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嚴禁鋼鐵行業新增產能,推進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製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已經核準或備案但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盡快補充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五條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於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於置換。
第六條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見附1-1)進行換算。產能換算表用於計算置換比例,不作為核定產能的依據。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實施減量置換。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退出轉爐時須一並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製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產能。
第七條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製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見附1-2,具體要求見第九條)。
第八條建設項目企業按各省(區、 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後,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見附1-3)。
第九條跨省(區、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由所屬中央企業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後,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由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後,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條建設項目備案前產能置換方案須正式公告,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複生產條件。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公告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存在重複置換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方案落實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並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壓減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過剩產能,推動技術進步,加快聯合重組,優化結構布局,依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製水泥、玻璃企業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和已經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聯合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但尚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製定產能置換方案。
依托現有裝置實施治汙減排、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項目,在不新增產能的情況下可不製定產能置換方案。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可不製定產能置換方案。
第四條 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
位於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於其他非環境敏感地區的新建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西藏地區的水泥熟料建設項目執行等量置換。
位於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需置換淘汰的產能數量按不低於建設項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區實施等量置換。
第五條 用於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在建設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並在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拆除退出。
第六條 用於建設項目置換的產能,應當為2018年1月1日以後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門戶網上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
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生產許可的水泥熟料產能,均不得用於產能置換。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複使用。
第七條 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於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1、附表2推算確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業主按照本辦法製定,報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並在部門門戶網上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公示公告的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和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用於置換的產能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關停和拆除退出的時間,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水泥熟料企業提供)等材料。
第十條 產能置換應有利於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置換的,產能指標應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主管部門分別核實確認,在各自門戶網上公告。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確定建設項目實際產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抽查省級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新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監督。
對不執行產能置換方案的建設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方麵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對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