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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違規用火=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梅州發布一批野外違規用火典型案例...
來源:掌上梅州   時間:2022-04-01 09:33:3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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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林業局發布一批野外違規用火典型案例,希望廣大市民以案為鑒,自覺遵守野外火源管控有關規定,防止火災發生。

  【案例1】

  豐順縣湯坑鎮2022年3月2日晚接報,在上村村出現不明火情。接報後,湯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派員前往處理。

  經過湯坑鎮與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火情發生約半小時後得到處理。因發現及時、處理迅速,所幸未引發大火。

  經查,該事件是湯坑鎮上村村一村民貪圖方便,在事發地燒雜引起的。當事人徐某某無視豐順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禁火令》,其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構成了違規野外用火。湯坑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給予徐某某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村民為自己的違規用火行為深感懊悔,並保證不會再犯。

  【案例2】


  2022年3月9日13時20分,豐順縣建橋鎮接到村民報警,在射山背附近發現火情。接報後,建橋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迅速行動,立即組織護林員、鎮村幹部前往火場撲救,鎮主要領導親臨現場指揮。

  15時許,明火被全線撲滅。之後,安排鎮護林員以及相關鎮村幹部留守火場看守,以防複燃。此次火情組織到位、撲救及時,未造成人員傷亡,周邊無重要設施受損。

  經查,該事件是租住在建橋鎮的外來人員黃某某安全用火意識淡薄,在野外亂丟煙頭所致。當事人黃某某無視豐順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禁火令》,其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構成了違規野外用火。公安派出所對當事人處以10日拘留並承擔相關撲火費用。

  【案例3】  


  劉某某在梅州市平遠縣石正鎮東台村船底窩進行高壓線焊接機割鐵塔作業時,火花不慎引燃周邊樹木的枯枝落葉。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平遠縣林業局對劉某某作出警告並處3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


  


  淩某某在梅州市平遠縣石正鎮馬山村西坑裏使用打火機焚燒雜草,不慎引發周邊田基草。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平遠縣林業局對淩某某作出警告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  


  近日,梅縣區城東鎮一男子因上山祭祖時違規用火,不慎引發山火,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3月9日13時許,48歲男子吳某到城東鎮竹洋村的一山頭祭祖時,見旁邊有一塊水泥空地,心存僥幸在周圍點燃鞭炮。不料鞭炮彈向周圍的草叢,不一會兒便引燃了幹草。

  吳某:“燒鞭炮,鞭炮一彈到那兒(幹草),我沒及時發覺,回過頭發現後一時找不到樹枝來撲滅,就錯過了時機。”隨後吳某雖然用樹枝進行滅火,但為時已晚,火勢很快向四周蔓延,他趕忙撥打消防電話和報警電話。14時許,梅縣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後,迅速組織民警前往現場處置,在民警、鎮村幹部和護林員的奮力撲救下,山火得以撲滅。吳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吳某:“防火意識薄弱,又心存僥幸、無知,帶著香燭紙寶上了山。以後絕對不帶明火上山祭祖了,帶鮮花之類的,反正火源就不能帶上山。”

  目前,嫌疑人吳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民警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時刻樹牢防火意識,消除僥幸心理,嚴格遵守森林防火禁令,杜絕一切野外用火行為。清明節臨近,提倡大家文明祭祖,表達對逝者的追思。

  【案例6】


  李某某於2022年2月26日14時在梅縣區石坑鎮馬徑村“馬牙水口”山場下麵小河用自製魚雷炸魚的過程中,魚雷殘留的帶火星的物體射在山場中從而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麵積55.05畝(均為疏林地)。

  違法嫌疑人李某某違反了《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關於禁止野外違規用火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對違法嫌疑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7】

  2月28日16時許,梅江區西陽鎮護林員在巡查中發現嶂下村吊簡坑有人在林區燒雜草,存在極大森林火災隱患,立即通知撲火隊前往處置,及時撲滅明火。

  經調查,西陽鎮嶂下村村民張某某擅自在其耕地上焚燒雜草,不慎引燃周邊芒草。目前,張某某因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已依法給予其行政警告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隨著春耕時節臨近,氣溫回升較快,風向複雜多變,極易因野外用火而引發森林火災。這不但會給森林資源和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嚴重威脅,更會讓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接下來,西陽鎮將加強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的森林防火巡查監管,並對私自野外用火、非法用火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理。

  【案例8】

  大埔縣湖寮鎮雙髻山村村民何某某,於2022年1月2日在雙髻山牛西坪違規野外用火。鎮、村幹部、護林員對肇事者進行批評教育,肇事者深刻認識到錯誤,並保證不再犯同類錯誤,請鎮政府、村委予以原諒。根據《大埔縣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對何某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何某某表示接受處罰,並寫下保證書。

  【案例9】

  2022年3月15日17時許,鄧某某在大埔縣桃源鎮桃星村“黃塘子”耕田時燒田草引起大量濃煙,經護林員巡查發現並到現場及時用田水將明火撲滅。根據《大埔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文件》第4號文件,桃源鎮派出所民警將鄧某某帶回派出所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並對鄧某某作出罰款500元處罰。鄧某某表示接受處罰,並寫下檢討書。

  【案例10】

  2022年3月2日,興寧市刁坊鎮新坪塘村發生一宗森林火災,公安機關接報後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經調查該山火起火原因是劉某某於2022年3月2日13時50分左右在該鎮新坪塘村新塘的荒田上點燃雜草不慎引起,經鑒定該山火過火麵積155.16畝,其中有林地麵積98.03畝,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3月4日劉某某被興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11】

  2022年3月10日,興寧市徑南鎮坪埔村發生一宗森林火災,公安機關接報後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經調查該山火起火原因是周某某於2022年3月10日10時30分左右在該鎮坪鋪村河塘荒田上燒廢棄水泥袋不慎引起,經鑒定該山火過火麵積274.06畝,其中有林地麵積262.02畝,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3月11日周某某被興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案例12】

  2022年3月12日,興寧市坭陂鎮湯一村發生一宗森林火災,公安機關接報後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經調查該山火起火原因是李某某於當天15時左右上山掃墓時燒紙不慎引起,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涉嫌失火罪,2022年3月12日李某某被興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案例13】

  丁某某、任某某、劉某等3人在梅州市五華縣安流鎮吉水村“雙肚裏”山上幹活時抽煙,丁某某隨手將未掐滅的煙頭丟棄在地上,引燃了周邊的雜草。梅州市五華縣安流鎮迅速組織撲火隊伍及時進行撲滅。根據《五華縣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第2號》,安流派出所民警將丁某某等三人帶回派出所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對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處罰,對任某某、劉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丁某某等三人表示接受處罰,誠懇悔過並寫下保證書。

  【案例14】

  梅州市五華縣安流鎮林業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福江村村民李某某在福江村一山地掃墓祭祀焚燒香燭紙錢,存在森林火災隱患。根據《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安流鎮工作人員及時製止了李某某的違規用火行為,並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李某某表示接受處罰,誠懇悔過並寫下保證書。

  市林業局提醒廣大市民在林區活動要做到野外用火“十不準”:

  一、不準放野火燒山、趕獸、驅蜂;

  二、不準在林區燒山取暖,烘烤食物和燒飯;

  三、不準在林區吸煙和亂丟煙頭;

  四、不準在林區燒香,燒紙,放鞭炮;

  五、不準在林區熏鼠洞、蛇洞、獸洞;

  六、不準在山邊燒地坎,田埂;

  七、不準在山內玩火;

  八、不準放野火墾荒,燒牧場,柴場;

  九、不準在夜間用火把照明趕山路;

  十、不準在山邊林內燒木炭,燒灰積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