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嚴格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市林業局起草了《梅州市森林防火區違規用火行為舉報獎勵製度(征求意見稿)》,現向全市人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征求對該《製度(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歡迎廣大幹部群眾、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來信請寄:梅州市梅江區彬芳大道55號市林業局政策法規科,郵編514021;傳真請發至: 0753-2256938;電子郵件請發至:fg2256938@163.com。
征求意見期限: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附:梅州市森林防火區違規用火行為舉報獎勵製度(征求意見稿)
2017年11月13日
梅州市森林防火區違規用火行為獎勵舉報製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參與森林防火工作,及時發現、消除森林火災隱患,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梅州市森林防火區內違規用火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電話等形式,提供線索和證據,向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報梅州市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用火行為之一,經核查屬於違反《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或《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符合獎勵條件的,由首先接報的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100-300元/次的標準給予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具體金額由接報單位根據違規用火行為的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所需經費由接報單位自籌解決。違規用火行為包括: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第四條 下列舉報不予獎勵: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本地區違規用火行為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規用火行為已經被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在查處的,被舉報的違規用火行為在其舉報之前已經有人舉報了的,被舉報的違規用火行為在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者已經消除危害後果的;
(三)舉報的線索無法核查的;
(四)舉報的用火行為不符合本製度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條 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公布舉報電話。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設立的森林防火火災隱患舉報電話為:12119。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