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門《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係建設,根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節函〔2018〕68號)和《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35號,以下簡稱《溯源管理規定》)要求,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圍繞“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的目標要求,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按照“點麵結合、重點突破”的思路,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體係建設,發揮政府引導作用,以汽車生產、電池生產、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為主體,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製度,探索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市場化商業運作模式,完善標準規範,堅持技術創新,建設示範工程。深圳市率先在回收網絡構建、商業模式創新、技術研發應用、配套激勵政策等方麵取得突破,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模式和經驗,為建立科學完善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製度提供實踐支撐。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深圳市形成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典型經驗和模式,全省基本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係,建成一批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示範項目,形成若幹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商業合作模式,發布一批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團體標準,培育一批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標杆企業,研發推廣一批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關鍵技術,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政策體係基本完善。
三、主要任務
(一)構建動力蓄電池溯源管理體係。
根據《溯源管理規定》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廣東省內從事動力蓄電池生產、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等企業,以及其他有關企業,通過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國家平台”),記錄動力蓄電池流轉的各個環節信息,實現全生命周期信息跟蹤與監管,確保動力蓄電池在生產、使用、維修、更換、回收和利用環節責任主體信息可追溯。2018年8月1日前已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取得強製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延後至2019年8月1日實施溯源管理。
1.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係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通過國家平台進行賬號申請,按照《溯源管理規定》要求在國家平台上傳溯源信息。對已生產或已進口但未納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2019年8月1日前將相關溯源信息補傳至國家平台。建立回收網點,向社會公布回收網點信息。
3.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並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
4.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通過國家平台進行賬號申請。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平台上傳溯源信息。
5.回收服務網點。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
6.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通過國家平台進行賬號申請,在接受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以及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入庫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平台上傳信息。
7.梯級利用企業。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係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梯次利用產品進行編碼標識。通過國家平台進行賬號申請,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平台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平台上傳信息。
8.再生利用企業。通過國家平台進行賬號申請。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二)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體係。
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建立維修服務網絡,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1.建立回收服務網點。在我省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按照“便於交售、收集、貯存和運輸”的原則,在我省每個銷售城市設立1個以上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並移交至相關綜合利用企業。
2.在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按照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維修、拆卸和更換,規範貯存,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及個人。
3.報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新能源汽車所有人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其送至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動力蓄電池所有人(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及個人。
4.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和包裝運輸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進行分類收集、標識、貯存、包裝和運輸,防止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
(三)探索多樣化商業模式。
鼓勵具備動力電池檢測設施、拆卸設備及梯級利用技術等條件的企業開展動力電池梯級利用,並圍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性評估、循環壽命測試及分選分級等關鍵問題進行技術研究。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梯級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級利用後再生利用”的原則,對不能梯級利用或梯級利用之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依據國家環保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有關規定,統一交由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號)的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再生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1.共建共享模式。為保證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儲存安全性,充分合理利用資源,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和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共建、共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實現網點布局合理,減少廢舊動力蓄電池轉移路徑和次數,攤薄回收成本,提高全流程回收效益,形成可持續的有效運轉的共建共享模式。
2.大規模利用模式。鼓勵中國鐵塔公司等大規模再利用廢舊動力蓄電池的企業參與梯級利用,試點期內盡可能避免小而散的梯級利用方式,造成廢舊動力蓄電池難以溯源追蹤。
3.“以租代售”的梯次利用模式。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發展“以租代售”商業模式,即梯次利用企業從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回收企業租用符合梯次利用標準的退役動力蓄電池,既可避免動力蓄電池所有權的轉移,又能降低梯次利用企業資金壓力。
4.建立第三方評估體係。依托新能源汽車及動力蓄電池行業科研院所、產業聯盟、龍頭企業等技術儲備,在殘值評估(餘能檢測)、壽命預測等方麵開展第三方評估,搭建國家認可的公共檢測服務平台,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零部件等進行第三方檢測。
(四)推動先進技術創新與應用。
1.動力蓄電池生態(綠色)設計。推動深圳比克、比亞迪、沃特瑪、銀隆股份等按照《工業產品生態設計示範企業創建工作方案》、《綠色設計產品評價規範鋰離子電池》(T/CEEIA280-2017)和《產品生態設計通則》(GB/T24256-2009)要求,開展動力電池產品綠色設計,並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拆解企業共享相關信息。在產品性能方麵,重點充分考慮下遊生產、使用、回收利用等環節資源環境影響,改善原材料、零部件綠色低碳屬性,優化產品結構和功能組合,在材料開發選擇方麵,充分利用生產環境友好型材料、可資源化利用材料。在生產製造方麵,推進動力蓄電池生產線的清潔化改造,降低生產能耗。產品包裝方麵,在保證產品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推進包裝減量化,采用便於運輸、裝卸、搬運的設計,提升包裝材料的回收和重複利用率。
2.梯次利用關鍵技術研發應用。一是建立電池安全性參考模型,基於樣本分析,製訂選擇貯存方案、環境控製方案和應急響應措施,並構建完備的防火、防毒、防爆機製。實時監測和控製環境溫度、濕度及氣體成分。對電池狀態進行全程跟蹤和預測,不斷修正監管策略,提高安全性。二是建立多層級電池模型,從電池組到電池構件和組分,以全時同步主動均衡技術充分發掘從電池組到電池模塊,再到電池單體的全部器件級功能資源,設計應用大柔性係統架構,應對多種目標係統的需求。三是引入壽命趨勢性預測和人工智能,解決電池組內各單體電池之間的不均衡問題,延長電池組的使用壽命。四是融合重組技術和離散整合技術,實現電池器件級梯次利用。
3.再生利用關鍵技術研發應用。一是通過機械分選法、材料修複、高溫熱解法、化學萃取法及濕法冶金等常規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技術研究,推進離子交換法、生物回收法技術等新型動力蓄電池回收技術的研發攻關,突破動力蓄電池回收技術瓶頸。二是通過對材料性能衰減的機理研究,對拆解分離的正負極材料進行材料修複,循環使用。三是對廢舊三元正極粉末進行鈷、鎳等高價金屬的浸出和提取,建設示範產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門《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等要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質監局等成立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綜合協調小組,在各自職責氛圍內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深圳、廣州等新能源汽車保有量較大及生產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應結合地區實際製定工作方案,參照省作法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鼓勵各市結合各自產業基礎和特點,充分發揮區域互補優勢,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集中回收和規範化綜合利用。
(二)組建產業聯盟。以行業協會為主體,集聚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動力蓄電池生產商、動力蓄電池銷售商、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相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再利用產業聯盟,共同研究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係建設、信息係統建設、合作模式建設、標準體係建設、技術創新應用等,協調產業鏈各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
(三)建立試點單位名單管理製度。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單位征集,將我省從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工作的所有企業單位納入試點名單,向社會公開發布試點單位名單,實行名單動態更新。試點單位應落實《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開展溯源管理,定期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工作情況。對未落實相關要求,以及應納入未申請納入試點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注重宣傳推廣。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作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環境安全風險及國家有關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提升社會公眾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問題重要性的認知度,增強公眾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強化政策扶持。統籌應用本地區節能減排專項、產業專項、綠色信貸、稅費減免等支持政策,就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研究應用、標準製定及產業化等方麵,對符合條件的應用示範試點予以重點扶持。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出台支持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強與相關產業政策的對接,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及社會資本加大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項目的支持力度。
(六)嚴格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製性認證證書、公開企業履責信息、行業規範條件申報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對相關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對未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導致環境汙染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鼓勵各市對違反國家暫行辦法要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記錄係統,實行失信懲戒。創新政策法規,對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的企業進行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