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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社會救助信息 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時間:2016-11-10 11:47:1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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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審計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製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對象為本省戶籍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的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適當比例補助。
第四條 醫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以及救助對象和救助項目的實際情況,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相關規定製訂。對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難情形,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
第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自付部分的門診、住院費用予以全額補助。
第六條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新農合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資助。
第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患特定傳染病,國家或省對相關醫療費用的負擔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所享受的醫療服務,與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製度相銜接,原則上由其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或新農合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具體醫療服務形式、範圍和程序參照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施醫療救助堅持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一)申請。醫療救助對象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低保證、五保供養證或當地民政部門為“三無”人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3.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用藥或診療項目清單、轉診證明、轉院通知及醫療費用的有效票據;
4.享受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新農合等政策性補償、補助的憑證;
5.獲得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的憑證。
(二)審核。村(居)委會在7個工作日內對救助申請進行初審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程序包括:上門核查;對擬救助對象的名單和金額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填寫相關審核表格;簽署初審意見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和相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並上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民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審批。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民政部門對救助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的金額,並將批準意見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救助金發放。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在批準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將醫療救助金撥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資金到位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給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網上即時報銷係統,實行即時救助,簡化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超出城鎮居民(職工)醫保和新農合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尚未參加城鎮居民(職工)醫保或新農合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各地財政每年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各地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中央、省財政補助的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聯合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彙集、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金及其他來源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應及時轉入同級醫療救助資金專賬。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當年資金結餘轉下年繼續使用。各地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結餘率不超過10%,曆年累計結餘不超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的15%。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開展醫療救助給予適當補助。資金結餘過高的地區,省將按規定程序核減其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負責做好新農合製度與醫療救助製度的銜接,指導、督促、規範和監督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職工)醫保製度與醫療救助製度的銜接。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克扣、截留醫療救助資金,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