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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宣傳|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案釋法”案例解讀
來源:無線電管理與監督檢查科   時間:2024-06-12 17:28:2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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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豐順縣某物業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我局接到群眾舉報豐順縣某物業公司涉嫌違法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我局派出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突擊開展行政檢查,查明其在未取得頻率許可和電台執照的情況下,在小區內使用專業對講機。

  二、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幹擾,不得利用無線電台(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

  (一)業餘無線電台、公眾對講機、製式無線電台使用的頻率;

  (二)國際安全與遇險係統,用於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

  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的除外:

  (一)地麵公眾移動通信終端;

  (二)單收無線電台(站);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台(站)。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根據行政檢查和立案調查所取得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執法記錄儀視頻、現場檢查照片和頻譜圖截圖等證據,我局認為豐順縣某物業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

  (二)本案裁量權采用情況

  根據《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規定,鑒於該公司尚未幹擾影響到合法無線電業務的正常使用、也沒有利用該電台設備進行其他經營等行為,屬於行政處罰裁量從輕檔次。

  (三)處理結果

  經報上級主管審核同意後,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設置使用無線對講機(價值3250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表示承認錯誤,不陳述和申辯,不提請聽證,無異議,接受處罰。

  四、典型意義

  本起案件當事人主觀認為專業無線電對講機可以隨意使用,不清楚使用無線對講機需要辦理頻率許可和電台執照的相關規定。豐順縣某物業公司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無線電台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無線電管理秩序,屬違法行為,我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懲戒作用。