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市民政局印發《梅州市養老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指引》,從基本條件、建築條件、居室設置條件、場所設置條件、人員設置條件共5個方麵進行明確,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貫徹落實,進一步促進養老機構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在基本條件上,要求要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製度,不得超業務範圍接收傳染病和精神病人員入住。要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建築條件上,要求養老機構建築麵積應與床位數成一定比例,一般不得低於35平方米/床;宜獨立獨棟設置,有獨立的出入口,符合適老化(無障礙)建設;不與其他場所共用出入口、電梯等,其中,醫養結合場所中的養老服務區應設置在獨立建築或建築分區內。
居室設置條件上,要求每間居室麵積不低於如下標準:單人間10平方米,雙人間16平方米,多人間6平方米/床;每個床位間隔不得小於80厘米,並進行隱私分隔;其中:具備醫養結合條件可以設置不高於6人的居室,不具備醫養結合條件的最多設置4人的居室。
場所設置條件方麵要求具備居室、就餐、護理、衛生間、廚房等基本用房,具備閱覽、棋牌、書畫、教室、多功能活動室等文娛與健身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總麵積應不低於2.5平方米/床。
人員設置條件方麵要求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應為1:15—1:20;與部分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應為1:8—1:12;與全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應為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