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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部門文件 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本站   時間:2011-09-02 11:10:3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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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設計

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交基〔20071241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谘詢服務中心、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省交通集團:

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我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經省法製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我廳

廣東省交通廳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題詞:交通 公路 設計 變更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額站,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建設廳,各市公路局、有關公路勘察設計單位,省交通集團下屬有關企業,廣州市公路開發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佛山交通發展總公司、中山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番禺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橋前期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江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廣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廣州市東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廣州市景洋投資有限公司、廣東清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佛山四航廣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惠深沿海公路有限公司、惠莞高速公路(惠州)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廣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肇慶市廣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贛高速公路粵境段籌建處、廣州珠江黃埔大橋建設有限公司、廣州西二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廣州廣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廣三汽車專用公路有限公司、廣州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廣東虎門技術谘詢有限公司、廣東大雄經濟技術谘詢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省檔案局。

廣東省交通廳辦公室2007 12 19日印發

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工程

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交通部和省交通廳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項目。其他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可參照執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在建項目造價監督檢查情況,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動態掌握設計變更,及時處理設計變更。

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製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裏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裏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治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麵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係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具體規定如下:

1、由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路基、路麵、橋涵、隧道、路線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單工程費用變化500萬元或同一個項目中同類型多個單項工程費用變化累計超過500萬元的。

2、不可預見的、突發性的地質災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區等,造成工程處理費用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製。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除緊急搶險工程或特殊規定外,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含設計變更申請)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審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交通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省交通廳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查,並執行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製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關於設計變更管理台帳製度的規定,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及時處理設計變更工程費用。

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處理的建議。

設計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並應當說明變更理由。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和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設計變更增加費用超過200萬元的,應當將設計變更處理意見報省交通集團、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建議,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後,向省交通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設計變更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類別、設計變更主要內容和設計變更主要原因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結果;

(三)設計變更總體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製辦法》的規定,說明設計變更主要原因,明確設計變更建設規模、工程方案和設計變更費用變化情況;

(四)對於設計變更費用增加超過500萬元(相對於原設計概預算)的,應當提供省交通集團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會議紀要或專家谘詢意見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 <, /P>

第十二條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的通知書發出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一般應當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但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麵同意,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設計變更文件應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製辦法》的規定進行編製,內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規模、技術標準等)、設計變更理由、原設計方案及概預算(設計變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設計圖、主要數量及工程概預算文件);

(二)設計變更文件:采用的技術標準、設計變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數量、設計變更概預算,與原設計方案相對應的工程量和概預算對比分析情況等。

為便於設計變更費用的對比分析,設計變更概預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和費率等一般情況下應當與設計變更前審查審批的概預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經濟、技術方麵的專家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決定是否實施。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按審批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批。其中需交通部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廳組織審查後報交通部批準;需省交通廳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查並提出設計變更造價審查意見後,報省交通廳批準。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在申報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上報設計變更請示。上報設計變更文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予以答複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麵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條件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建立設計變更台賬管理製度,省交通廳對管理台帳可隨時進行檢查。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按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製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的規定,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含造價)管理台賬,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彙總。每年6月、12月份編寫在建項目設計變更(含造價)自檢報告,編製公路工程造價台賬表和設計變更情況統計表,並將彙總情況上報省交通廳備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配合造價管理機構做好設計變更(含造價)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製辦法》進行核定。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核定的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變更工程費用的結算,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

第二十條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工程竣工決算。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整體肢解、化整為零並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規定的,應當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視情況責令其停業整頓,報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一般設計變更由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團或其他相關企業單位依據本實施細則製定相應的設計變更管理製度並報省交通廳備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0811日起施行。省交通廳發布的《廣東省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規定》(暫行)(粵交基函〔2001586號)和《關於印發加強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變更設計管理的補充規定(暫行)的通知》(粵交基函〔2004603號)中的有關條款內容如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