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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時間:2016-10-13 06:51:5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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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民發〔20151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全麵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落實村(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各項職責,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民政廳關於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201518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村(居)民委員會協助

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全麵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落實村(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各項職責,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不斷完善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社會救助體係,現就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協助做好社會救助申請及審核工作

(一)依委托代為提出救助申請。

凡個人或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有困難的,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受申請人委托代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麵申請及其相關材料。村(居)民委員會要將申請人所有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決定。

(二)協助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駐村幹部、社區專幹等工作人員對社會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

(三)協助進行民主評議。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主評議,以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四)協助進行審核審批結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救助批準決定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擬批準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情況。

二、履行救助對象主動發現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主動發現職責,及時掌握轄區內居民生活困難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出救助申請。村(居)民委員會幹部在日常工作、走訪群眾的時候,注意了解、收集困難群眾的情況信息,主動接觸獨居老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群眾,協助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特困人員供養。

對轄區內已獲得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財產狀況等變化情況應當及時核實,主動將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後,終止救助並予以公示。

三、村(居)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要根據轄區內人口、地域等情況,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縣(市、區)級民政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對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確保社會救助政策落實到位。有條件的地區,根據“費隨事轉”原則,適當給予經費補助。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