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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殘障人福利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跨省通辦”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跨省通辦”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網站   時間:2021-12-30 16:07:2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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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人民群眾異地辦事需求,提供便捷貼心的服務,有效服務廣大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群體,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我省將按照異地代收代辦方式,統一使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係統(以下簡稱信息係統)受理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實現“跨省通辦”。

一、申辦方式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請,戶籍地負責審核的形式辦理,申請人申請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可以向全國範圍內任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不受戶籍地限製。

二、申辦條件

孤兒: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製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製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三、申辦流程

1.提交申請。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請、網絡推送、戶籍地負責審核的形式辦理。監護人或孤兒本人(孤兒已滿18周歲且仍在全日製學校就讀的)可向全國範圍內任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

2.受理查驗。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身份核驗。

3.材料流轉。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材料收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係統並推送至申請人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資格初審。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5.資格認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辦理結果通過全國係統反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6.告知結果。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辦理結果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7.待遇落實。認定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由戶籍地民政部門於次月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四、申辦材料

(一)申請認定社會散居孤兒所需材料:

1.《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附件1);

2.《孤兒養育協議書》(附件2);

3.孤兒及監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失去父母的有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火化證。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證明;

5.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如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文書、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等)。

6.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

7.孤兒已滿18周歲在全日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需提交學校出具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8.孤兒或孤兒監護人銀行卡複印件。

(二)申請認定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所需材料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3)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協議書》(附件4)

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份證明材料: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戶口簿、出生證明。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身份證。

(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已滿18周歲仍在全日製學校就讀的,需提供有效期內學生證或學校出具的在校就讀證明。

4.父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及以下情形證明材料:

(1)死亡:需提供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證》),或殯儀館出具的遺體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2)失蹤:需提供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證明;

(3)重病:需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4)重殘:需提供有效期內的一、二級殘疾人證或三、四級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人證。

(5)服刑在押、強製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決定)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羈押、拘留證明、《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書》等。

(6)失聯: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附件5),或《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附件6),或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後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製研究確認結果書。

(7)被撤銷監護資格: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銷監護人資格判決書。

(8)被遣送(驅逐)出境:需提供依法遣送(驅逐)出境證明。

5.監護人證明材料:

(1)法定監護人或法定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書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

6.監護人或兒童本人銀行卡複印件。

附件1: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docx

附件2:孤兒養育協議書.docx

附件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docx

附件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協議書.doc

附件5: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docx

附件6: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