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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告知承諾的辦法》的通知
來源:廣東民政信息網   時間:2019-01-23 17:33:5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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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民規字〔2018〕7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省民政廳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了《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告知承諾的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2018年12月18日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告知承諾的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優化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政部令第29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企業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生產裝配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屬於《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範圍內的產品;

(二)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三)擁有取得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假肢裝配工(含原假肢師)或者矯形器裝配工(含原矯形器師)不少於2人;

(四)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

(五)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麵積不少於115平方米。

第四條申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見附件1);

(二)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

(三)取得假肢裝配工或者矯形器裝配工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專用設備和工具清單(見附件2);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場地證明文件及場地功能說明(見附件3)。

第五條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取得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或地市級行政服務大廳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采取窗口提交材料或信函、傳真等方式。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時向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申請材料。

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通過《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以下簡稱“《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見附件4),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的相關依據和條款;

(二)準予資格認定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人員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麵遞交申請時,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當當場發給《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郵寄給申請人。

第六條申請人願意作出如下承諾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上簽章,並將《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當麵遞交或者郵寄給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滿足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人員要求;

(四)能夠按照《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約定的30日內,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申請材料;

(五)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願的表示。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簽章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及符合條件的材料後,應當當場作出資格認定決定,並依法函複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未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承諾的,視為放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審批。

第八條被審批人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在提交經簽章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在約定的30日內,被審批人不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60日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實地檢查,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與現場情況進行核查。實地檢查中需要對專用設備、工具清單、工作場所使用功能等情況進行專業評估的,可以邀請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進行實地核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資格認定決定。

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抽查或按照管理權限組織跨部門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被審批人從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或按照管理權限將有關線索移交至有權處理部門。

第十條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的誠信檔案,並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一)被審批人未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約定期限提交材料的;

(二)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

(三)在實地檢查中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且經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申請人、被審批人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申請人、被審批人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失信行為,依法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一條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將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有關格式文本在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布,為申請人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廣東省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附件2.企業專用設備和工具清單

附件3.企業場地證明文件及場地功能說明

附件4.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