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取消交通規費征收政策到位的實施方案
來源:管理員
時間:2009-01-0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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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取消交通規費征收政策到位的實施方案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廣東省內的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費(以下簡稱養路費等五費)一律取消,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再向社會征收上述五費。
二、嚴抓落實取消收費的政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樹立全局觀念,統一認識,把落實取消收費的政策作為一件重要大事來抓,確定一名領導負責,加強組織協調,切實抓好落實取消養路費等五費的各項工作。
(二)確保平穩過渡。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穩定交通規費征稽隊伍,做好征稽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征稽隊伍繼續履行好職責,在稅費改革實施前,做好征費工作;在取消收費後,要組織相關人員做好善後各項工作,確保稅費改革的平穩過渡。
(三)加強監督。交通、物價、財政各級單位負責對所轄範圍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交通規費征收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實,嚴禁變相新增收費項目、亂收費。對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單位要向社會公布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的監督。省交通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將在2009年第一季度開展對各地取消交通規費征收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做好征費善後工作
(一)各征稽部門要繼續抓緊對2008年12月份的養路費等五費的征收和解繳工作,確保應征不漏,不能有任何鬆懈。對於已經預征的2009年養路費等五費要進行核實和清退,清退工作應在2009年2月15日前結束。
(二)各征稽部門要對2008年及以往的養路費等五費的征收情況進行清理,對漏繳、欠繳規費的情況進行全麵的登記排查,對欠費人抓緊進行追繳。追繳規費仍依據當時政策所規定的征費標準和處罰措施進行處理。對欠費情節嚴重的車主和船東,各單位要堅決運用行政處罰、行政追繳或法律途徑進行追繳和處理,確保國家應收規費足額入庫。追繳工作應在2009年上半年內基本完成。
(三)加強票證和資金的管理。交通、財政各級部門要加強對票證的保管,組織人員對養路費等五費的票據進行核銷並繳回未使用票據,核銷工作應在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未上繳的養路費等五費資金要按照原收入上繳渠道及時進行清繳;同時要加強資金的管理,確保安全,防止發生責任事故。
(四)各交通主管部門和征稽機構應及時繳回養路費等五費的《收費許可證》,物價部門應在2月15日前完成注銷《收費許可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