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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管理製度 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來源:本站   時間:2014-07-31 10:54:1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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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自主創新和《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精神,實施 “四個梅州”發展戰略,加強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創新體係建設,扶持一批企業建立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的科技競爭力,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貿局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質、目標、任務
第三條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於行業、領域具有綜合優勢的單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有一支高素質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並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四條 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行業和區域性產業技術水平,構建我市科技創新體係,加速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的改造,推進我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第五條 通過工程中心的建立,提高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在我市工業的支柱產業領域內,培育一批具有技術創新優勢的企業或企業集團。
第六條 通過組建工程中心,設立科研引導資金,鼓勵企業增加對研究開發的投入,使其成為科技創新主體。
第七條 通過工程中心的建立,造就和聚集一支高素質的科技隊伍,使之成為我市支柱產業和新興產業研究開發的骨幹力量,力爭使我市支柱產業的研究開發能力逐步達到省內或國內同行先進水平。
第八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出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產業化前景較好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為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產業發展增加技術儲備。
第九條 工程中心向同行業中小企業提供科技成果的有償轉讓服務,帶動行業和產業的發展。
第三章 組建原則
第十條 政策扶持與市場導向相結合的原則:工程中心的建立必須堅持以企業投資為主體,政府給於扶持的原則。在科研選題方麵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自行確定科技研究開發方向。
第十一條 企業目標與行業目標相結合的原則:工程中心一方麵要緊密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開展研究開發工作,另一方麵,要兼顧相關行業對技術的需求,開展具有共性的行業技術課題的攻關和研究,通過省、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及相關行業的創新服務平台等中介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十二條 堅持擇優推薦原則:在推薦省級工程中心時,必須在市級工程中心的基礎上擇優推薦。
第四章 組建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條件
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市政府確定的支柱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範圍,屬於省、市重點扶持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民科企業,擁有主導產業和拳頭產品,重視自主創新,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技術領先水平,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
二、企業上年度實現產值5000萬元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3%,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銷售總額的20%;
三、有研究開發項目及相應的研究開發機構,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企業內研究開發人員達20名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低於10%,中級職稱人員不低於20%;
四、擁有研究開發場地和生產、試驗所需的儀器檢測設備;
五、有吸收和吸引研究開發人員的能力,與科技界和產業界有密切的聯係;
六、企業內部建立了較好的運行機製,並有較高的科技管理水平,通過了國家或省、市級有關技術質量標準認證。
第十四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填報《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申請書》,經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報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申請書》後,經審查確定擬同意組建單位。
三、市科技局要求擬同意組建的申請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並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經貿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評審意見。
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由市科技局發文批複,授予“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稱號。獲準組建的單位列入《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
六、市科技局與獲準組建單位簽定《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按《組建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運行必須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現代企業的管理機製。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要充分利用企業現有的基礎和條件,重視吸引科研人才,積極開展科研活動;企業是工程中心管理的後盾,要為工程中心建設提供人、財、物的保障條件。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每年1月20日前必須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技術工作總結報告和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采取動態管理。市科技局每二年一次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經貿局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和評估。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責成其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單位,市科技局發文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並取消其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考核評估指標如下:
一、工程中心必須正常運行,工程技術人員數量和比例必須達到申請條件的要求。
二、工程中心依托的企業或單位,每年對工程中心的研發經費投入,不得低於企業或單位年銷售額的3%以上。
三、工程中心二年考核期內必須取得一項以上專利(不含外觀設計專利)、一項新產品或科技開發成果。
四、工程中心二年考核期內至少獲一項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
五、工程中心每年研發的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應達80%以上,科技成果的新增產值占企業年新增產值的50%以上。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建設初期,由市科技經費給予一次性建設引導經費,並視項目研究開發需要,優先給予科技立項支持。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享受獨立科研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的研究開發項目優先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有關科技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梅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經濟貿易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