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