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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布《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營規範》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網站   時間:2019-12-30 17:01:0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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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農村敬老院運營領域的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營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於近日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將從2020年1月31日起正式實施。《規範》明確了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總則、建設要求、運營管理、服務管理和服務評價與改進共8個方麵的內容,為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和社會養老服務提供政策指引和基本遵循,將有效提升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平,解決當前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最突出、最困難、最緊迫的服務問題,確保特困人員以及社會老人在供養機構的生活質量。

  護理型床位應占機構總床位數的30%以上

  《規範》明確,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為農村特困人員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複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的綜合性服務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應履行托底保障的機構職能,優先為半失能以上的農村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並在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為社會失能、失智、高齡老人提供養老服務。供養服務機構應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做到產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不變,運營方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防止資產流失。此外,應加強運營管理,積極為農村特困人員和社會老人提供多樣化、多方位、多層次的供養服務,切實維護服務對象的權益。

   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農村特困人員數量及集中供養需求確定。鼓勵和支持建設能夠滿足若幹鄉鎮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其中,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應輻射2個鄉鎮以上,粵東西北地區的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模應不少於200張床位,珠三角地區的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模應不少於300張床位。一般性供養服務機構應提供不少於40張床位,新建的一般性供養服務機構應提供不少於60張床位。此外,護理型床位應占機構總床位數的30%以上。

  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應設置社工專業崗位、配備專職社工

  《規範》明確,供養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區域性供養服務機構應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專職社會工作者,一般性供養服務機構宜配置專職或兼職社會工作者。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總數與服務對象的比例不宜低於1/10,其中,護理工作人員數與入住服務對象比例宜為:與自理服務對象1/10,與半失能服務對象1/6,與失能服務對象1/3。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並應對在崗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培訓。

       在服務管理方麵,應對農村特困人員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6項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必要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執行。6項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至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此外,應規範評估流程和方法,評估活動每年至少一次。

  居家照護服務: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實質性上門探望服務

  在生活照料服務方麵,供養服務機構應對服務對象建立護理個案計劃,提供24小時生活照料服務並按計劃100%落實生活照料項目及其要求。在居家照護服務方麵,應為有需要的且簽訂協議的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提供居家服務,其中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實質性上門探望服務;應開放設施和服務資源,向有需要的且簽訂協議的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服務、康複指導等服務。

  《規範》還對出入院、環境清潔衛生、洗滌、醫療護理、康複護理、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文化休息娛樂、安寧服務等內容予以明確。此外,應建立服務質量檢查製度及服務質量缺陷管理製度,每年開展不少於一次的自我檢查及服務滿意測評。

廣東省地方標準 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營規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