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交〔2021〕 22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事務中心,省公路事務中心、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廣州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相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我省路政工作實際,我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管理的實施細則》,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2月31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路政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路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
的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等路政執法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符合合法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市、縣公路機構應當協助、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路政管理行政輔助、技術支撐等事務性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協助、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公路機構做好路產保護等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快速路納入國道、省道管理的,可參照執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
第五條 路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公路路產及相關的路產管理;
(三)實施路政許可;
(四)實施路政巡查;
(五)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製區;
(六)管理公路橋梁橋下空間;
(七)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八)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九)依法製止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及時向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抄送所發現的違法案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產路權管理
第六條 公路路產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路,含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二)公路用地,指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區域。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以登記範圍為界,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至少以1米為界;
實際征收土地超過上述標準的,其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征收土地的範圍為準;
(三)公路附屬設施,包括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相關公路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侵占、破壞、損壞公路路產及其他禁止性行為,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公路機構做好公路路產登記和管理工作;省公路機構負責組織全省路產路權管理及路產登記工作,指導全省公路路產索賠工作;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路產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當向公路管養單位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用。
經批準的涉路施工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不低於所涉既有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改建或者向公路管養單位繳納相應的經濟補償費用。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汙染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故意損壞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挖掘、利用公路路產的當事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補償。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企業免征其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賠(補)償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路路產賠(補)償費數額或者認定的事實有疑義的,可以自收到公路賠(補)償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公路賠(補)償通知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機構申請複核。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
(補)償複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的監督、檢查及巡查,公路機構
應當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養護作業控製區是否按《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進行布設及施工現場規範化管理情況。
(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交通分流繞行方案、施工路段保通方案完備情況。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市通過立法或者出台政府規範性文件形式,在確保公路橋梁結構完好和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安全合理利用,不斷提高公路橋下空間的利用效率,實現依法規範管理。
第三章 路政許可管理
第十四條 實施路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對待、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五條 路政許可的事項目錄、申請材料、承諾辦結期限等信息應當在廣東亚博网址链接 網公示並及時更新維護。路政許可的條件,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並符合公路發展規劃。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外,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增設其他路政許可事項。
第十六條 路政許可事項的管理權限如下:
(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跨省行駛公路的大件運輸許可以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許可,下放(委托)的許可事項除外;
(二)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跨區、縣行駛公路的大件運輸許可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的跨市行駛公路的大件運輸許可,以及國道、省道的路政許可(下放、委托的許可事項除外)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委托)的路政許可;
(三)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區、縣範圍內行駛公路的大件運輸許可,以及縣道、鄉道的路政許可和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委托)的路政許可。
第十七條 下放、委托路政許可事項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承接部門的培訓、指導和監督,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級下放至市級的高速公路路政許可事項,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再次下放。受委托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路政許可。委托辦理的路政許可不得再委托或者下放。
第十八條 路政許可涉及公安、林業等相關部門職責的,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溝通,建立工作機製,協同高效辦理路政許可,減輕申請人負擔,提高審批效率。
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且城市道路管理權限劃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確
定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受理大件運輸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件運輸許可審批人員力量保障和公路橋梁結構荷載驗算經費保障,建立健全Ш類大件運輸許可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長效機製,不斷提高許可審批效率。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大件運輸車輛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服務,按照“因地製宜、量力而行、安全高效、集約建設”的原則,及時增設或者改造收費站超寬通道,可在收費站一次性加裝活動通行設施的應及時加裝。大件運輸車輛通行時不得收取移動護欄、水馬等未發生實際路產損失的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規範路政許可事項辦理,優化路政許可流程,簡化內部審批環節,落實首問負責製和限時辦結製,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材料以外的材料。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編製《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
小型涉路施工活動由涉路施工項目的設計單位編製《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切實減輕建設單位負擔。
《路政管理許可證》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唯一許可證件,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要求被許可人辦理《路政管理許可證》之外的任何許可或者施工證件。
第二十一條 涉路施工活動前,公路管養單位收到涉路建設單位函送的書麵征求意見的,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處理,並於14個工作日內書麵函複意見,不得隨意附加條件,不得無故拖延。
經依法批準的公路建設項目與既有公路交叉(並行)的,公路管養單位、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秉持“共建、共管、共享、互聯互通”的理念,加強溝通協調,相互支持,盡快推進公路項目建設,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涉及影響公路質量安全及通行安全的交叉
(並行)、占用、利用、改造公路的路政許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有需要的,可以組織公路管養單位、申請人、安全評價機構及特邀技術專家開展現場勘驗和技術審查,形成現場勘驗意見、技術審查意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批複設計方案的公路類涉路項目,原則上不再對設計方案開展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涉路施工完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路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構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信息化監管為支撐、信用監管為基礎的
新型監管體係,並組織開展路政許可“好差評”工作,推動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全流程銜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路政許可決定的當天,將作出路政許可決定情況和相關許可材料通過省路政管理係統傳送至交通綜合執法信息係統,實現許可信息實時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路政機構、高速公路路政大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部門發現無證、假證或者不按線路行駛等違法的大件運輸車輛,應當及時報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交管部門處理,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到達現場查處。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依法辦理大件運輸許可後方可通行。
第二十五 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字政府”改革的要求,推動電子證照、數據共享、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網絡實名核驗、雙向物流寄遞、網上繳費、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應用盡用”,逐步實現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原則上免提交、政府部門形成的業務表單數據原則上免填寫,可用電子印章的免用實物印章,可用電子簽名的免用手寫簽名。
第四章 廣告標牌設施規劃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按照《廣東省公路條例》和省政府
文件關於取消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審批的要求,在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實行“規劃-設置”的管理模式,由廣告標牌設施設置者按照批準的廣告標牌設施規劃位置進行設置,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未經規劃的位置,不得設置廣告標牌設施。
前款所稱公路兩側是指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算,高速公路80米、普通國道50米、普通省道30米、縣道20米、鄉道10米範圍內(含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區)。
前款所稱廣告標牌設施是指可用於承載、支撐各類廣告的載體,其結構形式主要分為高聳式(鋼結構單立柱)和落地式(鋼結構多點支撐或與環境相適應、協調美觀大方的特殊造型)。
第二十七條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位置規劃應當遵循“安全至上、規範統一、布局合理”的原則,土地權屬應當明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並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第二十八條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位置的規劃方案應當格式統一,依據充分,內容詳實。規劃方案應當包含公路項目及規劃方案簡介、《廣東省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規劃方案表》(附件)、《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設置示意圖》(彩色)和必要的標注規則、文字說明等;規劃方案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經公布實施的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位置規劃方案,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九條 下列區域不得規劃廣告標牌設施:
(一)公路建築控製區;
(二)交通標誌前100米範圍內;
(三)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
(四)防撞牆、擋土牆、護麵牆、邊坡、坡腳護坡、高邊坡坡頂上,交通標誌、安全設施、電杆、變壓器、通信基站、橋墩等類似設施上;
(五)設有地麵警示標誌的管線中心線兩側5米範圍內;
(六)架空電線正下方以及廣告標牌設施傾覆時可能觸及架空電線和電塔的區域;
(七)膜結構、特殊造型、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以及承載力不滿足相關規範要求的收費站;
(八)已經拆除或者即將拆除的收費站區域;
(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外且廣告標牌設施傾倒後侵入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以內範圍的位置;
(十)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條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位置可規劃的區域為公路主線兩側、樞紐式互通立交、一般式互通立交、服務區
(停車區)、收費站頂、收費站外廣場兩側。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結構形式應因地製宜,原則上公路主線兩側、樞紐式互通立交、一般式互通立交區域規劃高聳式廣告標牌設施;服務區(停車區)規劃高聳式或者落地式廣告標牌設施,其中高聳式廣告標牌設施規劃於服務區出入口區域;收費站頂和收費站外廣場兩側規劃落地式廣告標牌設施。
第三十一條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規劃位置,縱向間距應當綜合考慮路基寬度、設計速度、中央分隔帶、線形等因素。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間距要求(公路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區除外):
(一)高速公路單側縱向間距不小於2000米,兩側相對縱向間距不小於300米;
(二)普通公路國道、省道單側縱向間距不小於1500米,設中央分隔帶公路的兩側相對縱向間距不小於200米;
(三)縣道、鄉道單側間距不小於1000米;
(四)不設中央分隔帶的公路,對向間距應當大於交通運輸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JTGD20)規定的最小超車視距。
相鄰的互通立交、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之間距離不滿足前款規定的單側縱向間距要求的,在互通立交、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規劃的廣告標牌設施可不受前款規定的單側縱向間距的限製,但公路主線兩側規劃的廣告標牌設施位置與相鄰的互通立交、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的距離必須滿足前款規定的單側縱向間距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在樞紐式互通立交區規劃不超過4個,一般式互通立交區規劃不超過2個,收費站頂、收費站外廣場兩側各規劃1個,服務區(停車區)單側規劃不超過4個。
每個落地式廣告標牌設施的規劃位置最多設置2塊連接式的廣告標牌設施,每塊牌麵中間應當預留泄風口;服務區
(停車區)單側最多規劃2個高聳式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
第三十三條 規劃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聳式廣告標牌設施應當采用雙麵或者三麵式,其外緣滴水線離其靠近公路一側防撞欄的水平淨距不得小於5米(無防撞欄的,以防撞牆或公路路肩外側為準,下同),總高度不宜大於22米;在互通立交區域規劃的,應當滿足傾覆時不侵入公路(含主線、匝道等所有公路)建築限界。
(二)落地式廣告標牌設施在服務區(停車區)規劃的,廣告標牌設施版麵總長度不宜大於15米,總高度(含基座高度)不得大於10米;在收費站頂規劃的,廣告標牌設施的外緣不得超出收費站建築物頂的四周邊線,設置的總高度不得大於8米;在收費站外廣場兩側規劃的,廣告標牌設施外緣滴水線與防撞欄的水平淨距不得小於1米,每塊版麵總長度不宜大於15米,設置總高度(含基座高度)不得大於8米。
(三)廣告標牌設施的設置年限不得超過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年限。
第三十四條 因規劃的位置存在特殊地質條件、管線等導致無法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原則上可在滿足單側縱向和兩側相對縱向間距的前提下,以原規劃位置為圓心,以半徑不超過20米、遠離主線一側方向的半圓區域內擇一點位進行調整,經公路管養單位確認後進行設置。
因公路路網樁號的調整導致現有規劃位置樁號與原規劃位置樁號不一致的,原則上以規劃示意圖為準,由公路管養單位確認。
第三十五條 設置廣告標牌設施應當安全、整齊、美觀、協調;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圖案、顏色不得混淆和幹擾交通標誌的使用,不得使用可變畫麵和對駕駛員產生眩目的材料設備;廣告標牌設施的支撐結構應當符合安全牢固、不易腐蝕、抗風12級以上、防雷、抗震等技術要求。
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廣告標牌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維修、翻新,發現存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拆除。
遇到台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自然災害後,應當對廣告標牌設施進行全麵排查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公路路政巡查
第三十六條 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
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按照規定的頻率、內容、範圍對公路所進行的巡邏、檢查,以及相關的現場處置活動。
第三十七條 普通國省道的路政巡查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路政機構或者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負責;農村公路的巡查工作按照農村公路“路長製”有關製度執行;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隊負責。
承擔路政巡查的部門應當投入足夠的路政巡查經費,確保路政巡查工作嚴格落實。
第三十八條 路政巡查的方式為車輛巡查、步行巡查、網絡視頻巡查,鼓勵推廣運用無人機等新技術新設備開展輔助巡查,但不得影響公路通行安全。使用網絡視頻巡查的,相關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在公路的醒目位置設置網絡視頻巡查警示標識,向社會公眾公開告知。
第三十九條 路政巡查的範圍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公路建築控製區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路保護區域。
路政巡查前應當按照管轄裏程、責任路段、人員裝備的實際情況製定巡查計劃,統籌安排巡查任務。
第四十條 路政巡查的頻率標準為:
(一)普通國省道路麵全線巡查,國道每周不少於2次,省道每周不少於1次;
(二)高速公路路麵全線巡查,每天不少於2次;
(三)橋下空間、涵洞巡查每月不少於1次。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路政、養護、執法聯合巡查工作機製,重點做好養護施工作業、重大涉路施工的秩序維護以及違法行為的及時處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農村公路“路長製”,建立路政巡查協管員製度,聘用鄉鎮協管員、村護路員為兼職或者義務路政巡查人員,協助開展路麵巡查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四十三條 路政巡查中發現侵占、損害公路等違法行為,應當立即製止,製止不了的,應當立即向交通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情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理。
第六章 建築控製區管理
第四十四條 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公路建築控製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公路管養單位應當進行測量登記和拍攝視頻,並進行證據留存。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 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未劃定建築控製區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報送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後,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劃定公路建築控製區並公告。村道的建築控製區範圍,依法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公路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按照下列權限設置:
(一)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建築控製區標樁、界樁,由縣級公路機構設置;
(二)村道的建築控製區範圍標樁、界樁,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設置;
(三)屬於收費公路的,其公路建築控製區標樁、界樁由公路機構組織設置,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公路建築控製區相鄰標樁、界樁間距不超過500米。標樁、界樁應當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緣位置上設置,不得占用農田。由於地形等因素不適合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緣位置上設置的,可與公路界碑合並設置在公路用地範圍分界線上。
劃定公路建築控製區公告樣式及標樁、界樁設計樣式,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印製。
第四十八條 公路改建、擴建或者調整公路路網,建築控製區範圍應當相應調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請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重新予以劃定並公告,相關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公路建築控製區標樁、界樁的設置。
村道建築控製區範圍的調整及標樁、界樁的設置,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實施。
標樁、界樁缺損的,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及時修複和補充。
第七章 路政隊伍管理
第四十九條 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省公路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隊伍的組建、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全省普通公路路政隊伍建設和路政巡查工作。
省公路機構負責統一規範全省公路路政隊伍的工作證件式樣、證件管理、人員服裝、路政車輛配備等標準,建立健全路政人員工作考核製度,推動全省路政隊伍規範化建設。
路政人員上崗前,應經省公路機構統一組織的上崗培訓,考核合格後持省公路機構統一監製的路政工作證件開展路政工作。
第五十條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有關力量,組建和管理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路政隊伍,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人員,保障各項路政工作的開展。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聘用兼職或者義務路政人員協助工作。
第五十一條 高速公路路政大隊以路段或者區域為基礎組建,屬於省公路機構的派出機構,承擔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不承擔與路政管理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條 省公路機構應當及時將高速公路路政大隊組建、人員數量調整、大隊長和副大隊長任免,以及普通公路路政機構、路政人員數量、發證情況等工作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每年12月下旬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麵報告全省路政隊伍建設總體情況。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路政培訓工作。省公路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隊伍培訓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路政人員的具體培訓工作,並建立路政人員培訓保障機製。
第五十四條 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公路機構應當建立考核評議製度,對路政人員行使路政管理職權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議,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並於每年
12月下旬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麵報告考核評議總體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相應配套管理製度。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2018〕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