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定期檢驗和複查辦法的通知
廳質監字〔2007〕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現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定期檢驗和複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定期檢驗和複查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定期檢驗、資質複查工作,依據《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關於發布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交質監發〔2004〕639號)和《關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廳質監字〔2005〕378號),製定本辦法。
資質定期檢驗
第二條監理企業資質定期檢驗是在資質有效期內,檢查企業現狀與資質等級條件的符合程度、監理企業在檢驗期內的業績情況以及監理企業有無嚴重違規行為。
第三條監理企業資質每2年定期檢驗一次。定期檢驗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第四條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下稱“質監總站”)負責對公路水運工程甲、乙級和專項監理資質做出定期檢驗結論,檢驗的具體工作由省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應將定期檢驗核查情況報質監總站並提出檢驗結論建議。質監總站根據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核查情況和檢驗結論建議,結合掌握的情況,做出定期檢驗結論。
第五條 省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本省丙級監理企業資質做出定期檢驗結論。
第六條定期檢驗每年分2次集中進行。
按規定需在
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應分別在
第七條申請定期檢驗的企業應當在相應期限內向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定期檢驗表》(一式二份,格式見附件)和監理企業業績證明,並將監理企業業績及人員業績錄入質監總站指定數據庫。
第八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定期檢驗結論為合格:
(一)監理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滿足資質等級相應條件要求;
(二)經崗位登記的監理工程師數量滿足資質等級相應條件要求;
(三)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監理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四)檢驗期內監理企業有監理業績(含在建、續建和已簽合同但未進場的項目);
(五)檢驗期內無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行為。
監理企業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第九條對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監理企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其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監理企業不得參加監理招投標活動(因不符合第八條第四項條件的情況除外)。
對整改期滿後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質量監督機構提請原許可機關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對其的資質許可。
第十條經查實監理企業在檢驗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提請原許可機關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對其的資質許可:
(一)因監理未履行職責,發生過一起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因監理未履行職責,發生過兩起以上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質量事故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企業有以上行為,已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定期檢驗時按降低後的資質等級進行檢驗。
第十一條監理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資質定期檢驗的,其資質證書失效。
第十二條定期檢驗時被撤銷資質許可、被降低資質等級的企業,其原資質證書失效。
第十三條對定期檢驗合格的企業,由質量監督機構在其《監理資質證書》上簽署“定期檢驗合格”意見並加蓋質量監督機構公章。
對定期檢驗時降低資質等級的監理企業,由相應資質許可機關按降低後的資質等級重新頒發《監理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四年。
資質複查
第十四條監理企業資質實行複查製度。
資質複查是指原資質許可機關根據監理企業的申請,依據監理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監理企業的資質有效期滿後的狀況與原有資質等級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的符合程度進行的核查。
第十五條資質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監理業務的監理企業應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複查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資質複查的企業,應在《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滿60日前,按《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關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發布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複查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複查表》(一式二份,格式見附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和製度;
(四)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證明;
(五)近4年的項目監理評定書(複印件,相關內容及相應監理人員業績應錄入質監總站指定數據庫)。
第十七條 對符合原有資質等級所要求各項條件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核發新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四年。
對達不到原有資質等級所要求條件的企業和未按期限申請複查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核發新資質證書,原資質證書在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資質有效期內,企業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申請資質複查時,質量監督機構應提請原許可機關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不予核發資質證書,原資質證書在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但是,在資質有效期內,因上述行為已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企業,可按降低後的資質等級申請複查。
附 則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資質定期檢驗和複查結果應在公眾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質監總站負責解釋。
附件: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定期檢驗(複查)表(略)
主題詞:公路 水運 監理 資質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公路、道路、水運)工程質監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監站,上海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天津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長江航務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