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規範科技創新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包括項目的指南編製與谘詢、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執行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管理與實施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科研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強化監督、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五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責任主體包括梅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部門等項目主管單位及承擔項目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會同相關單位加強科研誠信製度建設,完善教育宣傳、誠信案件調查處理、信息采集、分類評價等管理製度。建立科研誠信建設情況督查和通報製度,建立跨部門聯合調查機製,組織開展對科研誠信重大案件聯合調查。製定信用評價標準,記錄評價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對失信行為采取相應限製措施,處理相關責任主體提出的申訴。
第七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部門等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本轄區、本領域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科研誠信管理,對各類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與市科技局聯合開展失信行為核實調查。
第八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對本單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責任追究等製度,對失信行為責任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科研誠信要求貫穿項目管理全過程,落實到項目指南、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和評估評價等項目管理環節。
第十條 建立科研誠信承諾製度。在項目申報書、任務書、驗收申請書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由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簽署誠信承諾。參與項目評審評估的專家及相關人員應在工作實施前簽署誠信承諾書,知悉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條款。
第十一條 建立科研誠信審核製度。根據科技計劃管理責任,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人員進行審核;按照“誰委托、誰審核”的原則,對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建立守信激勵機製。市科技局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參與人員誠信情況,對科研誠信建設效果顯著的單位、恪守科研誠信表現突出的人員,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等方麵同等條件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建立失信懲戒機製。建立覆蓋科研活動全過程的科研失信防控體係,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科研誠信信息共享共用機製。依托梅州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建立全市科研誠信數據庫,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的歸集、彙交、共享和應用,推動平台與全省科研誠信信息係統互聯互通,與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銜接,為實現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撐。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及參與項目科研人員遵守誠信承諾、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履行科研誠信教育與管理職責,規範項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計劃任務書約定內容的,列入守信記錄。驗收結果評定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列入守信“紅名單”;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經評定後列入守信“紅名單”。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受托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嚴格履行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規範項目管理與服務的,列入守信記錄,管理服務職業水準高、服務對象評價好的列入守信“紅名單”。
第十七條谘詢評審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的,列入守信記錄,業務能力強、履職水平高的列入守信“紅名單”。
第十八條上述科技計劃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責任主體如發生失信行為的,自動移出守信記錄。
第十九條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責任主體,科技計劃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申報科技計劃、參與評審谘詢活動、承擔科技服務事項等方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二)減少申報推薦審批程序,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
(三)授權更多項目過程管理權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項調整和經費調劑權限。
第二十條 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違反相關項目管理規定或任務書約定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嚴重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科研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犯罪,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市級項目管理規定,未按規定簽訂項目合同書,及未按合同書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實施過程中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等。
2.承擔的項目因自身原因被解除項目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合同約定任務的。
3.無正當理由未能通過項目驗收或者逾期超過6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等。
4.違反回避製度,泄露相關信息,影響項目公開公正評審的行為。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和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1.未及時履行項目合同書相關責任造成項目逾期未實施、驗收;發生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未及時報告等。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退回應退項目結餘經費。
3.不主動回避與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利益關係。
4.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管理混亂、影響科技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責任主體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資格。
2.項目申報、實施或驗收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3.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執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汙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5.無正當理由,項目逾期超過 1 年,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的;或者在驗收結題過程中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的。
6.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7.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況。
(二)法人和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承擔科技計劃任務資格。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3.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4.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製度執行或違反製度規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任務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5.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6.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納入科研失信“黑名單”管理。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並正式通報。
(三)在科技計劃任務管理或監督檢查中受到相關部門和單位查處並以正式文件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並正式通報。
(五)經核實並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對紀檢監察、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於一般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單獨或合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二)停撥或核撥財政專項經費,或終止項目並追回結餘經費。
(三)1年內不得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資格等處理;
(四)1年內不得承擔市級科技管理中介服務事項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於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主體,單獨或合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通報批評,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有關項目立項資格、撤銷項目,停撥未撥付經費或終止項目並追回結餘經費。
(三)按程序認定納入嚴重失信記錄與懲戒名單管理,取消5年其承擔或推薦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資格等處理。
(四)對發生2次及以上嚴重失信行為,或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的失信責任主體,按程序認定並納入“黑名單”管理,取消其承擔或推薦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資格等處理,通報其主管部門,並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五)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法人單位,或一年內有 2 個及以上項目承擔人員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的法人單位作為監督的重要對象,加強監督和管理。
(六)對涉嫌詐騙、貪汙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記錄名單動態調整機製,對處理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與懲戒名單。
第二十七條 失信責任主體懲戒期滿自動移出失信記錄,並通知失信責任主體及其法人單位。黑名單失信責任主體懲戒期滿允許申請修複。
第二十八條 失信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如作出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可隨時申請信用修複,減輕或免除失信行為懲戒。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工作設立的其他計劃(專項)項目,以及受托管理的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