敗變質,無雜質。
3. 成品(食物)存放實行“四隔離”: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品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4. 廚房供應的每餐食物留樣備查,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於清潔消毒後的密封專用容器內,在冷藏的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不少於100g。
(六)餐具保持清潔,定期消毒,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衝、四消毒。
(七)從事膳食服務人員必須有健康合格證,每年定期體格檢查一次並有記錄。
(八)從事膳食服務工作的人員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發、勤換衣物。每周換洗二次以上工作服;穿戴好工作服及工作帽後方可進入操作間。
(九)保持食堂內外環境衛生整潔,做到消滅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蟲及孳生。
(十)定期對膳食服務進行效果評估並有記錄。
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服務
(一)按《環境管理體係》相關要求,為老年人提供舒適、清潔、安全的養老環境。
(二)環境衛生服務包括老年人居室及室外環境的清潔衛生。
(三)有提供環境衛生服務的設備。
(四)環境衛生做到無積存垃圾,無衛生死角,無紙屑,無灰塵等。
第二十二條 休閑娛樂服務
(一)提供休閑娛樂服務宜由社會工作者、康複治療師(士)、護士、養老護理員等人員負責。
(二)有提供休閑娛樂服務必要的設施設備,建有老人活動室、文化閱覽室等。
(三)提供的休閑娛樂服務項目應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
(四)有提供休閑娛樂服務的實施記錄。
第二十三條 洗衣服務
(一)有提供洗衣服務的設施設備(洗滌機械等)和場地。
(二)洗衣場地布局合理,潔汙分開,通風良好,物流由汙到潔,順行通過,不逆行。
(三)定點收集汙物,不在老年人居室清點汙物,做到汙物專車、專線運輸,運送車輛潔汙分開,每日清洗消毒有記錄。
(四)衣物分類清洗:被血液、體液汙染的衣物單獨洗滌,先消毒後清洗;傳染病汙染的衣物封閉運輸,先消毒後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間不少於30分鍾,經試紙檢測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汙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時間為20-30分鍾,洗滌劑的洗滌時間為1小時。
(五)老年人衣物有標識,洗滌物品做到無汙漬,整理折疊,準確無誤、清潔,折疊後送還老年人。
(六)有洗衣流程說明提供洗衣服務的項目、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服務須知。
(七)定期對洗衣服務進行效果評估並有記錄。
第二十四條 安全保護服務
(一)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以預防為主,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達到避免或減少對老年人傷害的目的。
(二)安全保護服務包括提供安全設施設備,采取預防措施等。
1. 提供安全設施包括提供床檔、防護墊、安全標識、安全扶手、緊急呼救係統等。
2. 使用約束物品包括使用約束帶、約束衣、約束手套等。
3. 采取安全預防措施包括評估老年人不安全的因素,製定常見意外的預防措施和意外災害造成老年人不安全的預防方案,定期檢查安全程序落實情況。
(三)對必須使用約束物品的老年人,在使用約束物品前應得到執業醫師或執業護士及相關第三方的書麵認可。
(四)有安全保護服務技術操作規範,按規定提供服務。
(五)有提供安全保護服務的記錄。
(六)定期對安全保護服務進行效果評估並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通訊服務
(一)通訊服務包括公用電話、計算機網絡、代辦電報、書信代寫與投寄等相關的服務。
(二)應保持老人與外界的通訊暢通、有效。
(三)有提供通訊服務設備。
(四)應保護老人相關信息的隱私與安全。
(五)通訊設備應定期檢查,保證暢通,當日修複率100%。
第二十六條 心理(精神)支持服務
(一)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務人員由有專業資質的社會工作者、心理治療師等人員擔任。
(二)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包括訪視、訪談、個案服務、小組活動、危機處理、谘詢活動等。
(三)養老機構應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務的場地、設備和保護老年人的隱私權。
(四)養老機構有心理(精神)支持危急處理程序,發現危機及時報告,按程序處理,對處理措施有記錄。
(五)養老機構應指派人員定期與老年人進行交談,及時掌握老年人心理(精神)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給予適度幹預,對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務的老年人定期進行評估,有量表,有記錄,有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老年護理服務
(一)養老機構應與老年人或監護人確認需要提供老年護理服務的內容。
(二)提供老年護理服務的人員應是執業護士、取得職業資格證的養老護理員擔任(養老護理員隻能在執業護士指導下擔任老年護理服務中的基礎護理工作)。
(三)老年護理服務包括基礎護理、老年專科疾病護理、老年心理護理、老年康複指導、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谘詢、護理技術操作、院內感染控製、臨終護理等。
1. 基礎護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潔護理、飲食護理、排泄護理和基礎護理技術。
2. 老年專科護理包括老年專科疾病護理及技術操作。
3. 老年心理護理包括老年人心理衛生教育、老年人心理問題評估、實施老年心理護理幹預措施。
4. 老年康複指導包括傳授老年期自我護理技術、老年病並發症康複預防和指導如何使用康複治療技術。
5. 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傳播老年期健康知識、矯正不良健康行為。
6. 健康谘詢包括老年病的預防、康複、老年期的營養、精神衛生和社會活動等谘詢服務。
7. 院內感染控製包括采取預防性措施、監測及控製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8. 護理技術操作包括基礎護理技術操作、老年專科護理技術操作、急救技術操作。
9. 臨終護理包括解除臨終期老年人的疼痛和困難,提高臨終期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做好臨終期老年人的心理護理、死亡教育和家屬的心理(精神)支持,消除老年人的臨終恐懼。
(四)提供的老年護理服務項目符合養老機構性質和入住老年人需求,對老年人實施分類管理,按需服務,個案管理。
(五)對入住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有明確的護理目標、製訂個案護理計劃,落實護理措施;有護理評估記錄。
(六)達到8項護理服務基礎質量目標:落實護理措施100%,基礎護理合格率≥90%,Ⅰ0壓瘡發生率≤5‰,Ⅱ0壓瘡發生率為0,院內感染發生率≤15%,常規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護理記錄合格率≥90%,護士技術操作合格率≥90%,嚴重護理缺陷為0。
(七)對養老護理員工作有每周定期檢查計劃、記錄和每月培訓指導計劃、記錄。
(八)定期對老年護理服務進行效果評估記錄。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健服務
(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人員應有執業醫師資格,執業活動範圍和地點符合要求。
(二)醫療保健服務包括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谘詢、康複指導、預防保健工作,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提供老年專科醫療保健,維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狀態,減輕病痛,做好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診斷、治療、預防和轉院前急救工作,為臨終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三)有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流程或程序,有國家認可的醫療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有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製度(包括醫療保健服務的程序、診療製度、藥品管理製度、巡視製度、搶救製度、安全醫療製度)和人員職責。
(四)養老機構設置有醫療機構的,應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設備數量符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範圍要求。
(五)應在老年人入住後24小時內建立、填寫健康檔案,每位老年人健康檔案完整。
(六)通過評估為老年人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能符合老年人的實際需求。
(七)根據老年人的情況按規定查房並有記錄,及時處理老年人發生的健康問題,落實率≥90%。
(八)每年對入住老年人進行健康檢查一次,並有記錄。
(九)醫療保健服務過程記錄及時、填寫準確,按規定保存。
(十)醫療用品定人保管、定時核對消毒、定點放置、定量供應。毒麻藥品貴重儀器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藥品做到內用藥和外用藥分類放置、標簽清楚、賬實物相符、定時清點登記,處方合格率≥90%。
(十一)執業醫師實施醫療保健服務應與老年人或監護人溝通。
第二十九條 谘詢服務
(一)提供谘詢服務人員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擔任。
(二)谘詢服務包括開展法律、心理、醫療、護理、康複、教育、服務信息等方麵的谘詢。
(三)提供谘詢服務具備必要的場地和設備。
(四)有提供谘詢服務和評估服務的記錄。
(五)定期對谘詢服務進行效果評估並有記錄。
第三十條 送餐服務
提供送餐服務應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及運輸工具,保證及時、準確、安全地將餐飲送達老年人。
第三十一條 委托服務
(一)提供委托服務的人員由社會工作者、養老護理員或指定專人擔任。
(二)委托服務的範圍包括為老年人代購物品、陪同購物、幫助老年人書信、文書書寫或領取物品、交納費用等。
(三)委托報務按照約定要求完成,做到當麵清點財物,注意老年人的安全。
(四)提供委托服務過程時應做到保護老年人的隱私,不向他人談論老年人的家庭情況或財物。
第六章 機構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人員及人員配備
(一)養老護理員應符合《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相關要求,持證上崗。護理員與入住老人比例宜為:與自理老人1:10,與介助老人1:6,與介護老人1:3。
(二)領導班子結構合理。領導班子中,大專以上學曆的占70%以上,有衛生技術職稱和有助理社工師職業資格以上的成員至少各l名。
(三)行政管理人員配置合理。職工人數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不超過職工總數的10%;職工人數在50名以下的,不超過15%。
(四)養老機構內各專業工作人員,應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養老護理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行政管理
(一)《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法人證書懸掛在醒目處。
(二)有介紹本機構情況的資料,說明本機構的服務宗旨、對象、項目、收費及托養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
(三)有可供有關部門查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劃、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
(四)有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機構圖。
(五)有適合服務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
(六)有工作人員選拔、培訓、使用、管理、獎懲的相關製度。
(七)有工作人員和入住老人花名冊。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分類統一著裝、佩證上崗。
(八)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合格證》或《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
(九)有為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寫有姓名和聯係方式的卡片。
(十)養老機構對長期住院的老人的個人財產應予以登記,並辦理有關需要代保管服務的手續。
(十一)有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製度,落實率≥90%。
(十二)會計、出納不得1人兼任,財務管理及記帳符合財務、審計等規定要求。
(十三)機構內應建立有老人參加的民主管理委員會。
(十四)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麵規定。
第三十四條 業務管理
(一)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檔案資料,包括入院申請書、協議書、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老人照片及聯係人、健康檢查等與老人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入住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範,實行分級護理、分類管理。
(三)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應當公開和便於查閱。
(四)加強對老人物質生活、文化娛樂、康複保健、醫療衛生等工作的組織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娛樂、康複、醫療秩序。
(五)建有業務培訓的場所和配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對各類人員定期培訓的工作計劃。
(六)各類報表應準確及時,符合要求。
(一)安全保障
1. 應按照《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2. 有建立安全保障工作的流程或程序、製度和明確人員職責。
3. 有提供安全保障必要的設施設備,設有電子監控係統,公共場所、公共進出口、走廊、過道等區域和部位設有攝像頭。
4. 有提供安全保障的記錄。
(二)物業管理維修保障
1. 物業管理維修服務需由相關資質的工作人員負責。
2. 有物業管理維修服務的流程或程序、技術操作規範、製度和人員職責。
3. 有根據設計規模配備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保證水、電、消防、照明、報警、取暖、降溫、通訊、排汙等設施和生活設備完好率100%。
4.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等,應有檢驗合格許可證並按時完成年檢。
5. 公共區域有明顯標誌。
(三)交通保障
1. 提供交通服務的人員有國家正式駕駛執照。
2. 建立有交通服務的流程或程序、製度和明確人員職責。
3. 保證服務對象得到快捷、方便、安全的交通服務,提供服務完成率100%。
4. 提供交通服務的車輛有定期檢修記錄,車輛完好率達到100%。
第七章 監控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服務質量評定
(一)養老機構應開展服務評定活動,建立定期評定製度。
(二)通過自評、召開座談會、意見箱、調查表、老人參與的管理委員會等方式開展服務評定,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三)服務對象滿意率應達到≥90%。
(一)持續改進
通過對質量方針和目標的策劃及確定,提出預期目標和總體要求;通過檢查結果、信息反饋和數據分析,明確改進的目標,確定改進的方案;通過預防措施及特定評審,實施改進並評價改進結果,促進質量管理體係的持續改進。
(二)糾正措施
1. 有糾正不合格的措施、程序。
2. 糾正方麵包括:導致服務對象投訴或不滿意的不合格服務;服務設計缺陷或檢查發現的不合格現象;提供的設施或物品的不合格。
3. 糾正措施的程序包括:描述不合格事實;調查並分析導致不合格服務的原因;確定並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務的糾正措施; 驗證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三)預防措施
1. 有預防措施的程序,以消除潛在不合格服務的因素,防止不合格服務的發生。
2. 預防措施程序包括:定期統計分析信息,包括服務對象的反饋意見,服務過程記錄,安全隱患,提出潛在的不合格服務因素;調查潛在的不合格服務的原因;確定並記錄消除不合格服務的預防措施;驗證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條 每年開展一次養老機構年檢工作。公辦養老機構的年檢工作由主管民政部門負責,民辦養老機構由負責登記的機關負責。省民政廳實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養老機構可依據本指引,製定本單位的管理服務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養老機構托養服務合同》參考樣式
注:有下滑線的內容為選填內容;括弧內容供參考。
附件:
養老機構托養服務合同
(參考樣式)
甲方(養老機構):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丙方(也可是付款義務人,包括但不僅限於乙方法定贍養義務人、監護人、其他親屬、原工作單位或其他自願負擔乙方入住費用的單位或個人)
丙方為個人的,填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與乙方關係:
住址:
工作單位:
辦公地址: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辦公電話:家庭電話:
手機號:
丙方為單位的,填寫: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係人:手機號:
辦公電話:
鑒於: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養老機構,能夠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務等一係列養老服務。
2. 乙方、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經實地考察,自願決定乙方入住甲方開辦的 (養老機構名稱) ,接受甲方提供的專業養老服務並願意向甲方支付相應費用。
3. 乙方指定丙方在特殊情況下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處理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務,丙方對此表示同意。
4. 丙方自願與乙方共同負擔乙方在入住期間的一切相關費用。
為營造溫馨、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滿足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的需要,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規定和國家及省製定的行業規範,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養老服務事宜,自願達成以下協議條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條 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條件及程序
1. 接收條件:乙方無精神病,無傳染性疾病,無吸毒嗜好,無自殺、自殘、攻擊他人等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精神性障礙或缺陷。
甲方可根據自有的醫療設備,對乙方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初步確定乙方是否符合上述入住條件。
2. 入住程序:
(1)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應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一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的《體檢報告》(體檢項目包括:精神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等)。該體檢報告作為本合同附件3,由甲方作為乙方入院的健康檔案進行保管。
(2)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向甲方提供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簽字的《健康狀況陳述書》(該陳述書應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況、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狀況、能自理或不能自理情況等內容)作為本合同附件4。
(3)自理能力測評
甲方根據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提供的《體檢報告》、《健康狀況陳述書》,對乙方的身體狀況進行綜合測評,確定乙方為(在以下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
①生活自理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對甲方所作出的測評結果表示認可(在《自理能力測評報告》簽字),並作為本合同附件5。
(4)符合上述情況的,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填寫《入住登記表》(由甲方製定)作為本合同附件6。
第二條 服務設施
1. 乙方選擇的房間類型為(在以下幾種情況中選擇一種):
①別墅②套間③單間④雙人間⑤三人間⑥多人間(四人以上,含四人)
2. 乙方選擇的具體房間(床位)為:區(幢)號(床)。
乙方基於正當理由要求調整房間的,甲方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應盡量滿足。涉及房間類別變化,由此增加費用負擔的,由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書麵確認調整。
3.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房間內服務設施《房間設備表》(由甲方製定)作為本合同附件7。
第三條 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
1. 甲方按照國家和省的規範要求,可以提供個人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護、環境衛生等服務(具體服務範圍由甲、乙或丙方確定),《甲方服務範圍表》(由甲方製定)作為本合同附件8。
2. 乙方如增加其他服務項目,或因乙方的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服務項目,由甲、乙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另行協商並簽署補充合同確定。
3.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或省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國家或地方規範有強製要求的,按照強製標準執行。
第四條 體 檢
甲方每年組織乙方進行次體檢,並將體檢結果告知乙方及丙方。體檢費用由方(或共同)負擔。
經體檢,醫生建議乙方需做特殊檢查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及丙方,征得乙方及丙方同意後,安排針對乙方的特殊檢查,相關費用由方(或共同)負擔。
乙方及丙方應配合甲方安排乙方的體檢。
第五條 收 費
1. 養老服務費用
(1)甲方提供各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經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簽字確認(由甲方製定《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作為本合同附件9。
(2)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所選擇的服務項目,乙方的養老服務費標準為每月元,計每年元。該費用包括、、、費(根據服務項目列舉每個項目的收費)。
(3)如根據第三條第1項乙方接受了其他項目的服務,甲方可根據相應的收費標準或根據達成的補充合同收取費用,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或丙方提供《個人費用明細表》,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應簽字確認其在甲方接受服務的費用明細,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個人費用明細表》後7日內提出,甲方應作出書麵說明。
(4)所有相關費用由乙方或者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支付,甲方應向支付人開具收據。
(5)上述養老服務費的支付時間為。
2. 押金(包括入住押金和醫療備用金):(如甲方無要求,則無需填寫)
(1)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應於簽約時交納相當於個月養老服務費的費用計元作為入住押金,用於支付延付的養老服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等。
(2)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應於簽約之日向甲方支付醫療備用金元,用於乙方突發急病的救治、交付給醫院的押金及支付相關費用。
(3)合同期限內押金不足元,甲方應書麵通知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足。
(4)入住押金和醫療備用金不計利息(若計息則注明計息標準),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終止時,扣除相關費用後應於合同終止的同時返還乙方或者丙方。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取相關費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製度,對乙方進行管理。
(3)在征詢乙方意見後製訂、修改管理製度。
(4)如乙方的身體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出現變化,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另行確定護理等級,相關費用隨之進行調整,如暫時聯係不上丙方,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所需服務項目的變化情況調整乙方入住的房間,所產生變化的費用,由乙、丙方按相應的標準支付。
(5)乙方入住後因精神、情緒、心理、性格、生活習慣等原因不適宜院內生活的,經甲方努力,仍無改善的,為維護乙方及院內其他老人的權利,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在兩周內為乙方辦理退院或轉院手續,丙方應積極配合,做好安撫工作。
(6)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現精神、情緒異常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甲方有權在通知丙方的同時采取約束或其他緊急措施。
2. 甲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務質量標準的養老服務。
(2)按合同約定提供各種服務設施設備,確保養老服務場所、設施設備符合行業標準規定和正常運行。
(3)按照規定配備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資質的各類服務人員提供養老服務。
(4)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
(5)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滿足乙方調整居住房間的要求。
(6)當乙方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丙方或其他約定的聯係人。
(7)為乙方建立個人檔案,將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記表、體檢報告等健康資料以及日常經費開支情況等個人信息歸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權部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審計、養老服務行業管理等部門因辦案、監督、檢查需要)提供查詢和複製外,不得對外透露。
(8)允許丙方及經乙方許可的親屬和其他人員探視乙方並提供方便。
(9)在乙方、丙方無力支付養老服務費用時,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合理建議和監督。
(11)甲方僅向乙方提供住宿和相應護理等級的生活護理服務,但不承擔監護人之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 乙方的權利
(1)按照約定的服務項目獲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務標準的養老服務。
(2)對甲方的服務有批評建議權利。
(3)對自身的健康狀況、費用支出、入院記錄等有知情權,有權查閱、複印甲方為其建立的個人檔案。
(4)有權了解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對未經專業培訓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提供服務不合格的人員有權要求甲方更換。
(5)在甲方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調整房間,甲方應盡量滿足。
(6)乙方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和權利。
(7)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隱私權,且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
(9)有權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發急病的情況下有獲得及時醫療救助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
(1)入住前要如實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況,如脾氣秉性、家庭成員、既往病史等。
(2)入住後要自覺遵守甲方的規章製度,接受管理,愛護甲方提供的各種服務設施設備。
(3)不影響其他入住老人的正常生活照料。
(4)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務期間,因疾病出現診療情形,應在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療。
(5)不擅自到甲方場所的範圍以外活動。如丙方要求甲方不限乙方自由外出,丙方需作出書麵承諾,外出期間所發生的意外情況均由乙、丙方負責。
(6)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服務費;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急救費用等應結清。
(7)委托丙方購買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1. 丙方的權利
(1)對甲方的收費標準,服務項目及對乙方的身體狀況、享受服務的情況等有知情權。
(2)有權查閱複製乙方在甲方的檔案資料。
(3)遇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發生走失、意外、身體健康狀況出現緊急情況時,有權第一時間從甲方得到相關信息。
(4)對乙方有探視權。
(5)經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張權利。
2. 丙方的義務
(1)丙方應當在乙方同意的基礎上才可向甲方申請將乙方送至甲方托養,丙方是乙方在甲方托養期間的監護人。
(2)乙方入住前丙方要如實向甲方陳述其所知悉乙方的脾氣秉性、家庭成員、既往病史等可能影響甲方服務的情況。
(3)乙方入住期間與其他老人如發生爭執、吵鬧,丙方有責任配合甲方做好乙方的勸服工作,若經勸說教育無效,或因突發難以預料的精神和心理障礙而發生打架、傷害他人、自傷、自殘、自亡等的意外事件,責任由當事人和丙方負責。
(4)丙方收到甲方變更乙方護理級別等服務項目的通知後,如對變更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後5天內提出書麵意見,否則將被視為默許和同意。
(5)丙方應經常與乙方進行溝通,保持聯絡,盡量滿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視乙方次,因故長期不能來探視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6)家庭及單位地址、聯係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7)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處理乙方出現的緊急情況。
(8)與乙方共同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間發生的全部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
1. 出現疾病或事故等緊急事件的處理
如乙方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身體傷害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並盡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時聯係120或999急救車輛;如需到醫療機構急救,甲方應派人陪同;如不能及時聯係上丙方的,應盡早與本合同確定的其他聯係人取得聯係,通報情況。
由此發生的事故責任和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急救費用、治療費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
2. 乙方無丙方擔保情況
乙方在無丙方擔保情況下欲入住的,須出示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正常月支付費用能力的證明(如公證書)。根據《擔保法》,如辦理支付費用的資產抵押,房屋抵押應向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機動車輛應向車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托養期間,一旦喪失行為能力或拖欠托養費用,甲方可處理乙方私有財產,用於支付乙方的一切費用。
3. 乙方去世的善後服務及相關費用
(1)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去世,甲方應及時與丙方取得聯係,丙方負責善後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或由甲方直接從押金中扣除)。
(2)甲方負責辦理死亡證明、負責與殯儀館聯係的,丙方承擔(或由甲方直接從押金中扣除)善後服務費元。
(3)發生本款約定的情況,如甲方自發出書麵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仍無法與丙方取得聯係,或者雖然取得聯係但丙方在甲方發出書麵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仍不來協同處理相關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權甲方本著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進行善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遺體火化,骨灰寄存等,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丙方承擔(或由甲方直接從押金中扣除)。
3. 甲方與丙方聯係中斷
(1)因丙方提供的聯係地址、方式不準確或不詳細或變更後未及時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無法與丙方及時聯係,此種情況連續達一個月則視為聯係中斷。如果聯係中斷的情形持續兩個月,甲方與乙方協商後,有權重新確定聯係人,但不免除丙方應承擔的義務。
(2)如果在丙方聯係中斷的情況下,出現拖欠甲方各項費用的,甲方有權起訴丙方及對乙方有贍養義務的個人或單位,丙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拖欠的服務費、違約金、賠償金、訴訟費用、甲方聘請律師實際支付的律師費及為挽回損失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4. 特殊情形責任的負擔
(1)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不聽甲方勸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務、食用在外自購食品(藥品)或探視親友送來的食品(藥品)等原因造成的損害,由乙方承擔。遇上述情況,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自身身體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應在所提供服務和自身能力的範圍內積極救治,但對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擔責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傷害,各方不承擔責任。甲方應積極協助丙方對乙方進行搶救性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
5. 丙方一旦喪失履約能力,其他第三人自願履行丙方義務的,須另行簽定協議。
6. 本合同關於乙、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並不免除對乙方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合同的變更
(1)根據乙方健康狀況的變化,甲方可以提出變更服務項目的建議,並以書麵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應對新的服務項目和收費金額進行書麵確認,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以書麵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丙方收到甲方變更服務項目的書麵通知後既不確認又不提出異議,甲方有權選擇根據乙方的健康狀況調整服務項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甲方選擇根據調整後的服務項目繼續提供服務的,乙方及丙方有義務支付調整服務項目後的服務費用;乙方及丙方拒絕根據調整後的服務項目支付服務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對已提供的服務收取服務費。
(2)當與甲方日常管理、服務直接相關的食品、人工、物品、材料的市場價格上漲時(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食品價格同比上漲超過%,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同比上漲超過---%),甲方有權在該上漲幅度內適當調整收費標準,並將價格調整的通知在調價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及丙方對價格調整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以書麵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及丙方雖有異議但要求繼續按照原收費標準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這兩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及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乙方及丙方收到通知後15日內不以書麵形式提出異議,又拒絕根據調整後的價格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原收費標準收取已提供服務的費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和丙方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兩個月,經甲方催告後十日內仍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書麵通知乙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出院。如果乙方在甲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7日內仍不出院,甲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乙方和丙方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還應當支付相當於一個月服務費的違約金,並負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甲方聘請律師的實際支出等。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製度,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或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條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甲方有權視情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發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產等情況,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後應協助乙方轉至其他養老院或送回乙方住所。
(6)乙方因疾病住醫院治療,甲方應當主動詢問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是否與甲方解除合同,此種情況下,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可解除本合同,且無需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間的,應照常向甲方交納、、等費用。
(7)因甲方提出調整養老服務項目和(或)收費的方案,三方無法達成一致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8)乙方不適應居住或管理環境,提前十日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在十日內結清款項,退回押金(如有)。
(9)乙方的個人行為或病情的發展超出了甲方的管理、護理能力,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實際提供的服務與乙方及丙方結清所有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過錯造成乙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 甲方沒有按約定提供服務,應相應降低收取養老服務費用;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乙方實際損失。
3. 甲方服務人員資質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經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提出,甲方不及時更換或改進服務達到合格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無行為能力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減少不合格服務部分的收費,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 甲方或其工作人員侵犯乙方隱私權或人格尊嚴的,造成乙方精神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5. 乙方或丙方不按約定時間交納費用,除應按甲方提出的期限補足所拖欠的費用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具體為:每逾期一日承擔分之的違約金。
6. 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製度造成自身傷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由此造成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入院老人或親屬、甲方職工、來訪人員等)傷害和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7. 除因不可抗力、乙、丙方過錯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標準為:。
8. 甲方需要停業、轉讓的,需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丙方,並協助丙方將乙方轉至其他養老機構托養或送回住所。
第十二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無法履行本合同,甲方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及時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動解除,各方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責任。甲方應協助丙方將乙方轉至其他養老機構或送回住所。
第十三條 合同期限
經協商,確定本合同期限為年(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十四條 合同期滿的處理
1. 合同期滿前30天,乙方及丙方可共同申請續訂合同。
2. 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合同期滿前不提出續訂合同的申請,乙方應於合同到期日搬出養老院,辦理出院手續並結清所有費用。
3. 合同期滿後乙方及丙方既不提出續訂合同,乙方又不搬出養老院,則本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書麵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搬出養老院。如果乙方在甲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7日內仍不搬出養老院,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2)項辦理。
第十五條 通 知
在本合同中所標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聯係方式為各自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係方式。一方變更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應及時通知其他方。
因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未及時通知其他方,導致未被通知的一方發出的文件無法送達,則視為文件已經送達。
一方發往另一方通訊地址的掛號信、特快專遞、電報,如果以地址不詳或查無此人或收件人拒收而被退回,則視為該文件已經送達。
乙方入住甲方期間,有關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應直接將書麵通知交付乙方才視為通知或送達了乙方。
第十六條 糾紛的解決方式及管轄
因本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1. 加蓋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冊登記文件複印件
2. 乙方、丙方(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複印件,丙方是單位的提交加蓋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冊登記文件複印件
3. 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時間在一個月以內)
4. 乙方或丙方簽字提供的《健康狀況陳述書》
5. 經乙方或丙方簽字認可的《自理能力測評報告》
6. 入住登記表
7. 房間設備表
8. 甲方服務範圍表
9. 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10.《×××養老院入住須知》及甲方製定的規章製度
11. 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的《補充協議》(如有)
第十八條 生 效
本合同生效後如發生異議,甲、乙、丙三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本合同的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
三方未盡事宜可在附件的補充協議中補充。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