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清水秀、林海萬頃是梅州生態的真實寫照。為保護綠色家園的珍貴“精靈”,守護野生動物棲息地,近年來我市開展一次次專項行動、舉辦一場場普法宣傳,多渠道宣揚創森工作,群眾保護野生動植物意識不斷增強。然而,仍有心存僥幸者、謀求利益者“目中無法”,觸犯法律底線,最終被法律所製裁。
林業部門特對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解讀,呼籲廣大群眾心中有法懂法、自覺守法,共創國家森林城市,共建“美麗梅州·美好家園”。
一、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
二、禁止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
三、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四、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五、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六、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七、不得非法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八、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係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係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