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民政局關於征求《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我局草擬了《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聯係電話(傳真):0753—2283680
發送電子郵件:mzmzdb@163.com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3月16日至3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3.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
4.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2015〕44號)
梅州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 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製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在梅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信息公開,合理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
第四條臨時救助製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製,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財政、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對不同困難類型臨時救助對象的相關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六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支出型救助申請人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生活狀況評估,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第七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二)經調查家庭或個人收入水平、財產狀況等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三)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人員,由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四)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程序分類
第九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第十條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曆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要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第十一條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請之日前一個月內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四章申請受理
第十二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所在戶口簿;
(二)有效期內的家庭成員二代身份證;
(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並書麵授權查詢核對;
(四)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
(五)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票、收據等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六)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必要材料是否齊全、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五章審核審批
第十四條 一般程序:
(一)審核。
1.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等認定範圍和計算方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家庭的財產狀況,參照申請地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2.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子以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二)公示。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3天。公示結束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
2.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小額救助的標準。
3.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4.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三)審批。
1.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麵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2.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因同一事由,原則上不能重複申請臨時救助。已獲得急難型臨時救助的對象,後續治療必需費用確實較高,家庭難以負擔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內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3.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複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實施先行救助,並在履行救助職責後補齊相關手續,將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及書麵情況說明一並納入救助檔案。
4.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市、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金額。
5.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第十五條 緊急程序:
(一)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製的原則,對於急難形救助對象,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
(二)第十四條一般程序(三)審批環節的第3、4點適用本緊急程序。
(三)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六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六條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縣(市、區)要全麵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護人未能取得聯係,或雖已取得聯係但無法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並合影,一並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誌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十七條臨時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難人數的標準進行發放。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
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以不超過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放。支出型臨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金額。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以不超過3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放。因事件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人均不超過當地6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臨時救助金額,加大救助力度。但同一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七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財政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製預算,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用於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提高資金發放的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縣級及以上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增強救助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強化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製,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做到資料完整、便於查詢。同時,每年1月10日前,應在單位網站上公示上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鎮(街)、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情況,公示期為3個月。
第八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二條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三條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麵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後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後,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騙取的錢款,並在社會信用體係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縣級及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範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響應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當地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梅市府辦〔2015〕44號)同時廢止。
附件2
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的背景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製度安排。按照省的要求,我市根據2015年1月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於2015年11月出台《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梅市府辦〔2015〕44號)(以下稱《實施細則》),全麵推進臨時救助製度建立和實施,2015-2020共為 4.52 萬人次的困難群眾發放救助或提供服務,共支出5540.86萬資金(其中2020年共實施臨時救助8106人次,累計發放臨時救助金2208.7萬元,救助水平達到2725元。),人均救助水平達到1227元,較好地化解了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解難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各地臨時救助工作也存在著發放標準不夠明確、審核審批不夠便捷、部分救助實施後未錄入係統等問題。為深入貫徹執行《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製度,切實幫助遭遇突發危難的求助對象,我局在 2015 年《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進行修訂,進一步細化規範救助標準,提高救助水平,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生活,並更名為《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送審稿)。現就文件製定事宜作說明如下:
二、修訂政策依據
(一)法定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 號)
2、《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 號)
3、《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 85 號公告)
4、《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 號)
《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
(二)參照依據
1、《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兜底
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意見》(民發〔2019〕87 號)
2、《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梅市府辦〔2015〕44號)
三、需說明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救助對象分類。
第二章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了困難類型可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第九條明確了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二)具體明確支出型、急難型對象的救助範圍。
第二章第六條、第十條明確了支出型對象的類別,對因教育、醫療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對象,分情形較全麵地規定了救助範圍,有利於經辦人員在認定時作為依據。支出型包括三種對象:一是因就學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二是因就醫和護理造成困難的家庭,三是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困難家庭。這幾類家庭的共同特征是麵臨持續性、必需性的剛性開支,超過家庭的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因此適用支出型臨時救助。
第二章第七條明確了急難型對象的類別,對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對象。第十一條急難型包括四種對象:一是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的。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的。三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四是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的。這幾類對象的共同特征是突發或其他原因,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因此適用急難型臨時救助。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急難型救助對象申請之日前一個月內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主要是急難型救助對象需及時給予救助,明確申請時效性,以事件發生之後一個月內為申請時限。經了解目前各縣(市、區)臨時救助情況,基本急難型救助對象均一個月內申請辦理。
第五章第十四條1.對適用一般程序的臨時救助辦理程序作出規定。明確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應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並對收入和財產標準作出原則規定:收入標準為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產標準參照申請地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根據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發布的數據,臨時救助的涵蓋範圍相較於低保更加廣泛,確保了臨時救助製度的可及性。難以被傳統社會救助覆蓋的群體遭遇突發困難時,臨時救助能及時有效地給予幫助。
(三)在全市範圍內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
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 號)三、強化組織保障(三)加強資金保障規定:“推動在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提高救助水平”要求,以及《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第七章第十九條專門明確了鄉鎮(街道)應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用於小額型救助和急難型救助。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將原本一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完成的審批和發放步驟,委托給鎮(街道)進行,有利於提高資金發放的效率和救助及時性。
(四)區分應當經過信息化核對與不需核對的對象範圍
第五章第十四條明確,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二)公示明確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需進行經濟狀況核對。主要是上述幾類人員均是經過政府部門認定後納入保障範圍、並接受定期複核的對象,其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已得到確認,申請臨時救助時無需再重複開展核對。工作人員主要就申請人是否確實遭遇了重大困難,以及該困難對申請人造成影響的程度來開展調查核實,有利於加快辦理速度,節省行政資源。
第十五條規定,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實行緊急救助程序,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此規定在 2015 年《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梅市府辦〔2015〕44號)中即以“實施先行救助”的形式出現。本次修訂進一步予以具體明確,確保在受助人遭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民政部門能夠第一時間伸出援手,實施救助,切實發揮好臨時救助“救急難”的製度功能。
(五)明確臨時救助開展方式和標準。
第六章第十六條提出,開展臨時救助的方式有三種:發放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其中,一是救助金主要通過社會化發放的形式,直接支付到對象個人賬戶。在情況特殊且必要時,例如遭遇車禍的救助對象身份不明,救助對象昏迷無法獲知其個人賬戶,或者救助對象無能力從賬戶支取,且無法提供家屬信息的,可以直接發放現金,發放時應當由領款人、經辦人共同簽字,合影,納入救助檔案備查。二是根據臨時救助對象需求,可向對象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等,解決其短期實際生活困難。三是臨時救助對象可能符合低保、特困、低收入或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條件的,工作人員應當協助其提出申請。如需要慈善、社工等提供募捐、技能培訓、心理輔導服務等,工作人員也可根據情況匹配對象需求和當地社會力量資源。
第五章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對支出型和緊急型臨時救助金的審批機關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如果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 2 個月城鎮低保標準的,縣級民政部門可委托由鄉鎮(街道)直接審批。第十四條第三款審批2提出,已獲得急難型臨時救助的對象,後續治療必需費用確實較高,家庭難以負擔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內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主要對存在持續性、必需性醫療支出的家庭,進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更大程度緩解此類家庭的經濟壓力。
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
在《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第五十七條中,對臨時救助標準作出原則性規定:“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兩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在救助對象遭遇的困難相對輕微、擬發放金額不超過2個月城鎮低保標準時,按照“救助金額不超過家庭實際支出”原則,由鄉鎮(街道)直接審批發放小額救助。《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第十二條中,對臨時救助標準作出原則性規定“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兩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計算說明: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進行申請的,為當地每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D)×救助月數;以家庭名義進行申請的,為家庭人數×當地每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D)×救助月數。
第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金額,以及不超過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放。主要是支出型救助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經專項救助後的一段時期的基本生活,故其標準結合實際支出確定,原則上每月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救助金基數,救助期限不超過一年(12個月),即:一次性不超過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金(12D)。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以不超過3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放。因事件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人均不超過當地6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主要是急難型救助目的是解決應急性、過渡性困難,每月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D)為救助金基數,設置應急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即: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金(3D)。考慮到申請家庭可能因事件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影響時間較長,適當延長應急期救助時間,救助時限延長3個月,累計不超過半年(6個月),即:一次性給予不超過6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金(6D),明確了救助標準上限。
臨時救助金額,加大救助力度。但同一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主要是以支出型臨時救助上限測算,按照2020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772元/人/月,一個自然年度內的家庭人口4人測算,救助金額上限為37056元,以3萬元計算。
(六)將需緊急求助的困境兒童等納入急難型臨時救助範圍。
根據《民政部全國婦聯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將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無人監護或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納入臨時救助體係,是“托底線、救急難”的具體體現,符合《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精神,更是依法反對家庭暴力,切實維護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實際舉措。
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款首次明確了將“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困境兒童無人監護或遭受監護侵害,需要立即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申請人,歸入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緊急程序。
附件3: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pdf
附件4:梅市府辦〔2015〕44號《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