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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慈善會章程
來源:梅州市民政局   時間:2017-12-18 17:38:2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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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是梅州市慈善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梅州市社會各界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團體和人士自願組成,發動和接收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願捐贈或資助財產,並進行管理和運用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人為本、慈善為懷,扶貧濟困、救孤助殘,賑災救助、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社會公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為發展慈善事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梅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梅州市民政局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製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地址:梅州市江南定民路4號市民政局辦公樓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各類慈善活動;

(二)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

(三)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項慈善事業;

(四)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五)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製,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四)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麵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資格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修改章程;

(二)製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製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會員可以書麵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前將書麵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麵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製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製定內部管理製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麵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製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顧問、永久名譽會長、永久名譽副會長、永久名譽理事、永久名譽會員若幹名。實行聘任製。凡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人士均可獲聘。凡捐贈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和捐贈3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會員;捐贈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和捐贈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理事;捐贈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和捐贈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副會長;捐贈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和捐贈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聘請為本會永久名譽會長。

對慈善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本會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八條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舉辦慈善事業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製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標準向全體會員公開。(本會暫時不收取會費)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其他需要審定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製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本會根據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製,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製、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六十二條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六十三條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六十五條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六十七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本會在條件具備時按要求設立。

第六十八條本會變更、撤並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九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經2017年11月22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