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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基本規範
來源:民政部   時間:2018-06-26 09:32:5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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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基本規範

Basic standard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293532012

2012 - 12 - 31發布,2013 - 05 - 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民政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15)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中國社會福利協會、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華大學、北京市石景山社會福利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素英、馮曉麗、彭嘉琳、陳言楷、宋國建、李聲才、裴曉梅、張曉峰、崔煒。

養老機構基本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養老機構的基本要求、人員要求、管理要求、環境與設施設備要求和服務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全日製養老機構的運行和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非全日製的社區日間照料或托老服務機構。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

GBT10001.92008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9部分:無障礙設施符號

GBT15565.22008圖形符號術語第2部分:標誌及導向係統

GBT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

《消毒技術規範》(200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養老機構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複、護理、醫療保健等綜合性服務的各類組織。

3.2相關第三方relevant party

為老年人提供資金擔保,監護或委托代理責任的個人或組織。

4 基本要求

4.1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的資質。

4.2 應具有相對獨立、固定、專用的場所。

4.3 養老機構建築及設施的設計與設置應符合GBT 503402003相關要求。

4.4 人力資源配置應滿足養老服務的需要。

5 人員要求

5.1 機構管理者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並經行業培訓合格,獲得相關資質證書。

5.2 專業技術人員應持有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證書。

5.3 養老護理員應持有與崗位要求一致的職業資格證書。

5.4 宜配備社會工作者、康複師、營養師等。

6 管理要求

6.1 應製定老年人服務合同管理製度,明確相關內容。

6.2 應製定各類人員的聘用、培訓和管理製度,建立各類人員職業健康製度、崗位資質審核製度、績效考核製度。

6.3 應建立管理組織架構,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工作標準。

6.4 應建立財務管理製度。

6.5 應製定設施、設備及用品的購置、使用、維保、報廢等管理製度。

6.6 應建立外包服務質量管理和監督機製。

6.7 應建立安全管理機製,製定相關應急預案。

6.8 應建立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製度、入住檔案和健康檔案管理製度。

6.9 應製定以下規範:

——服務規範,明確服務內容及質量要求;

——服務提供規範,明確提供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環節、程序等;

——服務質量控製規範,根據質量控製指標,明確不合格服務的預防措施,製定服務質量的評價及改進辦法。

7 環境與設施設備要求

7.1 環境

7.1.1 室外環境應符合GBT 503402003 3章的要求。

7.1.2 應按GBT 15565.22008中標誌及其應用要求設置相應場所標識圖案,無障礙設施符號應符合GBT 10001.92008的要求。

7.1.3 居室應符合GBT 503402003中第4章的要求。

7.1.4 室內燈光照度應柔和,居室及通道應設有夜燈及應急燈。

7.1.5 室內宜配備房間空氣溫度調節設施。

7.1.6 室內空氣應符合GBT 18883-2002的要求。

7.1.7 室內噪音應符合GB 309620080類標準。

7.2 設施設備

7.2.1 配套服務設施配置應符合GBT 503402003 4.1.5的要求。

7.2.2 公共區域應設置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並滿足:

——餐廳布局合理,桌椅應完備、幹淨整潔;

——衛生間應設置坐式蹲位、殘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護設施,通風良好、無異味;

——浴室應有安全防護措施,洗浴用水水溫應可調節,溫度適宜;

——活動場所應設置固定的健身設施、設備,應設置固定座椅,設施、設備應符合老年人的體能心態特征;

——室內活動場所應光線充足,配有文化娛樂用品;

——應設置公共洗滌場所,配備洗滌用具;

——應配備老年人常用的康複器具。

7.2.3 居室和衛生間應配置緊急呼叫設備。

8 服務內容及要求

8.1 生活照料服務

8.1.1 生活照料服務至少應包括:

——穿衣,包括協助穿衣、更換衣物、整理衣物等;

——修飾,包括洗頭、洗臉、理發、梳頭、化妝、修剪指甲、剃須等;

——口腔清潔,包括刷牙、漱口、清潔口腔、裝卸與清理假牙等;

——飲食照料,包括協助進食、飲水或喂飯、管飼等;

——排泄護理,包括定時提醒入廁、提供便器、協助排便與排尿,實施人工排便,清洗與更換尿布等;

——皮膚清潔護理,包括清洗會陰、擦洗身體、沐浴和使用護膚用品等;

——壓瘡預防,包括定時更換臥位、翻身,減輕皮膚受壓狀況,清潔皮膚及會陰部等。

8.1.2 生活照料應由養老護理人員承擔。

8.1.3 應配備生活照料服務必要的設施與設備。

8.1.4 應根據老年人的具體需要提供相應的照料服務。

8.2 膳食服務

8.2.1 膳食服務至少應包括食品的加工、配送,製作過程應安全、衛生,送餐應保溫、密閉。

8.2.2 膳食服務提供者應由持有健康證並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

8.2.3 應配備提供膳食服務必要的設施與設備。

8.2.4 應根據老年人身體狀況及需求、地域特點、民族、宗教習慣製定菜譜,提供均衡飲食。

8.3 清潔衛生服務

8.3.1 應包括環境清潔、居室清潔、床單位清潔、設施設備清潔。

8.3.2 應設置專職崗位並配備相應的清潔衛生人員。

8.3.3 應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與用具。

8.3.4 環境清潔包括生活區和醫療區的環境分類管理、生活和醫療垃圾的分類處理。

8.3.5 環境、居室、床單位、設施設備應整潔有序、及時清掃。

8.3.6 采取服務外包的方式時,應對服務質量進行監控。

8.4 洗滌服務

8.4.1 洗滌服務包括織物的收集、登記、分類、消毒、洗滌、幹燥、整理和返還。

8.4.2 應配備相應的洗滌服務人員。

8.4.3 應配備必要的洗滌設施、設備與用具。

8.4.4 洗滌物品應標識準確,當麵驗清。

8.4.5 采取服務外包的方式時,應對服務質量進行監控。

8.5 老年護理服務

8.5.1老年護理服務應包括基礎護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心理護理、治療護理、感染控製等。

8.5.2 應由內設醫療機構提供或委托醫療機構提供。

8.5.3 應由在內設醫療機構或委托醫療機構注冊的護士承擔。

8.5.4 應配備必要的設施與設備。

8.5.5 應遵醫囑,應執行醫療機構規定的護理常規和護理技術操作規範。

8.5.6 應參照醫療文書書寫規範進行記錄。

8.5.7 應參照對老年人能力等級評估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

8.5.8 院內感染控製技術要求應符合《消毒技術規範》的規定。

8.6 心理/精神支持服務

8.6.1 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務至少應包括溝通、情緒疏導、心理谘詢、危機幹預等服務內容。

8.6.2 應由心理谘詢師、社會工作者、醫護人員或經過心理學相關培訓的養老護理員承擔。心理谘詢、危機幹預宜由心理谘詢師、社會工作者承擔。

8.6.3 應配備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務必要的環境、設施與設備。

8.6.4 應適時與老年人進行交流,掌握老年人心理或精神的變化。

8.6.5應製定心理谘詢和危機幹預工作程序。

8.6.6應保護老年人的隱私。

8.7 文化娛樂服務

8.7.1 根據老年人身心狀況需求,

開展文藝、美術、棋牌、健身、遊藝、觀看影視、參觀遊覽等活動。

8.7.2 主要由養老護理員、社會工作者組織,邀請專業人士或相關誌願者給予指導。

8.7.3 應配備文化娛樂服務必要的環境、設施與設備。

8.7.4開展活動時,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8.8 谘詢服務

8.8.1 谘詢服務包括信息提供和問詢解答。

8.8.2 應由各類相關服務人員承擔。

8.8.3 所提供的信息和解答應真實、準確、完整。

8.8.4 應提供谘詢服務必要的環境、設施與設備。

8.9 安全保護服務

8.9.1安全保護服務是通過醫護人員的評估,為老年人采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活動。

8.9.2 應由專業技術人員及養老護理員承擔。

8.9.3 應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必要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包括提供床檔、防護墊、安全標識、安全扶手、緊急呼救係統等。

8.9.4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對老年人進行身體約束或其他限製行為並記錄時間、身心狀況以及原因:

——當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的緊急情況時;

——經專業執業醫師書麵認可,並經相關第三方書麵同意後。

8.9.5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解除對老年人進行身體約束或其他限製行為並記錄:

——當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的緊急情況解除時;

——經專業執業醫師書麵認可,並經相關第三方書麵同意後。

8.10 醫療保健服務

8.10.1醫療保健服務是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康複、醫療等方麵的活動。

8.10.2 應由內設醫療機構或委托醫療機構提供。

8.10.3 醫療保健包括常見病和多發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診斷、治療、預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康複治療和轉院工作。

8.10.4 應由執業醫師或康複師承擔,符合多點執業要求。

8.10.5 應參照醫療機構設置要求配備設施與設備。

8.10.6 應運用綜合康複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維護身心功能的康複服務。

8.10.7 應符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診療科目及範圍的規定。

8.10.8 醫療行為應參照臨床醫療診療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