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
質監辦字[2005]71號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第12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管理,提高試驗檢測人員的素質,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2個專業,設試驗檢測工程師(以下簡稱檢測工程師)和試驗檢測員(以下簡稱檢測員)2個等級;公路檢測工程師分為道路專業、橋梁隧道專業和交通工程專業3類,檢測員分為道橋專業和交通工程專業2類;水運檢測工程師分為材料專業、結構專業2類,檢測員分為材料專業、結構專業2類。
第三條檢測人員應當通過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試合格者,可上崗從事相應的試驗檢測工作。
第四條質監總站為考試工作的組織和監管部門,負責:
(一)確定考試大綱,建設和管理考試題庫;
(二)指導監督各省的考試工作;
(三)確定考試合格分數線,組織對檢測工程師的考卷評判;
(四)核發檢測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
(五)製定有關考試工作管理規定並監督落實。
第五條各省級質監機構(以下簡稱省站)為本行政區域內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
(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考試計劃,報質監總站核備;
(二)發布考試通知,組織報考、審查報考者資格;
(三)組織考試,負責監考,承擔相應考務工作;
(四)組織對檢測員的考卷評判;
(五)核發檢測員考試合格證書;
(六)建立並維護考試合格檢測人員的管理數據庫。
第二章考試科目與方式
第六條公路檢測工程師考試科目為:路橋基礎、路基路麵、橋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橋基礎內容包括:土工試驗、材料試驗、幾何線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機電)。
路基路麵內容包括:瀝青及瀝青混合料、無機結合穩定材料、路基路麵現場檢測。
橋梁隧道內容包括:結構混凝土、樁基、地基基礎、橋梁隧道結構及構件檢測。
交通工程內容包括: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
(一)路橋基礎+路基路麵考試合格者為道路專業檢測工程師。
(二)路橋基礎+橋梁隧道考試合格者為橋梁隧道專業檢測工程師。
(三)交通工程考試合格者為交通工程專業檢測工程師。
第七條公路檢測員考試科目為:材料試驗、工程檢測和交通工程。
材料試驗內容包括:土工試驗、建築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檢測內容包括:路基路麵、橋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機電)、幾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內容包括: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
(一)材料試驗+工程檢測考試合格者為道橋專業檢測員。
(二)交通工程考試合格者為交通工程專業檢測員。
第八條水運檢測工程師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材料專業和結構專業。
公共基礎內容包括:數理統計、計量、質量體係、法規。
材料專業內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結構專業內容包括:地基基礎、樁基、結構檢測。
(一)公共基礎+材料專業考試合格者為材料專業檢測工程師。
(二)公共基礎+結構專業考試合格者為結構專業檢測工程師。
第九條水運檢測員考試科目為:公共基礎、材料專業和結構專業。
公共基礎內容包括:數理統計、計量、質量體係、法規。
材料專業內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結構專業內容包括:地基基礎、樁基、結構檢測。
(一)公共基礎+材料專業考試合格者為材料專業檢測員。
(二)公共基礎+結構專業考試合格者為結構專業檢測員。
第十條考試內容包括基礎知識和實際操作。
基礎知識考試方式原則上實行計算機考試,使用質監總站建立的專用程序,從統一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組成試卷。
考試組織單位應按考生數量配備計算機(每人一台),並在考前進行測試,保證計算機在考試過程中正常運行。
對確實不具備機考條件的地區,可向質監總站提出申請,經確認後可使用紙質(A、B)試卷,人工閱卷。
實際操作考試采用筆試或現場操作的形式,具體考試形式由省站確定,並向質監總站報備。筆試考題和現場操作項目在質監總站確定的操作考試題庫中選定。
每個考生可報考多個專業,單科考試成績可保留2年內有效。
第三章報名及考試
第十一條申請考試的試驗檢測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試驗檢測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工作經曆,或具有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可申請試驗檢測員考試;
(四)取得中級或相當於中級(含高級技師)以上工程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有1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曆,可申請試驗檢測工程師考試。
第十二條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申請考試者同時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申請表;
(二)本人學曆、職稱、身份證原件及相應複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標準證件照片2張。
申請者對個人材料真實性負責。申請表須經其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審核單位對材料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三條申請考試者或所在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材料報所屬省站進行審查。省站對原件審核後予以退回。考試資格審查實行審查人負責製。
第十四條各省站根據當地報名情況擬定考試計劃。考試計劃向質監總站報備,核準後,由省站統一組織集中考試。
各省站須嚴格執行考試有關規章製度,公平、公正、科學地組織考試;監考人員要恪盡職守,嚴格執行監考守則。考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五條開考前監考人員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並明示考場紀律。發現作弊、替考、違反考試紀律等違規現象要及時製止,並在監考記錄單上如實記錄。
考試作弊、替考、擾亂考場秩序、提供假資料者取消考試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結束後,各考點主考應如實填寫考試信息,由省站簽章認可後及時報質監總站。各省站應對考試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檢測人員證書
第十七條檢測工程師考試結束後,由省站將考試信息報送質監總站,質監總站核準後組織評分,並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工程師證書》。
檢測工程師證書編號原則為:
公路:(公路)檢師+五位數本係列總序號+D(道路)或Q(橋隧)或J(交通工程) +年號(後2位)
水運:(水運)檢師+五位數本係列總序號+C(材料)或J(結構)+年號(後2位)
第十八條檢測員考試結束後,由各省站組織評分,並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公路水運工程檢測員證書》。
檢測員證書編號原則為:
公路:(公路)檢員+年號(後2位)+D(道橋)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簡稱)+所在地本係列四位數總序號
水運:(水運)檢員+年號(後2位)+C(材料)或J(結構)+(所在地簡稱)+所在地本係列四位數總序號
第十九條檢測人員證書由質監總站統一格式。
第二十條獲得檢測人員證書者,由各省站納入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檢測人員證書是從事檢測工作的崗位證書,不得偽造、塗改、租借。
第二十一條檢測人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內,檢測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內容和時間由質監總站製定。
檢測人員證書到期,發證部門應對其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及業績信譽記錄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應的質監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視情況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12號)第五十條執行。檢測人員在整改期間不得從事試驗檢測業務。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申請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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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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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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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 二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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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院校、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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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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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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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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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試驗 檢測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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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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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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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類別(係列、級別、專業) |
公路工程 |
檢測工程師 |
□道路□橋梁隧道□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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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員 |
□道橋□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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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運工程 |
檢測工程師 |
□材料□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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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員 |
□材料□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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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單位 通信地址 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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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驗檢測 工作簡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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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單位意見 |
公 章 年月日 |
省站審核意見 |
公 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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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及發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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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考試科目及成績 |
檢測工程師 |
路橋基礎 |
路基路麵 |
橋梁隧道 |
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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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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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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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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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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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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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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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員 |
材料試驗 |
工程檢測 |
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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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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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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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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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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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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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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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運工程考試科目及成績 |
檢測工程師 |
公共基礎 |
材料專業 |
結構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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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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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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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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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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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員 |
公共基礎 |
材料專業 |
結構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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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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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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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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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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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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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選“□”內打“√”。
2.表中“A”為基礎知識成績,“B”為實際操作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