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發〔2016〕12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民政局:
針對近期我省個別地區低保工作出現的情況和反映的問題,根據《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粵民發〔2014〕202號)第五十三條之授權,現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關計算低保申請家庭來自義務人收入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製定此款規定的目的
製定此款的目的是為了敦促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員履行其法定義務,尤其是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且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二、義務人的收入計算說明
此款規定計入申請低保家庭的收入,按對該申請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戶口分離的義務人個數計算:
申請家庭有1位義務人的,該家庭計入所在地1個月低保標準收入;申請家庭有2位義務人的,該家庭計入所在地2個月低保標準收入;以此類推。
義務人家庭有二級以上殘疾人(含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重病患者,或三分之二以上家庭成員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的;義務人家庭為低收入家庭的,在原基礎上酌情減免計入。
義務人與申請家庭共用同一戶口的,不適用此規定。
三、關於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說明
義務人為高中階段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等在校生的;義務人未就業,能提供勞動行政部門發放的《失業證》,或鄉鎮(街道)出具的證實其本人未就業的證明的;義務人為二級以上殘疾人,或年老、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義務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或扶貧對象的,均可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四、關於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特困人員的說明
生活困難的二級以上成年殘疾人無配偶、無子女,且父母均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依照特困人員供養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要納入城鄉特困人員供養。
各地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請逕向省民政廳反映。
廣東省民政廳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