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長 錢永昌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
第三條 公路分為國家幹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幹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和專用公路五個行政等級。 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幹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主要供廠礦、林區、油田、農場、旅遊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應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為界限,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與當地城建部門共同商定,並隨城市建設區域的發展變化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條 當專用公路的專用性質改變時,經專用單位申請,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可改劃為省道或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