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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積極回應困難群眾呼聲 調整社會救助財產核查標準
來源:廣東民政信息網   時間:2018-07-05 17:06:2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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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為積極回應各地困難群眾要求調整社會救助財產核查標準的強烈呼聲,廣東省民政廳利用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係統對全省困難群眾銀行存款等金融資產進行大數據分析,下發《關於當前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相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了社會救助業務部分財產標準,要求各地做好政策銜接期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工作。《通知》於今年8月1日正式執行,在《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實施辦法》正式頒布前適用

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不高於《通知》確定的金融資產標準時,且其他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符合條件時,即可按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

《通知》進一步放寬認定門檻,提高家庭金融資產核對及認定標準。《通知》明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存款和有價證券、基金(此三項簡稱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原則上不超過當地1年低保標準。

《通知》新增了兩類特殊低保家庭的金融資產標準。如低保家庭中含以下兩類特殊對象的,可在上述普通家庭金融資產標準基礎上調高家庭金融資產標準:一是家庭中存在重病患者、一級、二級重殘或智力、精神三級、四級殘疾的家庭成員,每有一個上述情況的家庭成員,家庭總金融資產標準上調5倍當地年低保標準。二是家庭中存在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曆教育的家庭成員、現役義務兵,每有一個上述情況的家庭成員,家庭總金融資產標準上調2倍當地年低保標準。同時含上述特殊情況的家庭,同一家庭成員的按就高原則進行計算;屬於不同家庭成員的,按就高疊加進行計算。

《通知》提出,對於符合單獨申請低保的殘疾人,其個人名下金融資產金額(市值)不超過6倍當地年低保標準。此外,為減少“懸崖效應”,針對普通低保家庭及單獨申請低保的殘疾人,其金融資產標準均可上調1個月低保標準,即原則上不超過當地1年低保標準,最多不超過當地13個月低保標準。

《通知》調整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金融資產標準。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融資產標準方麵,新申請時,個人名下金融資產按照上述“最低生活保障金融資產標準”以及分類方法執行;在保普通特困人員複核時,個人名下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3年低保標準。在醫療救助金融資產標準方麵,重點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人員,其醫療救助不需核對家庭財產;其他人員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財產的人均市值不超過當地2年城鎮低保標準。

《通知》明確,經經濟狀況核對,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申請人憑出具的相關財產登記機關有效佐證材料,經鄉鎮街道審核上傳係統後,依程序開展後續審核審批工作。《通知》未盡事項暫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其他條款繼續執行。


金融資產標準計算公式


備注:

★1原則上不超過當地1年低保標準,最多不超過當地13個月低保標準。

★2符合單獨申請低保條件的一級、二級重殘或智力、精神三級、四級殘疾人。

★3含重病患者、一級、二級重殘或智力、精神三級、四級殘疾的家庭成員。

★4個人名下金融資產按照上述“最低生活保障金融資產標準”以及分類方法執行。

5關於就高疊加計算原則,例如:家庭成員有兩名重殘且在校的,其計算方法為①(普通低保家庭金融資產標準)+重病、重殘人數×當地年低保標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