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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時間:2017-12-14 07:22:5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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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GS-2017-015

梅州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

梅市民字〔201799

各縣(市、區)民政局:

近年來,我市在開展社會救助、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方麵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有些地方社會救助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有的優親厚友,將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親友納入低保範圍;有的對生活改善已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沒有及時退出低保;有的隻將困難家庭中部分人納入低保,沒有將符合條件的全部家庭成員納入低保;有的在執行醫療救助政策中打折、走樣。這些問題嚴重違反了社會救助政策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影響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社會救助是黨和政府對社會弱勢群眾的托底救助,各級民政部門務必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規範社會救助工作,確保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救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救助政策。嚴格按照各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要求,認真落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政策,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切實解決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及臨時生活困難問題,確保社會救助政策的兜底性作用。在低保工作實施中要做到五禁止、五確保五禁止是:禁止分指標定名額、禁止保人不保戶、禁止擴大範圍錯保、禁止優親厚友亂保、禁止應保未保漏保;五確保是:確保救助有門、確保入戶核查、確保民主評議、確保公開公示、確保動態管理。

二、完善救助程序。依據《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民助20131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民發2014202號)、《梅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和《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要求,進一步完善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審核、審批、發放、歸檔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及誠信承諾書。

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一)信息核對。申請人通過書麵授權,委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係統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二)入戶調查。經信息核對後符合條件的申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100%入戶核查,在村(居)委協助下,組織駐村幹部入戶調查,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簽字。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對不低於30%的新申請對象進行入戶抽查。

3、公示。對救助對象做到三公示:審核、審批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已救助對象在民政部門或政府網站長期公示。

4、民主評議。對公示期間出現異議且能出示有效證據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議。

5、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救助提出審核意見。

6、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給予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通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7、發放。按照《廣東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6155號)、《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26號)和《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低保、五保和醫療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的通知》(梅市民字201452號)要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民政審批、財政劃撥、金融機構發放的社會化發放程序。低保、特困人員的救助資金於每月10 日前足額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按月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8、歸檔。對救助對象的檔案實行縣、鎮管理,做到一戶一檔,附有《申請表》,按規定申請所需材料,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及誠信承諾書、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材料、公示材料、核查動態表、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麵通知書等。

三、建立督查製度。一是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檢查。市、縣(市、區)每年至少兩次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檢查,並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二是建立低保工作人員近親屬備案製度。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聲明,縣(市、區)民政部門應進行備案。三是接受社會監督。在民政部門網站公布投訴電話,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社會各界的監督,利用民聲、行風熱線及新聞媒體平台傾聽基層群眾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政策谘詢、對象投訴及舉報的調查處理,做到來訪必接、來信必複、來電必答。

四、加強動態管理。各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救助對象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定期跟蹤保障對象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確保動態管理及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調查核實每年至少一次(對於長期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收入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度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每年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不低於30%隨機抽查。

五、加強政策宣傳。全麵梳理社會救助政策,將社會救助政策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和標準放在民政局網站。印製政策宣傳海報、小冊子,讓群眾了解社會救助政策。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舉辦培訓班或以會代訓等形式,大力提升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素質。

六、加強扶貧銜接。根據《yabo88 印發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6138號),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對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貧困家庭納入低保範圍,充分發揮農村低保製度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在精準扶貧三年攻堅、兩年鞏固期間,切實加強低保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動態管理數據的銜接,各縣(市、區)民政局應及時將本部門的動態管理數據提供給扶貧部門。

七、嚴肅責任追究。按照省民政廳等4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監管工作的通知》(粵民助〔201325號)精神,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做好監管工作,對核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要及時提交當地紀檢監察等部門,嚴肅責任追究。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責任人,以及在低保、五保和醫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克扣社會救助資金的工作人員除退賠資金外,視克扣情節的惡劣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保人員,除追回騙取資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纏訪鬧訪等擾亂工作秩序的,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本通知自2018 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民政局

20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