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企業〔2017〕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質量、規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改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環境,製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規範評價指標(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評價指標用於指導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組織開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管理和評價體係,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包括麵向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及其它非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二、使用原則
(一)引導性原則
本評價指標為非強製引導性規範,引導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依據本評價指標完善服務流程,改進服務方式,確保服務質量。
(二)適應性原則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可結合本區域、本行業門類特點,對本評價指標的要求進行適應性調整,建立不低於本評價指標標準的本地化、本門類具體實施規範和細則。
(三)規範性原則
本評價指標通過服務目標對服務過程和質量進行評價,促進服務程序和過程的規範,推動服務質量的提升。
三、結果運用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將評價結果作為政府購買與委托實施公共服務項目的參考指標。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可根據評價結果總結服務經驗,發現分析服務存在的問題,改進和優化服務,促進服務創新,提升機構品牌和行業影響力。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