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廳
粵交基函[2003]851號
關於交通建設工程(公路、水運工程)
招投標項目有關文件實行報備製度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交通谘詢服務中心,省交通集團: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調整項目目錄的通知》(粵府[2003]30號)的要求,取消對交通建設工程(公路、水運工程)招投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及招標文件的審批。為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更好地開展招投標工作,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交通建設工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招投標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及招標文件的審查,提出如下意見:
一、原由交通部委托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除外)招標(包括設計、施工、監理等)的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進行審批的,改為先報省交通廳審查,再報備交通部。水運工程也按此執行。
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交通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各項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及招標文件由省交通廳審查後,報交通部審批。
三、省管新建或擴建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大橋、獨立隧道及特大橋、其他等級的收費公路或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公路項目;水運工程沿海5萬噸、內河5千噸或以上的碼頭工程;建安費2000萬元或以上的省管項目船閘、船塢工程;三級以上航道整治工程,各項招標資料須報備省交通廳(省交通廳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授權報備省公路局、省航道局或地級市交通主管部門);其他項目報備省公路局、省航道局或地級市交通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法人審批也按照上述劃分範圍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按管理權限報備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根據招標工作各階段情況具體規定如下:
(一)報備省交通廳的資格預審文件,報備時限與《廣東省交通廳基建處辦事指南(試行)》的要求一致,即報備資料齊全符合要求者,自省交通廳辦公室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若對資格預審文件有不同意見,出具書麵意見。
(二)報備省交通廳的資格預審結果,資料齊全符合要求者,自省交通廳辦公室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意見。
(三)報備省交通廳的招標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者,自省交通廳辦公室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意見。
(四)報備省交通廳的評標報告,資料齊全符合要求者,自省交通廳辦公室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意見。
(五)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參照製訂有關報備的規定。
五、為加強對項目招標資格預審評審工作的監督,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路基、路麵、交通工程)招標的資格預審應在評審前書麵報告省交通廳,省廳將派有關部門或委托有關人員對資格預審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六、省交通廳將根據建設項目招標的情況會同交通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不定期檢查,核實各項目在招標過程中是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的各項規定,並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申報人員的到位情況,施工、監理中標單位根據投標承諾設備、人員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
廣東省交通廳
二OO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