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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社會救助信息 解讀《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
解讀《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
來源:民政部門戶網站   時間:2018-06-06 08:30:3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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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2014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以下簡稱國發47號文件,部署在全國範圍內全麵建立和實施臨時救助製度。近年來,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臨時救助製度的全麵建立和實施,較好地發揮了應急性、過渡性救助作用。同時,一些地區還不同程度存在著救助時效性不強、救助水平偏低、工作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影響了製度效能的發揮,亟待從國家層麵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規定和要求。2017年7月19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深入實施臨時救助製度,明確要求民政部牽頭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實施好臨時救助製度,近日,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國發47號文件有關政策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實化和拓展,明確了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要求,既是對臨時救助全麵建製以來各地典型經驗做法的總結提煉,也是對解決當前工作存在問題和基層實踐需求的積極回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為做好新時代臨時救助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意見》緊緊圍繞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的“以更有效的救急救難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工作要求,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製度效能為主線,著眼於進一步強化製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時效性、增強群眾獲得感,針對當前臨時救助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從五個方麵對進一步做好臨時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細化明確對象範圍和類別

進一步細化明確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和類別是增強製度可及性和兜底性,分類施策、精準救助的重要前提。《意見》立足於國發47號文件規定的對象範圍,在認真總結地方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困難情形,明確將臨時救助對象劃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並規定了兩類對象的範圍和相關認定條件。同時要求各地抓緊製定和完善對象認定的具體辦法,對急難型救助對象,要明確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範圍和程度;對支出型救助對象,要明確生活必需支出的範圍和救助對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

二、優化簡化審核審批程序

這是提高救助時效性、強化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舉措。《意見》依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簡化救助審核”的要求,明確針對不同類型救助申請執行不同審核審批程序。對於急難型臨時救助,提出要從提高救助時效性出發,簡化審核審批程序,“可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對國發47號文件提出的“先行救助”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進而對先行救助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進行了細化,為基層工作人員開展“先行救助”提供了基本遵循。對於支出型臨時救助,《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申請審批程序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確保製度公平公正實施。同時,《意見》要求各地全麵落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審批的規定,合理設定並逐步提高鄉鎮街道臨時救助金審批額度,進一步推動國發47號文件“分級審批”政策規定的落實。

三、科學合理製定救助標準

為解決臨時救助製度實施中存在的標準製定不規範、救助水平偏低、製度效能發揮不充分的問題,《意見》要求各地依據分類分檔原則製定救助標準,構建科學合理的臨時救助標準體係。明確臨時救助標準可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並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細化救助標準。對於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更好地發揮臨時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為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製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更好地滿足救助對象多方麵多層次救助需求,《意見》要求“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多種救助方式”,並突出強調要充分運用好“轉介服務”,形成救助合力,提高救助效能。同時,根據地方實踐探索和現實需要,《意見》提出,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可通過直接發放現金或實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時效性。

五、強化組織保障

為確保《意見》有效落實,《意見》在組織領導、監督檢查、資金保障等方麵提出了具體要求。特別是在加強監督檢查方麵,《意見》明確提出,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製,突出強調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追責;在加強資金保障方麵,《意見》要求地方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對臨時救助的投入原則上隻增不減,並明確推動在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穩步提高救助水平。

同時,《意見》還對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進一步深化“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要求,各地要認真評估、總結“救急難”綜合試點經驗,有序擴大試點範圍,適時全麵推開“救急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