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確保駕駛員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法製辦審查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廳綜合運輸處反映。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抄送: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省交通運輸規劃研究中心,省道路運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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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12年 10月 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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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確保駕駛員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以及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新〈機動車駕駛員隊伍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教練員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教練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四條 教練員應當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的相關條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
第五條 教練員分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駕駛操作教練員根據教學車型分為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九類教練員。
第六條 申請教練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到所在地教練員考試報名窗口,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的相關類別條件提交報考材料複印件,並出具其原件進行驗證。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報考材料審核合格後,發放準考證,並按照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單科成績不合格可免費補考一次,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
考試合格者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30日內發放《教練員證》。
第八條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多個教練員類別。申請增加準教範圍的,按照第六條和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教練員證》有效期為6年。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所在服務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曆證明、繼續教育證明、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相關材料。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教練員逐一簽署意見彙總後,統一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予以換證。
在整改期間或整改未合格的教練員,待整改合格後方可申請換證。
第十條 《教練員證》遺失或汙損需要申請補辦的,教練員應向當地市或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補辦申請表》、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屬汙損的,須以舊證換新證;屬遺失的,持有人須在地級以上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駕培機構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教練員從事駕駛培訓教學,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報酬、崗位以及社會保險等法定項目,駕培機構應按規定為教練員購買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駕培機構聘用教練員的,應當於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勞動合同》、駕培機構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的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政管理係統”辦理手續和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聘用備案的教練員,按照有關規定發放教練員IC《崗位登記卡》(以下簡稱《崗位登記卡》)。《崗位登記卡》由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轄區實際統一製作。
第十四條 教練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駕培機構,不得為本駕培機構學員以外人員提供有償機動車駕駛培訓或考試服務。
第十五條 教練員執教時,應當隨身攜帶《崗位登記卡》,並在準教範圍內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活動。《教練員證》和《崗位登記卡》不得轉讓、轉借、塗改和偽造。
第十六條 教練員必須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應用統一的信息化手段,依據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如實登記《教學日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以下簡稱《培訓記錄》)。
學員《教學日誌》、《培訓記錄》和《結業證書》應由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在職的教練員簽署。
第十七條 教練員不得在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教練場地或使用無IC卡道路運輸證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活動。在道路上進行駕駛培訓教學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教練員應當隨車指導,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搭乘教練車。
駕培機構不得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駕駛操作訓練。
第十八條 教練員應當遵守《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粵交運〔2009〕1438號)中規定的執教規範,不得參與招生和收取培訓費。
第十九條 教練員應當按要求接受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教學水平。
第二十條 教練員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培機構部署施行新政策或相關管理要求後,駕培機構應及時向其所有在職教練員傳達。
第四章 信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認定的教練員不良從業行為登記為不良記錄,並進行記分。不良從業行為主要包括教練員在從業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被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的不當行為、不規範的從業行為、教學責任事故等對教學、行業、管理甚至社會有負麵影響的從業行為。
各類不良從業行為按其嚴重性和影響程度分別設定分值,教練員的不良記錄記分將進行累加,一個記分年度內記分總分最多不超過12分。每個記分年度從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政管理係統”整理和記錄教練員的信譽信息、不良記錄及其他從業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有關信息和查詢方式。
第二十四條 駕培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統一標準每年對其所有在職教練員進行一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考核工作在1月至4月進行,並在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三年進行一次年度星級教練員評選活動。星級教練員是指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優秀教練員。
第二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每次星級教練員的評選數量應控製在當地教練員總數的1%以內。
參選星級教練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本駕培機構的在職教練員,持有效的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核發的《教練員證》;
2、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連續從事駕培教學工作3年以上,近3年內教學質量信譽等級AAA級、無不良記錄且無發生教學或行車責任事故;
3、其帶教的學員在領取駕駛證後3年內無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舉報記錄。
第二十七條 駕培機構應在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4月底前對駕培機構推薦的參選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核實,並將參選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5月至6月組織對參選人員的教學考評。
第二十八條 教學考評由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相關管理人員和駕培行業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的考評組負責,應在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基礎上,對教練員在教學過程中的儀態儀容、證件佩戴、文明禮貌、教學態度、教學用語、教學行為規範等方麵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初選人員名單後進行公示,並在6月底前將名單報請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7月中旬前對星級教練員名單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星級教練員收錄為行業專家庫成員,並在駕培行業相關評選、推薦活動中優先。
教練員在榮獲星級教練員稱號的三年內享有業務優先待遇,各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自行製定對星級教練員的鼓勵措施。聘用星級教練員的駕培機構,在質量信譽考核和其他行業評審或評比中可以給予加分。加分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製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練員資格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請,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取得教練員資格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申請人在教練員資格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和成績,自當次考試結束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二條 參加星級教練員評選活動的教練員提供虛假資料和信譽信息的,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其六年內星級教練員的參評資格。
駕培機構在星級教練員評選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譽信息的,本年度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不能評為AAA等級,並且取消其下一次星級教練員的推薦資格。
第三十三條 發生以下不良從業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登記為不良記錄,按規定記分,限期整改,並進行通報。通報內容應包含教練員的不良從業行為情況及其所屬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
(一)對以下行為記2分:
1、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
2、培訓教學過程中對學員言行不文明。
(二)對以下行為記3分:
1、對待學員態度粗暴,辱罵學員;
2、在非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道路或時間進行實際道路駕駛培訓;
3、其他違反從業規範但未在本章中列明的行為。
(三)對以下行為記6分:
1、不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2、本年度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不合格;
3、實施駕駛操作培訓時無隨車指導;
4、實施駕駛操作培訓時搭載與當前教學工作無關的人員;
5、收受、索取學員財物、好處或向學員謀取其它利益;
6、在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場地或使用無IC卡道路運輸證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活動;
7、妨礙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的執法監督檢查,或不按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8、妨礙或不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相關投訴案件的調查或調解工作;
9、不良從業行為被媒體曝光,嚴重損害駕培行業形象。
(四)對以下行為記12分:
1、侵吞、截留學員繳交的培訓費,不上繳所屬駕培機構的或應向學員退還培訓費而不退還;
2、未按要求登記《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或在過程中弄虛作假;
3、同時受聘或服務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駕培機構;
4、為本駕培機構學員以外的人員提供有償機動車駕駛培訓或考試服務;
5、連續兩年教學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
6、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
7、在培訓教學過程中,毆打學員、發生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甚至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8、在培訓教學過程中,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
9、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複;
10、抗拒道路運輸執法檢查,態度惡劣的,甚至侮辱、毆打道路運輸執法檢查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對在一個記分年度中被累計記分達到6分以上的,整改期限不少於3個月。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整改期限不少於6個月,並且在其整改期滿並整改合格後,應當參加一次所在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再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恢複其教練員正常業務。
教練員在整改期間不得簽署《培訓記錄》,並暫停辦理其聘用登記、《教練員證》業務及其他行政管理相關業務。《崗位登記卡》交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五條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其《教練員證》並予以收回和公告作廢,無法收回的則自行作廢:
(一)提出注銷《教練證》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或已證實死亡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失效或駕駛證在教練員證有效期期間被注銷後重新考取的;
(四)教學過程中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六)在培訓期間,發現教學車輛、場地或設施有重大安全隱患,但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培訓作業的;
(七)身體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其他不適宜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工作的情況;
(八)《教練員證》已超出有效期180日。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查處:
(一)未按照規定聘用教練員或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未按照要求組織教練員繼續教育的;
(三)教練員的不良教學行為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一年內被不良記錄記分的教練員數量達到其教練員總數10%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一年內被不良記錄記分的教練員數量達到其教練員總數20%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於1個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