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