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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政策法規 關於印發全省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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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全省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來源:管理員   時間:2008-06-05 08: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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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局(委)、公安局、發展改革局、經貿局、宣傳部、財政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法製局(辦)、糾風辦,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團,各高速公路業主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全省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交公路發〔2007〕596號


省交通廳 省公安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貿委 省委宣傳部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省安全監管局 省法製辦 省糾風辦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題詞:車輛 超限超載△管理 通知
抄送:省府辦公廳,全國治超辦,各地級以上市治超辦,各地級以上市公路局,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辦公室。
廣東省交通廳辦公室2008年 5月19日印發

關於全省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從2004年6月起,我省集中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三年多來,在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車輛超限超載率、道路交通事故實現了"雙下降",路產損失明顯減少,治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受超限超載的利益驅動,非法改裝車輛仍未得到有效解決,暴力抗法、野蠻闖關事件時有發生,工作力度稍為減弱,超限超載現象就出現反彈,治超形勢仍然相當嚴峻,治超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鞏固治超成果,根據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省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強化路麵執法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製,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強化督導檢查,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和持續穩定地開展。

  (一)各地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納入各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聯席會議的框架內,實行目標責任追究製,由政府牽頭召集有關部門定期分析、檢查和考核;交通、發展改革、經貿、公安、財政、物價、工商、質監、安全監管、法製、糾風和宣傳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斷完善聯合治超執法製度,提高治超工作效果。高速公路各業主單位要支持配合做好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等建設治超站點和計重收費等工作,並劃出專門場所用於設立卸貨場和執法辦公。

  (二)省交通廳、公安廳要加強路麵治超執法工作的指導,堅持以治超站點為依托、以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超限超載車輛被處罰及按規定卸貨轉運後,車主或駕駛員又自行返裝繼續超限超載上路行駛的,按新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同時,公安交管部門要對現場查處的違法超載駕駛員給予違法記分處理。在交通、公安部門聯合執法的治超站點以外,公安交管部門還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加強路麵執法,對貨運機車超過核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或引導到治超站點實施卸載,並對違法駕駛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將治超工作作為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地開展。要繼續保持路麵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機製,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製,齊抓共管、協同作戰,始終保持治超的嚴管態勢,要加強執法人員隊伍建設,確保人員相對固定,並實施統一調配,人員不到位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對被查處的超限超載車輛要責令停止行駛,責令車主或駕駛員自行卸載;對無能力進行卸載或不主動卸載的,采取強製卸載措施,卸載的費用由車主負擔。交通公路部門在卸貨之前要與違章人簽訂有關協議。所卸載貨物可在治超站點免費堆放3天,超過3天的,按規定收取保管費;超過10天並經通知仍不轉運的,由交通公路部門強製清除。卸載和保管貨物的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的規定執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除接受處罰外,應按賠(補)償標準及實際損壞程度給予賠(補)償。賠(補)償標準由省交通廳會同財政廳、物價局製定。

  (四)各級公安部門要增加治超站點的警力,負責維護治超站點的交通、治安秩序,對容易出現聚眾闖卡、拒不接受檢查、強行衝卡、帶車繞行的重點地區,要加強巡邏,加強應急處置管理。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對執法人員實施人身侵犯、破壞治超站點設施的,要堅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各治超站點要建立健全計量管理製度,確保在用的治超工作所需的計量檢測設備經法定計量檢測部門依法檢定且在檢定有效期內,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計量檢測設備準確。

  (六)各高速公路治超站點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治超站點的組織管理工作。新建高速公路要將治超站點的投資納入建設計劃,由業主負責,並與高速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已投入營運的高速公路,經省政府批準的治超站點,由業主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投資建設。治超站點建設完工,通過竣工驗收並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後,交由當地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使用。高速公路經營期限屆滿,治超站點連同公路設施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加強監管力度,實施源頭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廠礦企業、貨物裝載場(站)、砂石場等有關單位的管理責任,並與其簽訂相關責任書。企業許可機關要強化所許可企業按照規範和標準裝載的責任,安裝稱重設備,確保運輸源頭裝載符合車輛裝載標準;對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問題嚴重的,分別由企業許可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交通部門要加強對車輛貨物裝載場(站)、大型廠礦企業、砂石場等場所的檢查,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對為超限超載車輛配載並放行出站的貨物裝載場(站)經營者,嚴格按照《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處罰。交通部門要通過查閱出廠記錄、在廠礦企業附近路口進行檢查等措施,嚴厲打擊非法營運和超限行為。

  (二)工商部門要積極開展對汽車非法改裝企業的專項整治活動,查處非法拚裝、改裝汽車及出售非法拚裝汽車的行為,並公開曝光。對從事非法改裝、拚裝車輛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從事非法改裝、拚裝車輛的無照經營行為,一律予以取締。
交通部門要嚴格按照《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擅自改變車箱長度或攔板高度等改裝行為的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在年度審驗時仍不改正的,不予核發車輛營運證。
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及《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製標準,對非法改裝的車輛在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手續時強製恢複原狀,否則不予發放行駛證。

  三、明確目標,落實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體係。省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省治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研究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關規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體係,為加大打擊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二)建立健全路麵治超監控網絡,加強治超檢測站點和治超信息管理係統的規範化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勸返、普通公路站點執法監管、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監控網絡。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費站設立治超站點,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實施固定或流動稽查;普通幹線公路路麵治超可采用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辦法,在重要路段及關鍵節點設立固定式治超站點;鼓勵農村公路的管理主體在重要出入口及節點設置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發現55噸以上超限超載車輛應通知交通、公安部門前往查處。

  (三)建立全省協助檢查聯動機製,對逃避檢查、強行衝卡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全省所有治超站點、高速公路服務區、流動稽查路段重點攔截檢查,依法從重處罰。

  (四)建立健全運輸信息監控網絡,建立查處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數據庫,實行違法車輛信息登記和抄報製度。要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製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員,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並由原發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加大治超經費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將治超經費納入交通公路部門預算,加強治超經費財務管理,確保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正常運作。治超經費的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廳製定。

  (六)積極推動收費公路計重收費工作。按照交通部《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要求,在確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省交通廳、物價局要抓緊研究製訂收費公路計重收費方案,消除超限超載車輛的非法利潤。

  (七)製訂和調整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省交通廳、物價局要根據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意見》(交公路發〔2004〕622號)精神,適當減輕大型貨車的車輛通行費負擔,促進運輸市場的良性競爭。對整車裝載並合法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繼續落實"綠色通道"通行費減免優惠政策。

  (八)推進治超工作輿論宣傳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支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角度,積極做好宣傳工作,發動公眾自覺參與並監督治超工作,為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防止誘發和激化矛盾。

  (九)加強隊伍管理和製度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把治超工作與嚴格規範公路收費結合起來,防止各種形式亂收費、亂罰款;規範執法人員行為,以人為本,文明執法,對徇私舞弊、借機謀取私利的,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