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效支撐“雙十”產業集群發展,大力扶持企業建設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科技競爭力,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製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強自主創新和《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精神,加強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創新體係建設,扶持一批企業建立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努力提高我市的科技競爭力。2006年,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貿局共同製定出台了《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認定工作。
雖然2006年出台的《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在推進產學研合作,建立創新平台,促進科技與產業融合,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麵取得顯著成效。但隨著經濟和科技形勢的發展變化,有必要對管理辦法中的有關內容條款進行修訂,以符合客觀現實需要。例如市級工程中心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之一是“企業上年度實現產值5000萬元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3%,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銷售總額的20%”,而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組織申報2022年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通知》中,省級工程中心對應的條件是“企業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少於150萬元且不低於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30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製)”。市級工程中心的某些條件已經不比省級工程中心低,還多出了新產品銷售收入的要求等,不利於引導我市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組建科技創新平台,因此,重新修訂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二、製定依據
1、《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管理辦法》(粵科函政字〔2013〕1513號);
2、《梅州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
三、主要內容
《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共有15條規定,具體包括:第一條主要闡明製定背景;第二條主要說明了工程中心的性質;第三條至第五條,說明了工程中心的建設目標;第六條主要說明了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第七條主要明確了市場導向原則;第八條主要明確了企業目標與行業目標相結合的原則;第九條堅持擇優逐級推薦原則;第十條主要規定了申報認定工程中心應具備的條件;第十一條主要規定了工程中心認定程序;第十二條規定了工程中心應建立健全管理機製;第十三條主要規定了對工程中心的監督管理;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主要明確解釋權、有效期和文件廢止。
相關鏈接: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