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複》,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的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按照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內地居民結婚或離婚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但在試點地區的具體執行中,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