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實施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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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題詞:交通 農村 公路 方案 通知
梅州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實施方案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下同)是我市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實施“四個梅州”發展戰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設施。
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我市曆屆黨委、政府和廣大幹部群眾的共同努力,我市農村公路實現了跨越式發展。至2005年底,我市農村公路通車總裏程達到13357.009公裏(其中,縣道1990.420公裏、鄉道7876.537公裏、村道3438.355公裏、專道51.697公裏),約占全市公路通車總裏程的89.5%。但是,當前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滯後的問題較為突出:“重建輕養”問題突出;管理機構設置不統一,管理養護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超員”嚴重;養護資金缺少穩定渠道、養護投入嚴重不足。
為順利推進我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5〕9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訂此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階段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堅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並重的原則,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強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養護職能,理順管理體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養護資金渠道,強化資金使用與管理,積極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促進我市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力支撐。
(二)目標和階段任務。
目標:根據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農村實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和運行機製,保障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正常使用,實現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正常化和規範化,真正做到“有路必養”。
階段任務:在2006年底前完成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實施前的宣傳和農村公路養護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7年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全麵鋪開,到2007年底實現“內部招標、合同管理、鎮村監督”的統一管養模式。同時根據省交通廳的要求,力爭到2009年實現農村公路養護正常化和規範化。
二、明確職責,建立健全以縣為主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鎮村配合”的原則,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納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服務的範疇,正確處理好建設和養護的關係,真正把建養並重的方針落到實處,確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順利推進。
(一)明確職責。
1、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2、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全市農村公路管理和養護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省交通廳的授權,負責製定全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
(2)彙總上報和下達農村公路養護計劃;
(3)編製、上報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預、決算;
(4)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和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
(5)集中全市摩托車養路費並按省核定的比例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和下撥;
(6)指導、監督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縣級地方公路管理機構的農村公路養護工作。
3、縣級人民政府為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縣領導為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人。
4、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製、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
(2)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3)監督所屬公路管理機構和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
(4)組織協調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5、市、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1)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2)負責縣道公路的路產路權保護、路政管理和縣道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
(3)負責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員、定裏程、定任務、定考核標準、定獎罰方法),對鄉道公路進行日常養護,日常養護質量必須符合相關養護規範要求。
(4)負責鄉道的路麵保潔、路肩培護、邊溝疏通、邊坡培護、道路綠化、防護工程完善及修複、路麵大修及中修、水毀搶修及修複、交通安全標誌、標線的設立及管理維護等。因養護不到位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縣級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5)負責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劃並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編製、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預算;
(6)接受上級業務部門、所在地鎮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對農村公路管理和養護工作的監督;
6、鎮人民政府要積極投入力量,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並履行如下職責:
(1)配合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在鎮人民政府編製內固定1名公路專幹,負責轄區內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協調和配合等相關工作;
(2)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解決路群關係,無償提供農村公路養護的取料和堆放場地;
(3)負責鄉道和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4)負責鄉道和村道的改建、危橋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隱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設等。因建設不到位、改建不及時等導致的安全事故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
(5)有權利和義務及時向市、縣(市、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書麵提出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意見和建議;
(6)鎮人民政府要積極發動外出鄉賢籌集養護資金,組織沿線群眾投工投勞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
(7)鎮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安全責任等方麵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二)理順農村公路管養的責任主體。
1、現由地方公路管理機構管養的省道(共294.3公裏)移交同級公路局負責管養;公路局管養的縣、鄉道(共533.572公裏)移交同級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養。移交時,雙方隻移交線路和原管養該線路的道班房及附屬設施。道班工人不隨同移交,由原道班的主管部門自行調劑解決。建設債務等由原投資主體承擔,不作移交。
2、現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養的鄉道隻將養護的職責移交縣級地方公路管理機構。鄉道的路麵保潔、路肩培護、邊溝疏通、邊坡培護、道路綠化、防護工程完善及修複、路麵大修及中修、水毀搶修及修複、交通安全標誌和標線的設立及管理維護、路政管理等由縣級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道和村道的改建、危橋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隱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設等職責不作移交。鄉道和村道的路產路權仍屬原投資建設的當地鎮政府或村委會。
3、自然村村道的養護仍由村委會負責。
4、鄉道是指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或省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核定、登記在冊的通行政村主幹道。村道是指未經上級部門驗收、批準、核定的通往自然村村落的線路。
(三)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
1、統一在市、縣(市、區)設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市設總站)(簡稱“地道站”)。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管理人員需要重新定崗定員,具體定員定崗標準按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嚴格執行。
2、統一在各鎮設立縣地道站的派出機構,統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中心”,負責該鎮所轄範圍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根據養護裏程定員每個鎮2—3人。各鎮派出機構人員原則上為縣級地道站現有在編人員,具體工作內容由縣地道站界定。
3、地道站(總站)的人員(含鎮派出機構人員)身份、經費來源等,依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資金使用與管理
(一)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主要由省補助資金、全市摩托車養路費和市、縣(市、區)財政一般預算資金三部分組成。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省的要求統籌本級財政預算,按農村公路每年每公裏500元安排財政資金用於農村公路養護。
(二)全年拖拉機養路費、摩托車養路費的征收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省交通主管部門下達的征收計劃製訂,並編列年度收支計劃報財政部門審定,省下達的省補助資金與各縣(市、區)征收計劃完成情況掛鉤。拖拉機養路費、摩托車養路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征收後統一繳交財政部門,再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計劃和有關規定返撥市交通部門統籌安排,全部用於農村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借口平調、挪用、坐支、截留和劃撥養路費。
(三)省補助的公路養路費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撥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門後,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撥付至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市財政資金、拖拉機養路費、摩托車養路費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門,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撥付至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縣(市、區)財政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撥付至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
(四)全市預留的農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毀搶修資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掌握和統籌使用。大、中修及水毀搶修資金在省下達的補助及省核定的摩托車養路費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中安排。使用前各級地方公路管理機構必須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大、中修計劃,計劃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按計劃支出。水毀搶險資金也應編製年度預算,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超的開支應立即補報計劃。
(五)積極鼓勵包括受益企事業單位在內的社會捐贈資金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社會捐贈資金的使用,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必須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辦法進行管理。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交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定期進行審計。
四、逐步實行管養分離,積極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堅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運作,逐步實行管養分離,走市場化道路。
(一)在對公路管理機構科學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的基礎上,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要將直接從事養護工程的人員和相關資產進行重組,將道班逐步剝離出來,道班工人按企業用工製度進行管理,通過加大投入、增強力量實現道班功能的轉換,把現有的道班、大道班、養護中心迅速培育成為“鎮村區域內小型養護工程的養護專業隊伍”,為全麵推向市場作好鋪墊。
(二)逐步取消養護包幹費,全麵實行養護工程費製度。養護工程費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養護定額和養護工程核定,依照養護合同撥付,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三)市、縣(市、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應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和監督,對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開展和質量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達到規定的養護質量標準。
(四)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前,縣(市、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所屬的養護中心暫擔當搶險隊伍的作用。市場化後,市、縣(市、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不設置直屬的搶險隊伍,進入農村公路養護市場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無條件承擔市、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下達的公路災害搶險任務,自覺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搶險任務完成後,市或有關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相應支付合理的報酬。違者將被解除養護合同,並不作任何補償;被解除養護合同的企業、單位、個人在5年內不得參加我市公路建設和養護工作。
五、完善配套措施,確保改革平穩進行
(一)加強領導、穩步推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製改革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結合地方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要認真組織落實方案,做好職工思想,確保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市交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研究製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管理辦法、完善資金管理、監督製度,確保專款專用。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點麵結合的方式,定期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完善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製度,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思想,適應改革後的新環境、新要求、開拓思路、創新方式,進一步加大鄉道和村道建設配套資金的籌措力度,保證各項建設任務,特別是鎮通行政村公路硬底化工程建設按要求完成。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員。
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市人事主管部門待省有關政策出台後,對地方公路管理機構重新定崗定員。一方麵要做好留用人員的身份轉換工作,另一方麵妥善分流其他人員,特別是解決分流人員的補繳社保問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員分流政策的具體落實工作和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保證改革平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