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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辦法
來源:本站   時間:2018-09-17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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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規範無線電幹擾查處工作程序,有效維護電波秩序,保護用頻設台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並組織開展的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適用本辦法。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涉及軍地之間無線電幹擾事宜,按有關規定協調。

第四條 本辦法中無線電幹擾是指無線電有害幹擾,即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按規定正常開展的無線電通信業務的幹擾。

第二章 幹擾投訴

第五條 在我省合法使用無線電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受到無線電有害幹擾時均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

第六條 下列情況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無線電管理機構職權範圍內的;

(二)按照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必須具備但不能提供無線電台執照或者相關資料的無線電台(站)受到幹擾的;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或無線電電台執照失效的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台(站)受到幹擾的;

(四)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台(站)受到幹擾的;

(五)涉及電磁輻射影響環境的投訴;

(六)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的短波、衛星業務的幹擾投訴;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進行無線電幹擾投訴的單位或個人,應通過郵寄函件、傳真等線下方式或登錄地級市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官網等線上方式投訴,同時提交《無線電幹擾投訴單》(見附件1)、頻率許可或無線電台執照的複印件或掃描件。

對於突發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無線電幹擾,確實來不及提出書麵幹擾投訴的,可先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地級市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口頭提出幹擾投訴,並在2個工作日內以郵寄函件、傳真、網絡等方式補發正式函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無線電主管部門提出無線電幹擾投訴的,按照《內地與香港地麵移動、固定及廣播(聲音及電視)業務頻率協調協議書》《內地與澳門地麵移動、固定及廣播(聲音及電視)業務頻率協調協議書》要求辦理。

第八條 受幹擾的無線電台(站)如果是射電天文台、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投訴人還應該提交在工程選址前征求並采納無線電管理機構意見的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報告。

第九條 投訴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材料及證據,並對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投訴人應當在幹擾投訴前進行自查,排除由於自身設備故障、用戶誤操作等內部原因造成的幹擾。有條件的用戶,還可將疑似的幹擾源位置、頻譜圖等相關信息與相關材料一並提交。

第三章 幹擾受理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受理幹擾投訴時,需審查下列情況:

(一)是否屬於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範圍;

(二)幹擾投訴單涉及的內容及頻率許可或無線電台執照的真實、有效性。

第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幹擾投訴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投訴人具體原因;投訴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投訴人予以補全。符合投訴要求的,應及時組織開展無線電幹擾排查。

第十三條 對突發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無線電幹擾的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按照《廣東省無線電管理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

第四章 幹擾查處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幹擾出現較多的頻段和地區應加強日常無線電監測工作,及時查處違法違規信號。

第十五條 由受幹擾台(站)所在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查找幹擾源。幹擾源在本市內的,由幹擾源所在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查處;涉及跨市間無線電幹擾事宜,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相關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聯合查處;涉及境外或跨省間無線電幹擾事宜,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

第十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的無線電幹擾查處任務,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地級以上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按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地級市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對無線電幹擾信號(幹擾源)進行監測、測向、定位、開關機驗證等,並做好幹擾排查記錄。

第十八條 在監測、查處和協調無線電幹擾過程中,相關單位均應積極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在幹擾查處工作中遇特殊情況或困難的,必要時可請求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受理的幹擾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麵或電話等形式及時告知投訴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應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重大保障活動中的無線電幹擾查處,按保障要求和保障方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合法無線電台(站)因非技術故障產生的無線電幹擾,需要協調台站或頻率的,遵循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幹擾協調的一般性原則處理。

對合法無線電台(站)因技術故障產生的無線電幹擾,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設台單位采取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校準發射頻率、降低發射功率、暫停發射等技術措施消除有害幹擾。

第二十三條 幹擾查處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配合相關單位開展查處工作,同時將處理結果報送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五章 信息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個月的幹擾排查記錄按要求上報,典型案例建議形成文字材料一並上報。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每月10日前彙總上一個月全省幹擾排查記錄上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完成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的無線電幹擾查處任務後,應填寫《無線電幹擾投訴排查任務回執單》並按時報送(見附件2)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對曆次幹擾查處情況進行歸檔分析,不定期對幹擾情況進行通報。地級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無線電管理政務信息報送辦法(暫行)》規定報送典型幹擾案例、幹擾查處經驗等,在規定的公開類或上報類載體中發布。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9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