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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網站   時間:2021-12-17 16:56:0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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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